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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商事纠纷速裁工作的
调 研 报 告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朱洪涛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目录
前言
第一、调研的目的
第二、调研采取的方法
第三、速裁的根据
第四、速裁的组织状况
第五、速裁案件的范围
第六、速裁适用的主要程序法
第七、速裁的工作方法和流程
第八、速裁的效果
第九、速裁的经验
第十、速裁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关于速裁的意见、建议
前言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以《纲要》为契机,全国各基层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以“两便原则”为指导,开展了大规模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民商事纠纷速裁这一概念和实践应运而生。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别是2004年底,党中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目前,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既面临着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多方面的严峻挑战,而这些挑战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于
自
第一、调研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
第二、调研采取的方法
本院民商事糾紛速裁法庭设立于立案庭内,正式开展工作起于
第三、速裁的根据
速裁法庭的设立在司法实践上的根据。各地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指导思想,在实行“大民事、统一立案、繁简分流、专业庭审判”的审判格局和“审限跟踪”或“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管理过程中,为了既能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性、公开性,又不因程序的精细化而降低诉讼的效率,积极探索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审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民商事纠纷有条件的速裁解决方式。因此,速裁法庭的设立,主要是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现有的民事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审判效率上,随着审判流程管理的全面推进,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果也按审判流程管理中的统一排期进行,则产生了不必要的时间上的浪费,使本可第一时间解决的矛盾随着时间的流逝出现深化之间的矛盾。
速裁法庭的设立在法律上的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宪法所要求的国家机关在工作中的质量与效率的原则,是设立速裁法庭的宪法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是其设立的组织法根据;《民事诉讼法》是速裁法庭适用的主要程序法,尤其是其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与适用简易程序有关的司法解释是其基本的程序法依据。
本院经过2002年的探索,就如何提高审判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分析了本院与内地法院实践的民事纠纷速裁工作,就速裁与审判流程管理的关系、速裁目的、速裁定义、速裁条件、速裁范围、速裁程序等进行了专门的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经本院院长会议研究,“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原则,以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减少流程环节,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规范民事案件速裁为目的”,于2003年3月制订并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速裁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速裁办法),该办法共计十一条,根据该办法,速裁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证据充分的简易民事案件,仅需调解或适用简易程序即可处理的审判活动。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于
值得肯定的是,在充分论证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速裁办法第十条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在本院依法指定的时间领取裁判文书,未在指定时间领取的,视为在指定时间已送达该当事人”,该项规定在不久后最高法院制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得到了肯定。
第四、速裁的组织状况及物质条件
速裁办法第五条规定“速裁法庭设在立案庭,由立案庭负责案件速裁工作,隶属立案庭管理。”因此,速裁法庭实行设立于立案庭内,但与立案工作相对独立,在实践中由开始的审判人员兼办速裁案件,到现在的专门办理速裁案件,审判人员相对稳定,并由立案庭副庭长专职负责速裁法庭的日常审判管理的工作机制。
2002年,在速裁法庭尚未设立时,根据院领导的指示,立案庭组织庭长与审判人员计6人在处理立案庭原职能工作的同时,兼办民商事纠纷的审理,其中具有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审判人员一名(庭长),具有法学本科学历的审判人员三名,审判人员兼任书记员;
2003年,在立案庭设立速裁法庭后,仍是由庭长与审判人员计6人兼办民商事纠纷的审理,全部具有法学本科学历;有书记员3人,其中一名书记员兼任内勤;
2004年,由审判人员5人专门办理速裁案件、2人兼办速裁案件;有书记员5人,其中一名书记员兼任内勤;
2005年,由审判人员5人专门办理速裁案件;有书记员5人,其中一名书记员兼任内勤;
2006年,由审判人员6人专门办理速裁案件,其中副庭长和另一审判员同时兼任其他工作;有书记员5人,其中一名书记员兼任内勤;
速裁法庭由设立初期的一台电脑,发展到现在,已实现每名审判员一台电脑,并共享一台打印机。
在诉讼中,速裁法庭的审判组织是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件。
第五、速裁案件的范围
速裁法庭的受案范围。速裁办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对“简单的民事案件”的定义,即“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办法第三条中规定为“下列民事案件适用速裁:1、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调解的民商事案件;2、当事人双方到庭意思表示一致的婚姻家庭案件(包括离婚案件、抚养费纠纷、扶养费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3、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民事合同纠纷;4、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要求予以确认的案件;5、 院领导交办的案件;6、 其它适宜速裁的民商事案件”,同时结合立案庭工作和司法实践实际情况,在第四条中规定“速裁法庭同时负责办理公示催告案件、督促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在实践中,速裁法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也在不断的调整,除了办法第1、2、3、4、5类案件外,还办理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供热合同纠纷案件、垃圾清运服务合同案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经过实践的检验,大家一致认为其中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因涉及的争议较多,比如劳务费的计算等,不适宜速裁;而其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虽然个案可能事实较清,但因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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