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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4 11:17:18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时论酷评 | 浏览 6425 次 | 评论 4 条

    据7月27日的《法制日报》报道,我国历经十三年方打磨出号称“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还未出鞘就居然要陷入无法执行的尴尬。

  《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介绍,当初在制定草案时就计划今年8月1日前要制定四十余个配套规则,但迄今为止,无一出台,导致《反垄断法》难以进入实际操作。

  出现这种尴尬局面,显而易见的原因有两条:一是相关行政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自己的应尽职责,对此种职责,应由权力机关启动质询程序追究督促;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反垄断法》自身的不足。仅有八章五十七条的《反垄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些类似于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之下,条文中充斥着极具原则性的规定。

  其实,就法律本身而言,应当是极其明确并具有实际操作性才利于颁布施行,法律语言含混不清以及缺乏操作性是所有法律的大忌,唯有在法律中对权利和责任有明确的表述,对相关施行的程序有细致周到的规定,才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法律的实施。

  其实我国以往在立法中所主张的“宜粗不宜细”从来就不是立法技术所追求的效果,而是在缺乏经验并且备受当时理论绑缚之下的不得已选择,目的是从没有路的地方先走出一条路来,这条路虽或是羊肠小道,崎岖难行,但有总比没有好。

  现在近三十年过去,中国的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法律条款粗疏不利施行的弊端已然充分展现,而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自身经验的积累和思想的解放使我们完全可以在立法技术上站到一个全新的起点上,有条件追求法律概念上的精确、法律条款的周密、法律程序的完备。

  我以为,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有法总比没有法好,实际上假如这个法难以落实,可以这样解释或那样解释,可以这样钻空子或那样钻空子,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更严重的是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现实生活中,正由于许多法律规定的粗疏,有些部门凡有利的则不遗余力,无利的则“岿然不动”,而老百姓却无法依据法律追究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例如,法律要求对某项工作要“重视”、“鼓励、“支持”、“推动”、“强化”等等,这样的法律措词规定的义务无从把握,既不利于操作,更无法考量。

 

 

   原载《新快报》2008年7月30日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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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8-08-04 03:15:05 PM]

    自欺欺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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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8-08-15 05:16:44 PM]

    垄断一切权利,才可以"稳定压倒一切".反垄断与此背道而驰,应当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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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1-20 03:25:00 PM]

    你这个人看来说得头头是道,把祖宗多可送给人家还特别地开记,汉字是中国文化,是中国祖祖代代传承下来的最大遗产,韩国人狂妄地要把汉字说成是他们的,你确还无所谓,我真不明你是什么样的逻辑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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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chhide [2011-01-14 08:39:19 PM]

    法律得得到公众的认可,否则就是失败的.当发律无法保障公民的正当利益时,就不要怪人民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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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主

信力建

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21世纪教育研究院理事。 为了抵抗冷漠与遗忘,实现和解、达成宽恕,还原真相实则是必要的前提条件,否则狂妄与浮躁代替坦诚与勇气,只可能让遗忘的群体再一次走进未来的废墟。好文推荐或报读信孚大学,可发邮箱xfschool@163.net(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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