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证的真信念是不是知识》,是葛梯尔于1963年发表在《分析》杂志上一篇短文的标题。这篇仅有两页篇幅的论文提出了两个反例,它们构成对传统知识的三元定义的严重挑战。
按照传统知识的三元定义,构成知识的三个条件是:
一命题必须是真的,认识者S必须相信它,S的这一信念必须是得到确证的。
简言之,如果一信念是真的与确证的,则它构成知识。
而葛梯尔提出的反例表明,即使满足知识的真、确证与相信(信念)这三个条件,确证的真信念也可能不是知识。
我们可以把葛梯尔的一个反例大致表达如下:
史密斯有理由地相信(例如,根据某个可以信赖的朋友的话)一个错误的命题(1):琼斯有一辆福特轿车。
在此基础上,史密斯做出推论,并因此确证地相信(2):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现在在巴塞罗那。
碰巧布朗现在正在巴塞罗那,因此(2)是真的。
不过,尽管史密斯确证地相信真命题(2),但他并不认识(2)。
用抽象的逻辑式来表达就是,S对于他的信念p具有某种证据,由此他演绎出p∨q。不过S并不知道(-p)& q。这样,虽然所有三个知识的条件都已得到满足,但我们仍然不能说S认识p∨q。
葛梯尔反例在知识论领域引起巨大反响,在20世纪70年代,“知识论的几乎所有进展,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对它们作出反应”。(Duran,p93)
这种反应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在确证的条件上进行努力,寻求用加强确证条件的途径来解决;另一种则是在知识的条件上面做文章,或者通过寻求增加知识条件的做法来解决,或者用完全替换知识条件的做法来达到目的。
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便是这种理论论辩中出现的两大主流学派。
内在主义主张信念的确证是由它与其他信念或理由的关系决定的。由于信念或理由都是心灵的所有物,故称之为“内在主义”。
所谓的“内在主义”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一是将决定确证的因素(证据、思维过程等)全部看作是由心灵所决定的;
二是采取一种“可把握主义”(accessibilism)的观点,认为这些确证的因素是内在于认识者的视野的,从而是心灵可以、而且必须把握的。
显然,内在主义持有一种心灵主义的立场,将确证完全归之于由正在发生或倾向发生的心灵因素所决定,强调意识对于我们信念之间关系的内在把握。因此这种形态的知识论,显得与哲学史上的笛卡尔、康德、胡塞尔等突出意识决定作用的“意识哲学”颇为接近。
内在主义又表现为“基础主义”与“一致主义”两种理论流派。它们论证的都是有关信念之间的关系问题,要解决的都是前面提到的确证上的无限回溯问题。
基础主义的理论主张有其悠久的历史,根源于笛卡尔的哲学,在现代哲学中又曾盛行一时。作为广义上的(即哲学意义上而非仅仅知识论意义上的)基础主义,被后现代主义作为西方哲学传统思想方式的代名词而痛加批判。
知识论意义上的基础主义的基本主张有两条:
首先是把知识的论证区分为基础的与非基础的信念,前者是非推论的,后者是推论的;
其次是断定基础信念的存在。
对于基础主义来说,问题的症结在于只有能够确认基础信念的存在,才能使确证的基本形式——回溯论证——成为有效的,而不至于陷入恶的无限回溯过程之中,从而也才能使其理论得以成立。同时也正是这一点构成基础主义的“软肋”,使它退让原先有关基础信念的高要求,而转变为容许基础信念可错的“弱的”基础主义。
对一致主义来说,基础主义被看作是失败的,因为不可能存在无需确证的基础信念。这一失败意味着经验信念的确证除了诉诸其他的经验信念之外别无选择,并且由于排除了无限延伸的确证系列的可能,那么剩下的唯一选择就是从信念系统内部,从某些经验信念与其他经验信念之间的关系来考虑它们的确证的可能性。
因此,使某一信念成为确证的途径在一致主义那里的答案是:在于它与相关的信念系统相一致。不过这里所说的“一致”,并非是简单地等同于单纯的连贯性,而必须是系统中信念之间的相互可导出性。
然而一致主义这一确证的环绕方式等于说每一信念都从自身中得到某种确证,因而循环论证问题构成一致主义必须解决的难题。
作为当代知识论主流思潮的另一端,外在主义表现得更多的是对传统认识论思想的背离。这一方面表现在它走出单纯的内在意识之外寻求确证问题的解释,另一方面,就其某些极端的主张而言,甚至要求放弃传统的确证概念,而用知识的“可信赖性”来取代以往“确证了的信念”的知识概念。
