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文明来配套民主 徐迅雷 曾有摄像机监控访民,今有摄像机监视选民。在山西长治故北村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中,出现了贿选等选举乱象。受贿村民在接受贿金时被告知,选举投票时会有摄像机拍摄,“最好不要有什么想法”。摄像机真的闯入秘密投票处,拍摄村民的选举“举动”之后,施贿方的候选人被宣布当选村主任。 这样当然会有村民表示不服,但镇政府只是承认“选举过程有瑕疵”,仍然“承认”选举有效。 最理想的形态,当然是让每次选举都能单纯进行。祥和和谐的社会,不会因选举而产生多少暴力——无论是硬暴力还是软暴力。真正的民主空间,当然不属于“做出来的选举、演出来的民主”。 所以我们一定要区分区别真民主和伪民主。当年伊拉克的萨达姆也是选举上去的,得票百分之百,你说那是啥民主? 基层民主,确实不应只被简化为“投票”二字。宪法规定的公民民主权利和民主权益,都要切实予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其中很重要的是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民主需要知情、需要参与、需要监督、需要选举。 世界各地的文明选举,大都设立了“秘密写票处”,可是,山西长治故北村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却用选摄像机来“监控”你是怎么投票的——民主监督,立马演变成了“监督民主”……这用一句话来概括,就俩字:荒唐! 早在2008年,在山西长治的桥头村,在党内选举之时,党员丁某为了谋求当选村支部书记,先后向党员行贿了1.1万元——最终结果是丁某被开除了党籍。看来基层领导干部的岗位魅力还是挺大的,前车之鉴并未成为后人的教训,而且还发展成赤裸裸地用摄像机监控选民。 民主需要用文明来配套,而不是由贿赂来支配。其实我国有诸多法律法规对民主选举有规范的规定,只是在一些具体的选举中被当作点心吃掉了。投票自由,是民主选举的基本要义。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洛克在他的名著《政府论》中提出了这一命题,说得直接明了,它蕴含了“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的保障”的思想。而在现实中,我们公民的自由权利被“摄像机”所侵犯,这是对法律的极大藐视。 选票面前,人人平等。自然和理性告诉我们:人们拥有的一切权利都是平等的,正如洛克所说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所以你也无权用摄像机监控别人的投票。每一个人的自由要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前提,洛克对此说得很形象:“当一个人凭借一时高兴就可以支配另一个人的时候,那么又有谁能自由呢?” 最基层的民主,只要按照法律来办事,做到公开公正,其选举就是十分简明的事儿——就是让每个人自由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然后把这些意愿累加起来,看看哪个数量最多。风云激荡之后的广东乌坎村,不久前的选举就很顺畅很平静很文明。民主选举本身一点也不复杂,复杂的只是背后的权力利益;所以,监督控制好背后的权力利益,民主选举就能如水静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