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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6 11:53:39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城市经济 | 浏览 166 次 | 评论 0 条

将“城市规划”变为“城乡规划”,规划管理由城市扩展到了乡村,使城市、乡村的管理纳入了城乡一体化,实施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是我国城市规划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那么新法实施后,对“城中村”现象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为此,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城乡规划建设处处长翟宝辉博士。

  中国房地产报:原来的《城市规划法》所代表的二元对立,是否是中国城市中普遍存在城中村的主要原因?

  翟宝辉:中国城市中普遍存在城中村的原因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归因于一部或多部法律。

  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对城市的规划进行设定是该法本身属性所决定的。城乡二元对立其实有久远的历史渊源。

  新中国成立之初,城乡二元对立就因为物资短缺和人口快速增长而被强化,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也为城乡二元结构奠定了基础。

  城市规划只能在国有土地上进行,集体土地的征用由《土地管理法》约束,加上当地政府追求显效的形象政绩,往往规划、建设、征用、引资等工作前后交错进行,或齐头并进,在这个过程中部门间有意或无意的不协调便导致了城中村的产生。当然还有对农民利益的漠视、对地方政府利益的追求等其他很多原因,不再罗列。

  中国房地产报:《城乡规划法》对已存在的城中村的最大影响是什么?

  翟宝辉:城乡规划的特点表现为对相关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它本身没有利益诉求,它会从城乡整体利益的角度发挥协调作用,对不正当利益进行限制,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或强化。

  因此,《城乡规划法》对已存在的城中村的最大影响就是调整利益关系。譬如对违章建筑的拆除,该法赋予地方政府在一定条件下的强拆权;再如,把满足安全需要、防灾要求的公共设施列为强制性规划内容等。

  中国房地产报:城中村在某种程度上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了相对低廉的栖息地。《城乡规划法》是否会促进城中村的快速消失?

  翟宝辉:客观地说,城中村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了相对低廉的栖息地,但《城乡规划法》并不是为了消灭这样的栖息地,反而是要为不同阶层人员的居住提供出路,这也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从最近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措施就可以明显看出这一脉络。

  当然,各地根据自己的发展实际做了很多探索,有的步子迈得很大,一步到位进入现代化;有的地区小步快进,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均质化覆盖。

  但城中村的消失需要很多条件,正如前面所说,城中村的产生有很复杂的背景,其消亡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这要看它产生的条件是否继续存在。如城乡土地二元、社会保障二元、城乡就业二元等在短时间内很难消除。

  中国房地产报:那么新《城乡规划法》能否杜绝新城中村的产生?

  翟宝辉:《城乡规划法》希望杜绝新城中村的产生,但仅靠一部法律,很难解决前面提到的所有矛盾,这从《城市规划法》修改的漫长历程就可窥见一斑。

  虽然《城乡规划法》提出了城乡统筹的目标和原则,但实践中除了基本农田以外的城乡土地二元结构并没有打破,用城乡规划的手段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还有赖于城乡规划部及联席会议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特别是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否则,新的城中村在所难免。

  中国房地产报:有观点认为,在城中村之外,通过建立低收入者社区,并将务工人员纳入此保障体系中,是城乡统筹的一个切入点。如何从《城乡规划法》的角度解读进城农民的权益保障?

  翟宝辉:在城中村之外,通过建立低收入者社区并将务工人员纳入此保障体系中的做法可以暂时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矛盾,但并非长久之计,也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从国内外城市人居环境的演变轨迹来看,各阶层混合居住是最理想的境界。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梯度调整,劳动力的变化及其住所的迁移还会在很长时间内呈多元化趋势。

  从规划角度看,《城乡规划法》关注各方利益群体的利益并及时发挥调节作用,满足进城农民的低租金住房需求就是保障农民权益的例子之一,这也是进城农民权益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报记者张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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