外在主义也有可能主义与可信赖主义两个流派,不过其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反对单纯从内在意识中寻求确证性的根据,坚持与信念的确证相关的不止是内在状态。
早先的可能主义试图用数学的概率演算来研究认识的确证理论,提出了“可信度”的概念,把可能性与可信性概念联系起来。
所谓“可信度”指的是“一个有理性的人所给予的相信的程度”。
在这种理论看来,假如某信念以及相关信念具有足够高的可能性(概率),那就足以使我们确证地相信它。后来的非概率演算的可能性概念,进一步考虑到变化着的知觉情况,也就是说,当认识获得了新的知觉证据而不仅仅是面对固定的知觉集合时,认识情况及其可能性将会发生什么变化。
可信赖主义寻求用更普遍的、与产生信念的认识过程之可信赖性有关的可能性,来刻画认识的确证。
在戈德曼那里,所谓的信念形成“过程”,指的是某种功能运作或程序,输入状态到输出状态之间的“映射”(mapping) 。这里的“输出”,指相信特定状态下的某一命题。
可信赖主义认为使一信念成为知识或在知识论上得到确证的,是其与真理的可信赖的联系,也就是说,一信念能够合格地成为知识的条件在于该信念是真的,并且认识者有理由相信仅当是真的它才能成立。
可信赖主义之所以被归为外在主义,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它诉诸某种与“真”相联系的因素,并且“真”被看作是“外在”于相信者的。
把信念的确证性解释为来自一个可信赖的信念形成过程,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去明确规定这种过程的普遍性质,使之能够运用于具体的场合。因为所有的信念都是个别的,都产生于某个特定时空环境中的特殊过程。但对于“可信赖”或“不可信赖”概念来说,它们却只能运用于可重复的、具有普遍性的对象上。
在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非主流学派与新分支。
由奎因所提出自然化的知识论重新思考的是知识论本身的定位问题,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不过其主张过于极端,它由对基础主义理论失败的断言,引伸出对传统知识论的全面否定,并欲以心理学取而代之,使之成为科学、尤其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这种自然化知识论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认识过程的来自感性刺激的“输入”与所产生的信念的“输出”之间的关系。这显然至少无视了“知识”本身应有的研究方面,如影响思维主体的主客观因素等研究方面,从而是一种片面的做法,违背了学科本身的规律。因此它虽然有一定的反响,但不可能有过多的实际成效。
“语境主义”侧重从语境因素方面来解释确证的可能性。这类理论的产生,一方面与“葛梯尔问题”的讨论有关,另一方面与批驳怀疑主义有关。
由于葛梯尔反例说的是认识者由于缺乏某个证据而导致其知识论断的失败,因此很自然使人想到语境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这种影响人们认识状况的证据是随着语境的不同而变化的。此外,由于怀疑主义问题的一个方面在于它对知识提出了相当高的标准,因此对它加以批驳的一种做法,是对知识的高标准与低标准作出区分,从而把怀疑主义的问题归结为认识标准过高的问题。
随着知识论探讨的深入,一些新方向在近年来产生出来。德性知识论是其中的一个。
它在方法论上借助与伦理学的类比,运用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德性”的概念,在已有的内在主义义务论以及外在主义的可信赖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解释规范性认识的新理论。
其基本思路是用认知主体的规范性质来理解信念的规范性,将主体的认识能力界定为“理智德性”,即一种获取真理、避免错误的能力,并以之作为对确证的信念与知识的本质说明的根据,强调认识的责任与规范方面,进而对信念确证的各种相关因素与规范性质作出规定。
他们分析各种理智德性在认识中的作用,如思想的开放性与公正性、思维的灵活性与创造性等,认定它们是推进人类知识的必要条件。德性知识论的这些基本特征,集中反映在其对知识的界定上:“知识是产生于认知德性的真信念”。
