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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终于在今天迈开了它面对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第一步,尽管千呼万唤,历经波折,备受诟病,但回望从计划经济一路走来的法治中国,我们仍然将这个经济法典的一小步,视为法治中国的一大步。
遏制垄断行为的发生,既是中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个大问题,又是关乎社会公平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人类社会千百年的进程中,“公平”二字一直具有普世价值,更是人们不懈追求的目标。从法律公平到教育公平,从分配公平到价格公平,尤其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日日高喊的商业竞争公平,其涉及到个体、企业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关乎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的稳定。
而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与公平相对应的是垄断一词。经济学中早已将垄断的弊端做出总结:垄断企业产品的价格往往会被控制得很高,不利于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能够让多数人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成果。
从我国真正进入市场经济的1992年,至今已有16个年头,期间,各方关于反对国内企业垄断的呼声此起彼伏。有关专家1999年的研究报告表明,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相当于美国的5%,却付出了相当于美国4023倍的互联网使用价格;中国消费者购买的民航票价,其相对价格水平则是美国消费者的32倍。尽管今天上述的数字有了一定的变化,但我们身边的各种垄断现象,依旧十分明显。
令人欣慰的是,在经历了长达13年的起草和筹备工作之后,中国的《反垄断法》终于在今天正式实施了。从此,公平可以向前迈出一大步,既有我们内部的公平,也有针对外部的公平,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部新法的诞生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然而,就现阶段而言,我们多年积累的问题或许积重难返,这部法典势必要面对诸多考验。首先,从司法角度来说,目前官方并没有明示具体由哪个部门来执行这部法律。媒体报道称,反垄断法的执行将采用所谓的“二元”执法体制:即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而具体执法则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来进行。但是目前反垄断委员会仍未成立,涉及商务部、发改委或国家工商总局的执法机构也不明朗。
其次,此前遭大众诟病的包括电力、石油、通讯、铁路等由政府制定指导价格的大型垄断企业,能否在反垄断法实施后受到约束也将成为新的焦点。经济学家指出,产品的价格应该由它的供求决定,而不是由它初始的成本决定。这就意味着,当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成本制定产品价格这个行为发生后,该企业完全有理由不再把节约成本当作一回事,从而将更高的产品价格分配在消费者的身上。
显然,上述疑问,并非多余。我们认为,既然这是一部关乎大多数人福祉的公平之法,那我们就该为它的正式起航创造更加顺畅的运行环境,绝不能因为要顾及诸多部门和地方割据的既得利益,而让这部良法带着镣铐跳舞。
(作者:时代商报 吕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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