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双非」问题,不外三个方向,修法、释法及行政措施。修法、释法属「一刀切」手法,惟观乎国家领导人的言论,似乎寄希望于港人内部解决问题,内地部门予以配合,而非在《基本法》这部根本大法上动伤筋动骨的手术。
问题是,每年有数万名「双非婴」在港出生,行政措施迄今未见显著效果,难道港人只能坐以待毙?有见及此,新民党最近建议在现行内地人来港「因公」签注、「旅游」签注及「探亲」签注外,新增「专科医疗」签注,「专科医疗签注」下为「妇产科」签注及其他专科签注。港府每年在确保本港市民服务不受影响以及人口需要,与内地公安当局商讨相关配额。有意来港产子的内地孕妇,必须先获相关「医疗签注」后方可赴港。
周初上电台节目「收风」,了解市民对新方案的看法,综合各方疑虑主要有两点。第一、对于重罚中介公司、「月子公寓」等发「无签注妈妈」财的衍生行业,大家异议不大,但医生也要「上身」会否变相鼓励见死不救?非也。我们的建议是,包括妇产科在内的专科医生,凡有未持专科医疗签注者求诊,可照样诊断,如果认为非关「生死存亡」,须着病人回内地再申请签注;反之则可照样治疗。一句话,就是相信医生的专业判断,绝不会出现「见死不救」的情况。
第二,要「无签注妈妈」负刑责,岂非太残忍?首先,如前述原则,如该妈妈是意外早产,不在追究之列;蓄意闯急症室者,如果大家同意是「罪行」的话,则需要有一定阻吓作用的惩罚──是监禁还是一段长时期禁止入境,可以讨论──目前孕妇犯其他法例,严重者也要坐牢(最多安排她们狱中分娩及照顾孩子),「无签注妈妈」产子亦当作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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