知识论领域中的另一个新方向是“社会知识论”。
它从社会的维度来研究知识问题。它批评传统的、尤其是笛卡尔意义上的知识论属于“个体知识论”,只集中关注认识主体孤立的心灵运作。在社会知识论者看来,由于知识本身具有的、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密切的协作与互动的性质,确证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社会的条件。社会知识论研究社会关系、利益、作用与制度对知识的概念与规范条件的影响,即所谓“社会条件”的影响。就社会知识论的性质而言,它被界定为评价性的,其评价的对象是社会实践。
“葛梯尔问题”构成当代知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域。
对这一问题的根本分歧在于,按照知识论学者对它的正面理解,“葛梯尔问题”的实质乃是有关知识的充分条件问题。它揭示出传统知识三元定义(知识是真的、确证的信念)的不足,也就是说,即使满足这一定义规定的三个条件,人们仍然可能得不到知识。因此,完善的知识定义必须通过增加某种第四个必要的条件或完全替换知识条件的途径来获得。
这类反对意见比较一致的理由是,葛梯尔反例中作为证据的命题是虚假的,因此导致建立在它之上的命题也是虚假的。就认识的要求而言,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够是有缺陷的。(Chisholm,1987,p266-269)
此外,葛梯尔反例依据的是一种错误的原则——虚假的命题能够确证人们的其他命题。这样的原则显然是错误的,因此葛梯尔反例是多余的。(参见:Amstrong,p152;Meyers and Stern,pp147-160)
对于试图解决“葛梯尔问题”的哲学家们而言,在肯定其意义、认为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则知识的定义只能说是不完全的同时,也承认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很大。就像有的哲学家所说的,知识论问题与哲学问题一样,能够取得共识的不多,在“葛梯尔问题”的解释上也是如此。
当代知识论所集中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怀疑论,它可说是时时处于知识论者的视野之中,这对于中国哲学学者来说显得是很特别的。因为我们在作认识问题的研究时,大都不考虑怀疑主义的因素。缺少“怀疑”这个环节,未尝不是我们思维方式上的一个缺憾。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当代西方知识论者在研究认识问题时注重考虑怀疑主义因素,并不意味着目前当真有这样的怀疑主义者处于论战的地位。他们不过是将此作为一个假设性的问题,也就是说,等于设定一个假想的论敌,以深化所研究问题的深度。因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诸如“缸中之脑”之类的怀疑主义假设,然后再加以辩驳。
这样一种研究哲学问题的思考方式,确有其独到之处。例如格雷宁(A. C. Grayling)将怀疑论概括为如下公式:
可能(非P和E),其中P代表任何命题,E代表支持P的最好证据。
这一公式表明,怀疑论者所主张的是,我们所具有的支持P的最好的证据,在逻辑上是与P的否定相一致的。前面提到的语境主义,就包含着解决怀疑主义的尝试。可以说,在当代知识论产生的诸种流派中,鲜有不涉足怀疑主义问题者。
确证问题也是当代知识论研究围之旋转的一个轴心。这一问题从各个方面得到详细的探讨,包括确证本身的性质——它是否为规范性的,假如是,这种规范的性质又是什么:是义务论的,还是价值论的,证据的类型与真实性、明证性的判定;证据是否可区分为直接明证与间接明证,如果是,达到明证性的标准又是什么,等等。
但归结起来,这一确证问题的焦点最终在于,知识的确证性来自何方:是来自信念之间的支持关系,还是来自某种可信赖的认识机制(外在主义的可信赖主义);假如是来自前者,这种关系是信念之间的基础与非基础的关系(基础主义),抑或是信念之间的相互一致的、彼此支持的关系(一致主义)。
基础主义面临的难题在于,是否存在本身能够自我确证的、无误的、从而能够支持其他信念的基础信念。
而对于一致主义来说,如果一致仅仅是信念系统之间的一致,那么这种一致性的要求就隔绝了外部世界的输入,阻隔了外部世界的影响,而这显然是荒谬的。
