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黄老道和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网民,吁请请最高院的法官大人能够重审,至少不要马上签署死刑命令。现在各省死刑判决,宽严不一,急需最高院把握。
公众已从浙江高院的《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读出了疑惑,看出吴英只是个失败的经营者,但看不出其存在诈骗赖账的故意;她还是个曾遭遇绑架、曾被迫贱卖资产的受害人,若非经权力干预,其资产4年来的增值,是有一定的还账能力的。
“吴英是该案深陷高利贷的借款人中,结局最悲惨的。”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何长明律师说。(另案处理的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等7名吴英案相关被告人,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六年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而这几个人大都是借钱给吴英的债权人,
吴英从林卫平、杨志昂、杨卫陵、杨卫江、龚益峰等人处借贷款项,均为一对一的定向借款,双方以契约为依据约定借还款的细则,没有诈骗这几个人,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吴英的借款多用来发展实业。吴英2006年筹得款项后,购买房产(多为沿街商铺)、创办连锁酒店,打造“本色”一条街,并没有用借来的钱发放贷款,谈不上扰乱金融秩序。
类似比她数额大、更为严重的案件还有未审结的,如山东的“济正集资案”。当然济正案与吴英案有所不同。吴英是借贷?是集资?还是诈骗?
到底什么是“民间金融”?什么是“非法集资”?界定一直也没有完全厘清。“以经营成败定罪”,不足以让人信服。
有的富豪集资营运失败,享受救助待遇,而同属一类的吴英或遭遇杀头,这样的差别不同人会有不同的解读。
黄老道更多文章:
药家鑫、毛苒,哪个更该免死?药家鑫、毛苒,哪个更该免死? 夏俊峰案和药家鑫案的案内案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