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奖奥运冠军须有法律依据

福建龙岩重奖奥运冠军
奥运会结束,上至国家体育总局,下至省市级地方政府,对奥运冠军们论功行赏,大行奖励之风,少则3、5几十万,多则论百万之巨。福建龙岩市六日举行奥运冠军庆功大会,斥资七百多万元人民币奖励该市参加北京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一时间迅速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政府重奖奥运冠军遭到民众的质疑。奥运冠军们所取得的荣誉,结合目前中国的体制,给予一定的奖励,深度先生还是较为赞成。但是,奖励不宜过度,更多是荣誉鼓励,因为政府的资金是全民所有,属于纳税人的血汗钱,将纳税人的钱奖励和赠与他人,必须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做为基础,重奖奥运冠军就是权力的滥用和对纳税人的践踏。
对于奥运冠军的奖励,不是地方政府几个领导开个碰头会,或者领导班子合议一下所能决定的,必须走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应该由体育部门向政府提出奖励建议和措施,政府对其意见进行审核评估后,交与人大表决。目前的人大代表虽然不是民众公选出来的,至少也代表了部分民意。如果没有人大表决通过和授权,政府的任何奖励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在目前举国体育机制下,运动员虽然还有其政府供养的性质,但为国争光的政治职能日趋弱化,竞技体育更多成为一部分人的职业选择。运动员平时训练有一定的基本收入,获得优异成绩后,有来自社会和企业的赞助,并且有其代言收入,逐步摆脱过去的专业化运动员向职业化运动员过度。
运动员从事竞技体育,是其个人的职业选择,就如农民种地、工人上班一样,没有什么特殊的本质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各自的职业不同。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政府可以给予重奖,那各行各业的人在其岗位上做出贡献,政府是否也要重奖?如果不重奖,政府就明显犯有职业歧视。
政府在行使职权时,首先保证的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其行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奖励运动员这样的非政府职能的行为,应随着运动员职业化逐步淡化,锦上添花的奖励并不会给政府带来积极意义。温总理曾说,在社会发展中民生才是重中之重。政府把大把的资金用来装点奥运冠军的面子,为何不能把这些资金用于实际的公共民生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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