再者,既然每个信念之间都是相互支持的,其结果意味着每一信念最终是自己证明自己,陷入一种循环论证。
解决确证性的根据问题应当说最终与确证的结构有关。
假如确证的结构表现为依据上述的“推论的确证原则”,那么基础主义的论证方式就显得是必要的,因为我们需要在相信某个证据E的基础上,来推论并相信命题P的可能性。虽然要求基础信念必须是确定的、不可错的那种“强基础主义”是一种过高的要求,但放低了这种要求的、允许基础信念是可错的、可修正的“弱基础主义”,或许不失为一种合适的有关确证的解释理论。
从特征上说,上述当代知识论的各种形式的理论共同的特征是分析性的。
作为英美分析哲学背景下的产物,它们深深地打上这种思维方式的烙印。这种分析的特征还表现在它们所研究的论题都很具体,并不像传统认识论那样研究宏观的问题(如康德式的“纯粹自然科学如何可能”),而是显得很“专业”,细细地论究诸如知识的定义问题、确证的回溯之类问题。
职业的知识论者多数并不涉及理论的哲学背景,也就是说,并不顾及相关理论(如确证)的哲学基础是什么:是实用主义的抑或是实在论的,等等。甚至“真理”的概念,也被归为“形上学”的范畴,一般并不在知识论中加以讨论。这使当代知识论表现得相当“微观”。
不过,在经过长期的微观分析之后,近年来的一些著作开始进行一些综合。它们延伸到哲学的背景之下,试图在实用主义、实在论等哲学框架下,建立起覆盖包括传统知识论问题(如范畴、合理性、认识的界限等)的、甚至具有某种“形上学”综合色彩的知识论框架,而不仅仅局限于确证、怀疑主义等问题的研究上。这种综合预示着西方知识论发展的一个新趋向。(摘自陈嘉明《当代知识论:概念、背景与现状》)
普兰廷加的保证的合适功能主义
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美国著名的宗教哲学家普兰廷加( Alvin Plantinga,也译为普兰丁格 )也加入了知识论的合理重建行列,他认为,通过确证无法根本解决葛梯尔问题,无法保证真信念一定能够成为知识,为此,在对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进行总体批判的基础上,普兰廷加提出了被称为 20 世纪以来“最复杂、最具涵盖性以及最有挑战性的理论之一” 的保证( Warrant )的合适功能主义。
批判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
普兰廷加的保证的合适功能主义立足于他对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的总体批判之上。
内在主义认为,确证源自于人们的认知义务;在义务论的支配之下,一信念是确证的,当且仅当认知主体能够对信念的确证者进行内在把握。
与内在主义相反,外在主义认为,一信念是确证的,当且仅当该信念来自于一个能够产生较大比率的真信念的可信赖的外在过程。
在普兰廷加看来,无论是内在主义还是外在主义皆是错误的;为了保证真信念一定能够成为知识,就必须对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展开总体性批判。
1. 批判内在主义
如前所述,当代内在主义的理论前提是认知义务论,齐硕姆又是义务论的极力鼓吹者。为此,普兰廷加对内在主义的批判即是以齐硕姆作为批判的靶子。普兰廷加认为,齐硕姆倡导的义务论之于“保证”既非充分,亦非必要。
关于“非充分性”,普兰廷加举了这样一个案例:
假定我得了一种罕见的脑疾,该病促使我相信我将成为美国下一届总统。我无法确证该信念,也从来没有任何从政经验。然而,由于我的认知功能的失常,该信念对我来说就像“ 1+1=2 ”一样明显。那么此时,拒绝还是接受该信念更能履行我的认知义务?拒绝接受更能履行我的求真义务吗?显然不是。我将成为美国下一届总统的信念对我来说似乎完全是自明的,因此,如果我要获得认知优越性,我将接受该信念。
如若愿意,我还可以补充说,我对认知义务极为关切,并急切地渴望得到真理,而且愿意为真理而牺牲一切。此时,我可以肯定地说,接受该信念是正在履行我的认知义务。但是这样的信念并不能得到丝毫的保证,即便以后我真的成为美国总统,也不能说此时我“知道”我将成为美国总统。
通过该例,普兰廷加认为,虽然例中的“我”尽了认知上的义务,但“我”将要成为下一届美国总统的信念并没有得到保证,换言之,该信念不能构成知识。
关于“非必要性”,普兰廷加设计了这样一个案例:
