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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46年6月,沈阳,煤炭研究所大楼,里面的设备全部搬运到了苏联,打开的墙洞是为了方便搬运。
(接上篇)
苏方的狡辩
其次,苏联谈判代表多次强调,苏联出兵东北蒙受了重大损失,暗示它有权占有和没收东北机器设备以弥补军费。这也是毫无道理的。对于苏军军费问题,有些情况必须阐明。苏联出兵东北,如果它完全是帮助中国,军费当然应由中国完全负担,因为苏联帮助中国收复了东北。但苏联出兵东北的目的是什么呢?在《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谈判过程中,斯大林说,旅顺口为苏联海军基地,大连辟为自由港,长春铁路中苏共有共营,外蒙古独立,这些问题不解决,他就无法向苏联人民交代苏联为什么出兵东北。中苏条约与各项协定签订了,苏联出兵的目的达到了。所以,当斯大林在《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缔约谈判过程中,提出让中国负担军费时,被宋子文一口拒绝,斯大林也没有坚持。苏联对日作战仅有一周,从中国取得的利益足可补偿苏联对日作战的损失,所以苏联出兵东北不应让中国支付军费。这是关键事实之一。
事实之二,中国长春铁路(原中东铁路)的满洲里至绥芬河段与哈尔滨至长春段,苏联早已出售给了伪满洲国(日本),它对这段铁路这时已不再拥有所有权了。所以,这段铁路应该完全归中国所有。苏联将自己卖出的东西,与中国“共有共营”,就等于向中国行抢。
事实之三,仅就军费而言,中国也不是毫无支出。苏军占领东北后,即将所有银行现金和金银等贵金属全部提走。特别是
斯大林理直气壮地说,苏联将东北日资企业视为战利品并进行“毁灭性”的拆运,是根据战争法。但战争法是怎样规定的呢?根据1907年海牙陆战章程规定:战胜国对占领国财产的处理,首先要分清是公产还是私人财产,凡属私人财产一律不可侵犯。第二,对占领国的公产,必须分清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现金、车船等经过移动不改变其原有价值的财产,战胜国完全有权据为己有,也就是说可以作为战利品加以没收。但对不动产,房屋、土地、工厂、矿山连同机器设备,一律不得搬运毁坏,必须严加看管,等候战后议和时处理。因为这些不动产,一经搬动,其固有的价值将损失殆尽。苏联是海牙章程的签字国,它对东北财产的处理,除了没收现金等动产符合战争法外,对工厂、矿山等机器设备的拆运,都是典型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被誉为战争法权威学者的夏尔·卢梭特别指出,“苏联政府于1946年把在中国东北各省的、曾经为日本军队服务的所有日本企业视为战利品。这种解释遭到了美国和中国的反对,因为这种解释超出了国际公法和国际实践普遍承认的战利品的概念”。苏军不仅将东北现金、证券、金银搜刮一空,而且不分军需、民用,将东北轻重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几乎全部拆运而去,造成亘古浩劫,这是二战后一起最严重违反国际法的事件。
美英的反对声
从国际政治角度看,苏联拆运东北机器设备对同盟国也是一种背信弃义行为。1945年2月在雅尔塔会议上,美、苏、英三巨头即已商定,对日本所有境外资产,应优先赔偿受日本侵害最重、在战胜日本的过程中贡献最大的国家。但日本一投降,苏联就背着自己的盟友(包括中国),几乎将全部日本在东北的资产据为己有。非但如此,苏方还闪烁其词地宣称:苏军拆运东北机器设备,是根据三巨头或许在雅尔塔,或许在柏林达成的协议。这就更加激起盟国的一致抗议和国际舆论的严厉谴责。
美国62名社会各界名流还发表《对中国东北宣言书》,严厉批评《雅尔塔协定》和苏联,对中国表示同情和支持。该宣言书说:雅尔塔秘密协定的公布,使中国对美国的名誉信念发生动摇。苏联仅以6日的战争,“竟藐视数年以还经历痛苦失败,卒赖共同牺牲,获致太平洋战争胜利之中美两国,中国于此危机中之反应,自属明白,然美国之反应又如何耶”?“吾人必须为中国力持正义……支持中国人民之呼声,彻底修正《雅尔塔协定》之要求”。外国报刊纷纷谴责苏联违法行为,对中国所受浩劫表示同情,对中国正义要求表示支持。
但苏联完全不顾美英抗议和国际舆论的谴责,于
苏联对东北机器设备的拆运,直接影响了它第三个方案,即垄断性经济合作协议的达成,因为机器都差不多拆光了,还有什么可合作的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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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http://news.ifeng.com/history/1/midang/200809/0903_2664_7616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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