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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鉴定结论悬殊暴露制度缺失(原创)

发表于 2008-09-01 20:44:10 类别:时政时评

    长春市民张庆因受虐被殴,死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一案,有了新进展。818日,涉案的7人被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诉至法院。起诉书称,在三个干警的指使下,四名在押人员向被害人张庆嘴中灌盐,并实施殴打、掐睾丸等虐待行为。起诉书指控这7实施虐待以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新京报》829日)。

   至此,这起长达一年多的命案终于尘埃落定。然而,笔者关注的不是案件即将终结,而是这起案件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为什么3次尸检却有2个截然不同的结论?

2007628日,张庆因涉嫌赌博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在看守所干警刘闯、王彦闯、孙振动的指使下,张庆被穿上约束服630日至72日,4名在押人员向张庆实施灌盐等虐待行为,长达50多小时。2007726时许,张庆昏迷后死亡。张庆死后,省检察院挂牌督办,长春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很快进行尸检。

请看三次尸检的报道:

第一次尸检工作由吉林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承担,认为可由于肝硬化致肝性脑病死亡。”“外伤不构成死因,可构成死亡的诱发因素。此结论未获家属方认可。随后,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受委托后重新作出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相差不大。今年421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第三次鉴定,结论是被约束、喂盐、堵嘴、殴打后,因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死亡。

   3次尸检,第1次与第2次相差不大,第3次与前2次结论就大相径庭了。如今,一目了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就是干警指使所致。笔者思考,为什么同一尸检,却出现截然不同的结论呢?

无独有偶,42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安徽阜阳仿白宫办公楼举报人狱中蹊跷死亡》一文。检察机关出具的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李国福属于自缢身亡,但其家属不认可李国福自杀的结论,认为死亡原因蹊跷。理由:311日,代理律师获准313日上午会见李国福。313日凌晨455分,李国福死亡。317日下午,其子李登辉拿到了死亡鉴定书,结论是自缢身亡。为什么李国福在会见律师前几个小时突然死亡呢?其次是李国福脖子两侧有很深的勒痕,正前方颜色很浅,双目紧闭,嘴巴紧闭,锁骨附近、后颈部和背部有大片青紫。这与自缢身亡特征不符。再次是依据死者家属反映,李国福生前性格开朗,从未流露过死的念头,管教和同室人均表示,李国福情绪正常,没想到他会死,怎么会突然自杀?察看了死亡现场,上吊的铁栅门横栏与李国福身高相当,怎么能吊死人呢?上吊的布条是从哪里来的呢?而死亡鉴定书上说是用绳索上吊的,两者说法为何不同?监狱有两道安全岗,李国福上吊的铁栅栏后就是一条路,对面还有值班的人,怎么没人发现他上吊、听到他挣扎的呻吟?上吊死的人怎么会紧闭着嘴巴?这一系列疑云无法解开李国福属于自缢身亡。

以上是两起轰动全国的命案。同一案件却死亡鉴定结论南辕北辙,而且屡次发生,除了说明医疗鉴定机构业务水平存在差距之外,还能说明什么?说明了我国尸检鉴定制度存在严重制度缺失,让某些人钻了空子。

笔者仔细查阅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共748条,没有一条是针对鉴定者的法律责任。虽然在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里提出了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为专家库候选人的条件,比如“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这充其量只能衡量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要求,而且是道德素质的要求,目前在一个充斥着金钱与肉欲的市场经济环境里,道德要求是很不够的,而且很难凑效,如果没有钢性约束力的制度,公正的天平上法码就容易偏离而滑向邪恶的一测。

另外,送检的双方,类似上述命案,一般情况一方都是公方(比如检察院),另一方是受害人家属,很明显受害者家属是弱势的一方,公方等是强势一方。在与鉴定医疗单位的关系处理上受害者家属是无法与公方相抗衡的,这一点天下人都清清楚楚。

要想同一案件尸体鉴定结论不出现大的偏差,或基本相同,就要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增加鉴定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就要有相关的条款来制约。通过法律约束,迫使医疗鉴定机构技术人员能够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去处之,使他们不敢越轨,一旦越轨,将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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