假设我不该受到任何责备地形成了这样一个信念,即星座上的征服者厌恶我拥有觉察到红色东西的信念。他们监控着我的一举一动,当我形成了看见红色东西的信念时,他们就会使我相信这些信念都是假的。为此,当我看见红色东西时,我就有义务抑制这些信念。当然,此时我和他人一样有着相同的认知倾向,也即当红色的景象呈现于眼前时,我有一种相信看见了红色东西的强烈冲动。但我还是凭借巨大的努力和意志力养成了这样的习惯,即当我看见红色东西时,我就抑制着自己不去形成看见红色东西的信念。某天早晨我到郊外散步,且不只一次地看见红色的东西,而每次我皆力求做到不去相信这些东西是红色的,但这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我变得精疲力竭且忿忿不平,最后当一辆红色的汽车急驰而过时,我叫了一声“让认知义务见鬼去吧!”,并无比高兴地形成了我正在察觉到红色东西的信念。在该例中,普兰廷加认为,由于“我”违反了认知义务,“我”看到红色东西的信念对我来说应当是非确证的,但该信念却能构成知识。
普兰廷加得出结论:义务论意义上的确证固然不错,而且无论从内在还是外在价值上看都是有意义的,但它对保证来说既不充分也不必要。“齐硕姆的强有力的并得到极尽完善的义务论的内在主义——传统的齐硕姆的内在主义——必须要被拒斥。”
2. 批判外在主义
在普兰廷加看来,“从广义上讲,外在主义有关保证的观点是正确的,但诸如信赖主义等外在主义仅是对内在主义的反驳;而……真正需要的是一个肯定的保证理论。……虽然这些理论(指信赖主义)在方向上看起来是正确的,但它们均忽略了对我们的保证理念来说至关重要的因素。”
戈德曼的信赖主义是普兰廷加批判的重点。如前所述,戈德曼的信赖主义主张,一信念是确证的,当且仅当该信念来自于一个值得信赖的认知过程。关于认知过程,戈德曼认为:“我们把‘过程'理解为某种功能运作或程序,它产生的是从某些状态(输入)到另一些状态(输出)的映射。这里的‘输出'指相信特定状态下的这一或那一命题。基于这种解释,某个过程指的是某种类型( type ),而不是个例( token ),这完全是合适的,因为只有类型才会在某一时刻拥有产生诸如 80% 的真理的统计属性,而正是这些统计属性才能够决定某一过程的可信赖性。”
普兰廷加指出,戈德曼的话清楚地表明,决定一个信念确证的东西不是过程个例而是某个过程类型。很显然,任何一个具体的认知过程都将是许多种完全不同的认知过程类型的某一个例,而这些认知过程类型又有着不同程度的可信赖性。
比如,保罗形成了正在观看“王朝”这部电影的信念,这个信念来自于某个具体的认知过程,那么这个具体的认知过程无疑又属于许多种过程类型,那么到底哪一个过程类型、其可信赖程度决定了保罗的信念的确证程度呢?普兰廷加指出,这里戈德曼的信赖主义就面临着所谓的“一般性问题”。
普兰廷加分析指出,既然过程类型的可信赖度决定了信念确证或保证的程度,那么相关的过程类型必须是一个非常窄的类型,它必须窄到足以让它所产生的所有信念都拥有同等的确证度。比如,视觉就是一个较宽的过程类型,它所产生的输出就会有不同程度的确证度。如果以视觉作为过程类型,那么在明亮的、阳光很充足的条件下,距离你不到十英尺的地方有一个中等型号的东西,你看见了它并形成了一个知觉信念,那么,你的这个知觉信念的确证程度就会比在一个黑暗的、多雾的夜晚,距离你很远的地方你看见那个中等型号的东西而产生的信念的确证程度要强得多。既如此,我们就必须把过程类型选择窄到足以保证其所输出的信念有着同样的确证度的地步。那么如此以来,在过程类型的选择上我们就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如果按照戈德曼所建议的,过程类型必须根据心理学或生理学术语来解释,我们就根本无法说清楚诸如此类的类型到底是什么。更重要的是,如果这样解释过程类型,就会选出许多种值得信赖的过程类型,然而,根据这些过程类型,它们的输出将没有一丝一毫的保证。如此以来我们的选择工作就必然“陷入了死胡同”。
普兰廷加的结论是,由于信赖主义根本无法解决“一般性问题”,因此它无法充当一种有说服力的保证理论。
保证的合适功能主义
在全面批判了确证的内在主义与信赖主义的基础上,普兰廷加系统构建了他所认为的最完备的保证理论:保证的合适功能主义。简单说,该理论指的是:“一信念 B 对主体 S 来说是有保证的,当且仅当信念 B 是主体 S 的认知官能在适宜的环境下、根据能够可信赖地指向真理获得的设计计划、合适运作的结果。”
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普兰廷加的合适功能主义包含着五个必要条件,即“合适功能”、“适宜环境”、“设计计划”、“指向真理”以及“值得信赖”。正因为保证的合适功能主义有着以上五个必要条件,普兰廷加认为,他的这一理论相对而言是最完备的。
合适功能
