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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4 00:43:05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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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如何保障

乔新生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频繁发生残疾人“被就业”的案件,一些残障人士在民间组织的运作之下,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其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新闻媒体呼吁政府加强监管的时候,似乎出现了“一边倒”的现象,认为应当把残疾人送到福利院,由政府供养。

    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世界各国在残疾人保障法律制度中都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就业的内容,这一方面是因为劳动可以创造财富,可以改变生存环境;另一方面劳动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治疗措施,残疾人参加劳动,不仅可以接触社会,而且可以活动自己的身体,从而更好地康复。因此,不要把残疾人参加劳动看作是一种大逆不道的事情,更不能打着保护残疾人的幌子,把残疾人关闭起来。

    然而,残疾人劳动就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残疾人的就业资格问题。各国法律都把公民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一部分残疾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另一部分残疾人则属于完全的无行为能力人。因此,确定残疾人的就业资格非常重要。现在残疾人参加运动会都要进行残疾人资格鉴定,残疾人参加社会劳动,当然应该有专门的机构进行资格鉴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强迫残疾人劳动的现象发生。当前我国在残疾人的劳动资格鉴定方面几乎是空白。无论是社会保障机构还是残疾人保护组织,都没有专门的鉴定标准,什么样的残疾人能够参加劳动成为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

    其次,残疾人监护的法律问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那么,其民事行为都必须由监护人代为完成,因此,残疾人在参加社会劳动的时候,是否应当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订合同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中发现,一些残疾人根本不知道保护自己的权利,因而其劳动权利很容易受到损害。建立完善的残疾人监护制度,帮助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成为残疾人保障法中的重要内容。

    第三,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义务问题。残疾人毕竟不同于正常人,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适当照顾残疾人的利益。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全国各个省市制定的残疾人保障办法,只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招收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但是,并没有规定残疾人享有哪些基本的劳动权利,这就使得一些用人单位把残疾人与普通劳动者同等对待,结果导致残疾人的特殊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因此,笔者呼吁在我国现有的残疾人保障法基础上,专门制定残疾人就业法,对残疾人的就业资格、就业机会、就业培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出系统性的规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法律死角,从而使残疾人能够从劳动中获得必要的报酬,在劳动中逐渐地康复。

    不要夸大社会组织使用残疾人产生的负面影响,因为劳动者既包括普通劳动者也包括残疾人。北京市在制定残疾人保障办法的时候,明确要求单位的就业职工中残疾人的比重必须占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达不到最低标准的还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标准。事实上,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无法做到。残疾人就业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国家除了立法规定强制就业之外,还千方百计地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现代化大生产的过程中,为残疾人保留专门的空间。

    当前我国社会上之所以出现非法用工或者把残疾人变为“黑工”的现象,是因为我国社会保障机关工作的缺位。从理论上来说,一个辖区的用人单位都应该被纳入到社会保障机关的监管之下,社会保障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随时到各个用人单位检查劳动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的落实情况。然而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社会保障机关工作人员都只是凭借新闻媒体报道了解本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这就为一些用人单位损害残疾人的合法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

    打击全国各地出现的非法用工行为,不能彻底剥夺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有关事件的时候,没有看到保护残疾人劳动权利的重要性,也没有注意到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规范,他们只是凭借一腔热情奔走呼号,希望改变残疾人的处境。事实上,当那些残疾人回到自己的家乡或者被安置到福利院的时候,他们劳动的权利就会被剥夺,他们依靠自己的双手自食其力的愿望就会彻底落空。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残疾人权利受到损害的补救原则,但是,这些原则性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残疾人组织在残疾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可是,如果“有关部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给残疾人造成损害的,残疾人组织能否提起公益诉讼呢?我国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笔者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修改残疾人保障法,增加有关残疾人权利救济的程序规范,赋予残疾人组织或者其他社会公益团体提起诉讼的权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希望新闻媒体在报道有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时候,不要忽视了残疾人破碎的心灵,不要代替他们作出判断。我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善劳动环境,但是,我们不能剥夺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只要残疾人有劳动的能力,那么,就应该允许他们用自己的双手为自己也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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