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黑道背景的日人友寄隆辉,一怒为红颜(Makiyo),可惜没做出什么可歌可泣的伟大事迹,却把一个比他弱小好几号的林姓计程车司机,打成只剩半条命,可谓胜之不武。
整件事情刚曝光,Makiyo 与友寄在某个迄今不敢露面的律师指导下,恶人先告状,说要不是林姓司机不要脸,对Makiyo袭胸,否则他也不至于下如此毒手。还好有几位司机见义勇为,把行车记录器里的内容公诸于世,加上媒体名嘴网友一阵挞伐,否则至今情势必然一面倒,林姓司机可能就是死了也无法还他清白。
大家想想,假如没有这两位稳将提供行车记录,友寄又能一开始就找一位号称是阿扁在地检署卧底的密友曽劲元担任辩护律师,今天的情势必然完全改观。(注)
一向喜欢为「坏人」辩护,维护「坏人」的「人权」与「司法正义」的前检座曽劲元(现为律师),最近突然甘冒天下大不韪,跳出来要为已经成为过街老鼠的友寄辩护,自然也不会让人感到太意外。
这两位仁兄,可谓是同病相怜,都是曾经被「媒体公审」过的争议性人物。现在两人相濡以沫、互相打气,倒凸显出台湾人的仗义与大气,与对日本人的极端友善。
假如友寄一开始就委任曽劲元担任辩护律师,师法阿扁的脱罪手法,大概会有下列这样的结果
一、友寄身为一个男人,保护被司机欺负的同行弱女子,是十分自然的事。换成任何一个本土台湾男人,不也都会这样做,何罪之有?
二、友寄打人,完全是遵照女友Makiyo的意思,不是他的本意。
三、指控他友寄打人,完全是因为他是日本人;台湾有许多仇日的外省人兼统派,拿他作为仇恨宣泄的出口。
四、这件事已经成为政治事件,是一些仇日外省人对他个人进行「政治迫害」。
五、林姓司机听到他们用日语交谈,甚为不爽,因此出手攻击Makiyo,还打电话要撂人来打群架。他为了自卫,只好先出手。
六、对林姓司机到底打了几下、打哪里,他与Makiyo已经喝茫了,不记得了。
七、台湾不是一个国家,与日本没有邦交,对他友寄没有司法审判权。
八、根据旧金山合约,台湾依然是日本领土,仍然由美国军方托管;一个日本人在自己领土上与居民起冲突,应该请求由日本司法单位进行审理。
九、在台湾已经无法得到公平审判,要求司法机关将友寄立刻释放返回日本,接受母国法律审判,才符合人权与保障被告的司法权益。
十、林姓司机身上的伤,无法证明是友寄与Makiyo所造成,可能是他本人跌交所致。依照无罪推论的原则,友寄不该被限制出境。
再加上曽姓律师与司法检察体系关系一向良好,由他负责与承办检警疏通,必然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说不定还可以反过来要求林姓司机赔偿Makiyo受损的名牌高跟鞋一双,与他友寄的名誉与行动自由损失。
可惜友寄一开始找错了律师,错过了先发优势。不过相信只要曽律师愿意出手相助,诉诸族群仇恨、政治迫害等阿扁用过的理由,必然可以把劣势扭转过来,把台湾舆论与媒体搞个天翻地覆;不但可以让友寄与Makiyo全身而退,也可以让电视名嘴的收视率再度屡创新高!
(注)没人敢替友寄辩护 前检座曾劲元:我愿意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132012021300731.html
本人的结论是,司机饭有过失伤人罪和留氓罪,日者饭有防卫过当罪,女人是弱势受害者.没有过错.
你们华人是一向有动不动人邀颠倒的传统的,何不听听我们西方人的看法呢.英国人早就发现华人传统文化里不能判别民事和刑事的区别.两人吵架,那是两人之间有纠纷,是某人和另一人过不去.所以,一个是被告,一人是原告.谁先动手,那是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那是在和所有人过不去.所以,原告是公诉人,代表大家社会所有人,代表公家,控告被告人和所有人过不去.而别伤害者则是证人之一而已,作证,被告在某时某地做了某件触犯刑法的事情. 所以,以前英国在教导香港人和上海保持社会安全秩序时,巡捕都受过这方面的教育.会特别关照华人说,你们吵架的事情,本人不管,你们可以请一群老娘舅调解,或者去民法院听判决.本人是管公共安全的,管刑法的,只管看谁第一个动手.谁第一个动手,那是在和所有其他人过不去,就请跟我去巡捕房喝咖啡.所以,这类吵架上升到打驾的事情,非常关键的事实真相是:谁第一个动手的.否则,象本次事情,如此盼罚,并不能避免下次类次事件再次发生.以后大家仍然可以随便动手动脚,于是又引发必然的反击.从而造成社会严重内耗.而正当防卫者被责,则一定会心有不甘,从而为以后的社会不闻定埋下伏笔.
一,也许谁先动手的,一时没有证据,但可以测谎的嘛.二,还有,还没有判决,都只是饭醉嫌疑人,怎么能当醉饭来审判呢.三,为何不能纯粹理性分析,假设当事人ABCDE五人,发生了,或者可能发生了什么事情,先把事实真相先搞清楚呢,法律是讲事实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华人们为何不是把注意力放在事实真相上,却先入为主地高谈阔论呢,如果讲话没有下巴托住,华人难道不害怕自己的言论信用的破产呢?四,从这件事情,泛蓝青的事情,苔拳女手的事情,还有恐龙法观的事情,可以看出.台湾华人也还没有开化到能够学会站在真理一边,和真理做朋友.
YST在《台湾在中美霸权争夺中的地位》中,有提到博主的文章。
点灯者 [2012-02-15 07:21:59 PM] 本人的结论是,司机饭有过失伤人罪和留氓罪,日者饭有防卫过当罪,女人是弱势受害者.没有过错.========你把英国法典几条几款说出来,在这里胡说八道放狗屁算什么?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规定与1979年的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加以了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点灯者 [2012-02-16 10:49:42 AM]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规定与1979年的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加以了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哈哈哈,原来你他妈的地地道道的畜生呀!假洋鬼子!呵呵呵!去死去吧!你这无耻的假洋鬼子!
目前为止,台湾还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民法。你这杂种太会狡辩啦!呵呵!
博主看看你们大多数华人,坚决相信"中国人民有志气,反对崇洋媚外".然后就说一个姓马叫刻丝的人是华人,或者是华人心.还说中国人死了不要去见自己列祖列宗,要去见自己的亲爹马颗司.人总么能丢人丢掉这个份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