普兰廷加认为,既往的确证理论“之所以难中要害,至少部分原因在于它们没能对合适功能这个概念进行很好地理解。”普兰廷加指出,“首先要注意的是,合适功能这个范畴应是所有保证理论的奠基石。”由于合适功能在普兰廷加心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普兰廷加认为:“首先,对我来说,信念拥有保证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我的认知配置( cognitive equipment ),我的信念形成和保持的器官或机能必须免于发生故障。一信念对你来说是有保证的,当且仅当你的认知器官正在进行合适运作,以它应该运作的方式去运作,从而产生和保持该信念。”
适宜环境
普兰廷加认为,显而易见,对信念的保证来说,“合适功能”绝不可能包打一切。这里还存在着认知官能和认知环境的调协问题。比如,尽管你的认知功能是合适的,但当你突然被带到一个完全异于地球的环境之中,或者被带入了笛卡儿恶魔的世界,此时你的信念可能并不能得到保证。这里的问题不在于你的认知官能,而在于那里的环境并不适宜你的认知。同理,你的汽车可能仍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尽管它在匹克山上、在水下或者在月球上不会跑的很快。因此,在普兰廷加看来,“适宜环境”是保证理论的另一必要条件。至于什么是“适宜环境”,用普兰廷加的话说,即“它必须是那种被上帝或进化或两者兼而有之,为你的认知官能所专门设计的环境。”
设计计划
在谈及保证的第二个条件“适宜环境”时,普兰廷加用了“专门设计”一词。在普兰廷加看来,这里涉及到一个和合适功能同样至关重要的概念:“设计计划”。普兰廷加认为,设计计划与合适功能之间可以相互解释,某物能够合适运作,当且仅当该物根据它的设计计划去运作。而某物的设计计划就是该物在合适运作时,其运作方式的详细说明。正是因为合适功能与设计计划之间可以相互界定,在普兰廷加眼里,保证的核心范畴是合适功能,但也可以说核心范畴是设计计划。普兰廷加对设计计划的进一步解释是,“人类根据某种设计计划而构成,但这个术语并不承诺人类是由,比如,上帝所任意设计。” “这里我使用‘设计'的方式是丹尼尔·丹内特在谈及有机体拥有某种设计,以及进化产生某种最优设计的方式一样。‘最终,我们希望能够根据他的设计解释人类或者动物的智力。'”
指向真理
普兰廷加认识到,人类的认知官能所设计的目的有多种多样,比如希望绝处逢生、免除灾难、多子多福等。在普兰廷加眼里,这些信念都是没有保证的。原因在于它们都没有达到追求真理的目的。所以,虽然信念获得保证已有了“合适功能”以及“适宜环境”等要件,但信念获得保证还需加上一个必要条件,即“指向真理”。
值得信赖
普兰廷加指出,以上条件严格地说仍是不充分的。比如一个善意的但却不称职的天使着手设计一类理性的人,这种人能思考、有信念且有知识。但结果证明设计是失败的,虽然这类人拥有信念,但他们的大多数信念都是假的。普兰廷加认为,此类案例表明,即便信念获得保证的以上几个要件皆已具备,还必须为信念的保证再追加一个要件。这个要件就是,“设计计划必须是好的计划。准确地说,主管该信念产生的设计计划必须是好的;更准确地说,在其他条件设定的前提下,信念成真的客观概率必须要高。” 换言之,认知官能所产生的信念必须是“值得信赖”的。
普兰廷加的保证合适功能主义的语境基础以及合适功能主义对葛梯尔反例的回应
普兰廷加认为,我们能够如此从容地谈论保证理论的几大要件,其实这里承诺了知识论的自然主义。“我所提出的观点是一种激进的自然主义,……我所力促的观点从实质上看,最好被当作自然主义知识论的一例,这里我追随奎因。”
若普兰廷加就此打住,我们可能会觉得普兰廷加的保证理论已经较为完满,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普兰廷加却在《保证与合适功能》一书结尾处激烈批判了自然主义。他认为,合适功能要求设计计划,而设计计划必然要求某种非自然的、或者说超自然的东西。而自然主义由于对理性的人类采取偶然的进化论解释,这样它就无法给出一个一致的功能概念,也就更谈不上合适功能。普兰廷加的结论是,自然主义虽然是谈论保证理论的最合理的方式,但“知识论的自然主义需要人类学的超自然主义。”
与其他确证理论明显迥异的是,普兰廷加认为他的合适功能主义足以应对葛梯尔反例。普兰廷加重点探讨了葛梯尔反例的种种情形。他得出结论:“在每一种情形中,我们所看到的皆是局部的认知环境或多或少地偏离了为认知官能所设计的典型情境。”
