“空调限温26℃”是不可能执行的政令
盛大林
湖北省政府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湖北省电力需求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宾馆、商场、高档娱乐场所,夏季空调室温应不低于26℃,对一个月内连续2次违反规定的,由供电部门在收取当月电费时,按高峰电价结算。而去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要求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但日前记者在武汉的一些宾馆、商场、高档娱乐场所室内发现,空调的温度设置多在26℃以下。(据7月29日《楚天金报》)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的用电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电煤价格的不断提高以及供应短缺使发电的成本越来越高进而导致供电的缺口越来越大。在宏观层面,资源能源“甁颈”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也越来越明显。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下,提倡节约用电是理所当然的。不过,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节电就值得商榷了。
报道说,“空调限温26℃”在武汉成了一纸空文。其他地方如何呢?虽然没有调查,但我敢肯定地说:莫不如此!
为什么这样断定呢?因为“空调限温26℃”根本就是一个不可能执行的政令。理由有三——
一,习惯成自然。研究表明,空调温度设在26℃或以上,既能够满足降温的需求,又能够有效地节约电力。但这一认识并没有广为人知,也没有得到普通的认同。炎炎夏日,人们总是习惯于把空调温度设得更低,而且多年来一直如此。这种习惯虽然不太科学,但要突然改变它确实不太现实。
二,无行政主体。既然是政令,就应该有行政主体。《广告法》、《交通安全法》等所有专门的法律都要明确规定执法的主体单位,比如工商局、公安局等等。然而,关于“空调限温26℃”的《通知》里虽然写着要“严格执行”并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却没有说由谁来“督促检查”。湖北省的《办法》虽然规定供电部门可以对超标用电者按高峰电价结算,但电力企业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而主管电力的行政部门又从来没有“督促检查”过其他机关或单位。
三,执行成本高。应该执行空调限温的单位非常之多,而政府并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即使有一些专门的人员,相对于到处都是的公共建筑及单位,也只能是“一粟”之于“沧海”。既然被查到绝对是“小概率事件”,那么没有几个人会把它放在心上;即使是被查处,最多也过于多交一点电费而已。到处上门执法也是需要行政成本的,而“空调限温26℃”又能省下多少能源呢?为了节约一点电力资源,就去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划算吗?
凡事都要讲求效率,节能也应瞄准重点行业或领域。一座城市所有公共建筑执行“空调限温26℃”省下来的电可能还抵不上一家高耗能企业的用电量;任何一个机关的公车消耗都会无数倍于空调“浪费”掉的电能。如果政府真下决心厉行节约,首先应该拿自身的作风开刀,重点还是应该放在转变发展方式上。相对于落后产业的高耗能以及行政的高成本等,空调的温度问题实在微不足道。
当然,大力提倡节约用电还是应该的。但到底节不节约,关键还是取决于人们的自觉行动——强制是行不通的。
支持作者的观点。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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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可以,发文件多此一举。
这还不简单,改改显示屏就好了 这就和汽车排量限制一样,你限制3.0,我整个2.8t
1.文章的作者混淆了行政规定和法律的概念;2.空调限温不仅是为了节电同时也是出于环保节能减排的需要;3.在上海大部份单位执行的还是不错的;4.任何规定和法律都离不开绝大部份人的自觉执行,必仅闯红灯的是少数或极个别现象!
读过博主很多文章,大多很有见地,但是这个文章的观点和依据都很牵强,几乎是毫无意义,开博就应该言之有物,有的放矢。否则不如不写,文章有应付差事的感觉,失望之极!----老乡留言
那是温总理温度,是非职务影响力的倡议,我们不应该拿来做文章.
赞同
无聊的话题。
说一千道一万,把空调整天开18度的都是不用自己掏电费的,不从这个根子上想办法,其他的都是舍本逐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