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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5 09:57:46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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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处理吴英案利于社会公正
                                                                                                                        □王学堂

  长达5年的吴英案因“命悬一剑”而成为时下公众热议的话题。2月14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最高法院将依法审慎处理。

  (相关新闻详见今日本报A17版)

  相信吴英案的这一结果,自然与广大民众的关注有关,因为这一定程度上也是司法消除傲慢、对民意倾听的良好表现。尽管吴英的生死为国人关注,但这一长达5年的讨论过程亦十分重要,而且五年来的民意追随反映出了许多国民司法观念的变化和司法素养的提高。

  一是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与否。经济犯罪不是暴力犯罪,尽管民众对官员贪污受贿等并不宽容,但必须承认这种无苦主犯罪(主要是侵害国家利益),特别是国际上有对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的惯例。相信许多民众在5年以前对此或许还不认同,但今天在吴英案上已经达成了某种共识:经济犯罪不宜适用死刑。

  厦门远华走私案发后,赖昌星的同伙涉案人员被判处死刑的共计14人(含死缓)。但在加拿大消遥了12年的赖昌星大摇大摆地回来了,而且性命无忧!因为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内的十三种经济犯罪的死刑,这为将赖昌星引渡回国扫清了一大法律障碍,也是中方在兑现引渡时“不适用死刑”的承诺。

  公众都在质疑:赖昌星都可以不死,难道说吴英比赖还罪大恶极吗?

  二是对吴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我国一贯的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相悖。近几年,随着大量冤狱的揭露,公众已经越来越多地摆脱了“同态复仇”,认同“人命关天,人死不能复生”的司法理念。最近张妙家人向药家鑫父亲索要20万元赠款的举动也引起了网上舆论的分化,许多人质疑去年对药的死刑判决是不是民意杀人!这说明民众已经开始认同了理性司法而不是报复式执法!

  三是吴英案属于“罪大恶极非杀不足以平民愤”吗?吴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7.7亿余元,数额不可谓不大,但司法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而且作为侵财犯罪,对盗窃和诈骗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很重要一点就是诈骗往往与受骗人的轻信与贪利有关,没有参与者的逐利就没有吴英的罪恶。

  更让人感慨的是:浙江省副省长、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日前在一次会议上称,温州民间金融不应被妖魔化,没有温州的民间金融,就没有温州的市场经济,就没有温州的企业家。温州人一开始兜里没有几个钱,如果不是凑钱,怎么当老板?

  这与吴英案何其相似?如果司法杀了吴英,会让人情何以堪?

  吴英案已经进入了生死攸关的关键时刻,但吴英的生死争论不会因为最高法院的法槌敲下而终止,因为这是一场事关国民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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