普兰廷加认为,在葛梯尔反例中,由于主体的认知官能和认知环境不能有效调协,因此他的信念就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该主体也就无法在该情境之下获得知识。普兰廷加探讨了葛梯尔问题产生的更深层原因,他指出,虽然设计者的主要目的意在真理,但由于他不得不为他的造物设计其他目的,如此以来,目的和目的之间就存在着妥协的可能,这样难免出现为牺牲准确而换取效率的状况,既然如此,葛梯尔问题似乎就在所难免。
保证的合适功能主义所遭遇的批判
普兰廷加的保证的合适功能主义问世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此时正值确证的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陷于内外交困之际,虽然该理论的产生受到了当代英美哲学界、知识论界以及宗教学界的广泛好评,但同时该理论也受到了方方面面的批判。归纳起来,当代知识论家对普兰廷加保证理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内在主义的批判是错误的
珀曼的观点
珀曼认为,普兰廷加对内在主义的拒绝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内在主义的确证概念与保证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在珀曼看来,确证应当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主观确证、客观确证以及绝对确证。
主观确证指人们在主观上有义务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得到许多内在一致的真信念,此即内在主义义务论的确证。
客观确证涉及到信念基于最佳的证据,或者信念来自于某个可信赖的过程或形成机制,此即外在主义所坚持的确证理论。
绝对确证是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的理想目标,它意味着保证或确证的信念定能产生知识。
珀曼认为,普兰廷加低估了主观确证的作用,而主观确证正是内在主义所强调的。在内在主义者那里,虽然有好的意图并不是知识或绝对确证的充要条件,但它却与知识高度相关。其作用就在于让我们注意证据,批判地评价证据以及培养我们的认知德性。由于普兰廷加没有能够注意到内在主义确证论与保证的内在关联,因此他对内在主义的理解是错误的。
邦久的观点
邦久认为,普兰廷加对保证的理解存在模糊性,对内在主义的批判建立在一个模糊的概念上本身就站不住脚。
邦久指出,在普兰廷加那里,保证是个技术性的范畴,普兰廷加仅仅把保证理解为可能不是“某个简单的性质或者数量,”而是“更像其他的属性或共同作用的某一向量。”在邦久看来,至少可以认为,在普兰廷加那里,保证是由一些独立性质合取的结果。倘若如此,普兰廷加的保证范畴和内在主义的确证范畴事实上并不存在冲突。因为,这里普兰廷加的保证范畴似乎融合了知识的第三个条件与第四个条件(不可击败条),而第三个条件即内在主义所主张的确证条件。在邦久看来,内在主义在谈论知识时,并不反对知识需要第四条件,它不过是强调知识需要理由,需要对理由的把握而已,这并无不妥。在邦久看来,普兰廷加的保证理论充其量只能算做知识的第三条件论,但这并不能排除知识的第三条件中需要内在主义成分的可能性及必要性。
邦久总结指出,普兰廷加的保证理论至多只能解释动物性知识,因为动物性知识不需要说明知识的原由,但这种理论绝对无法解释反思性知识,因为反思性知识强调对知识原由的把握,如果普兰廷加的保证理论无法解释反思性知识,则这种所谓的保证理论就无法应对怀疑主义的挑战。
费德曼的观点
费德曼认为,内在主义并不是普兰廷加意义上的保证理论,所以普兰廷加对内在主义的批判犯了无的放失的错误。
费德曼指出:“非怀疑主义的知识论家绝没有人主张内在主义的保证论。特别是,被普兰廷加视为典型的内在主义者的当代知识论家都不是保证论意义上的内在主义者。……普兰廷加对内在主义的拒绝部分建立在对内在主义的误解之上。”
费德曼进而指出,内在主义者“尽管辩护的是认知确证论,但他们认为,知识所需要的是确证的真信念加上别的东西。……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这个别的东西都是外在的。所以,所有这些内在主义哲学家都是谈论确证的内在主义者,但绝无一人主张保证的内在主义。”
2. 无法有效回应葛梯尔反例
在多数学者看来,普兰廷加的保证理论虽然自视甚高,但这种理论并不足以应对葛梯尔反例以及诸如此类的反例。
费德曼的观点
费德曼认为,即便最典型的葛梯尔反例“巴塞罗那反例”,普兰廷加都无法做到成功回应。即如上述,普兰廷加对葛梯尔反例实际上采取了两种回应方式。一种是“环境调协论”,一种是“目的妥协论”。
针对“环境调协论”,费德曼认为,这个结论显然令人惊诧。
既然你能够知道史密斯在说话,史密斯说他有一辆福特车等等,那么这个环境对你来说就是适宜的。若该环境对你来说并不适宜,则普兰廷加事实上就在承诺这样一个结论,即你对该环境之下的东西将一无所知,而这显然是荒谬的。若这个环境对你的认知官能是适宜的,当你在巴塞罗那反例的情形下,宣称局部环境又是不适宜的,这明显是令人匪夷所思的。
针对“目的妥协论”,费德曼认为,这一主张内含矛盾。因为,普兰廷加一方面说,根据设计计划,认知主体的信念依靠“轻信”( Credulity )获得保证,轻信指向真理;另一方面又认为妥协并不指向真理,可能指向其他目的,这显然存在矛盾之处。
柯兰与斯万的观点
柯兰与马修·斯万用“击败性理论”反驳了普兰廷加的合适功能主义。两人认为,普兰廷加的合适功能主义并不能有效应对葛梯尔反例以及准葛梯尔反例,比如有这样一个著名的模拟葛梯尔反例的案例:
假定史密斯看见某人走进图书馆,从书架上取出一本书并把它放进上衣里面。史密斯确信这个人是汤姆·格拉比特……于是史密斯报告说,他知道汤姆偷了书。然而,进一步假设汤姆的母亲,格拉比特夫人发誓说那一天汤姆不在图书馆,汤姆事实上在千里之外;当天在图书馆的是汤姆的孪生兄弟约翰。再进一步设想,史密斯完全不知道格拉比特夫人所说的这些事实。这样格拉比特夫人的陈述将击败史密斯相信汤姆偷书的理由……直到我们最后被告知格拉比特夫人是一个犯了强迫症的说谎者,约翰·格拉比特纯粹是她杜撰的结果,汤姆·格拉比特的确偷了书。
柯兰与斯万认为,根据他们的击败性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上述反例,但根据普兰廷加的合适功能主义却勉为其难。在上述情形中,一般认为史密斯的确知道汤姆偷了书,但问题是这里明明存在着一些击败性的证据,比如格拉比特夫人的证言等,那么为什么还要认为史密斯知道汤姆偷了书呢?
柯兰与斯万两人认为,基于击败性理论,此类例子可以以两种方式得以解释。
一种认为,诸如格拉比特夫人的证言等所谓的击败性证据纯粹是误导性的,并不能称为真正的击败性的证据。
另一种认为,误导性证据的潜在的击败效果,本身会被进一步相关的证据所击败,比如格拉比特夫人本身是个说谎者。
所以击败性理论强调的是,真正的击败者必须是最终的不能被击败的击败者。
柯兰与斯万两人认为,无论是基于何种解释,史密斯确证地相信汤姆偷了书都不会被击败。因此,这个反例可以根据击败性理论得到合理的解释。
但反观普兰廷加的合适功能主义,在该反例中,无疑史密斯的认知功能是正常的,他正常地形成了汤姆偷了一本书的信念,但并不清楚史密斯的这个信念是否得到了保证。理由是,根据普兰廷加的保证理论,这里无法判断史密斯所形成的信念环境是否适当。如果史密斯形成汤姆偷书的信念的环境是适当的,那么为何还会出现格拉比特夫人说谎的情形?如果史密斯形成汤姆偷书的信念的环境不适当,那么设计者为何不设计一个直截了当的认知环境?在柯兰与斯万看来,这些问题在普兰廷加的合适功能主义里是找不到答案的,如此以来,普兰廷加的合适功能主义解释功能就会大打折扣。
3. 其他方面的批判
普兰廷加的保证的合适功能主义还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批判。
比如,柯内在《论普兰廷加的自然主义》中提出了普兰廷加的自然主义与超自然的本体论之间的契合问题。在该文中,柯内通过对自然主义理论德性的一般揭示,批判了普兰廷加在上帝这种超自然的本体之下,看似提出了自然主义,实则扭曲了对自然主义的理解。
皮特·马吉在《保证度》一文中批判了普兰廷加的信念的保证有度的差别的观点。在马吉看来,普兰廷加的保证度的观点似乎来自于保证的原则,其实从保证的原则根本推不出保证度的原则。马吉最后认为,保证度在合适功能主义理论中,是个无根基的虚假设 。
索萨在《合适功能主义与德性知识论》一文中提出了集追踪真理、非偶然性、值得信赖的德性以及认知视角于一体的德性知识论,在该文中,索萨把普兰廷加的合适功能主义归入德性知识论的范畴之列,但批判了普兰廷加的保证理论的本体目的论。
另外,戈德曼在美国哲学协会一次论保证的讨论会上,也曾对普兰廷加的保证理论提出过质疑,戈德曼认为,普兰廷加的保证理论同样会遇到“一般性问题”。戈德曼说:“稍微反思一下就会很清楚,认知官能的具体化也绝非是个小事情。”“普兰廷加需要明确回答什么是认知官能,并且对一个需要确证的信念来说,哪一个官能正在合适运作?”。 等等。 (摘自:陈英涛《论普兰廷加的保证的合适功能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