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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成一纸空文

发表于 2008-09-09 19:26:31 类别:秦裳评论


  9月3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办法》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办法》还对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出“例外”规定,上述两种收费公路在最长收费期限上各增加了5年,即25年和30年。
  收费公路问题涉及民生,向来是百姓热议的话题,《办法》的公布,再次引发了人们的广泛讨论,而饱受非议的“京石高速”收费问题再次成为坊间热点。
  据北京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显示,京石高速于1987年11月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至2000年,所有贷款就已本息还清,到2004年底已盈余5.85亿元。从京石开始收费至1999年12月,它的收费权发生了几次变化,最终由“政府还贷公路”彻底变为了“经营性公路”,经营年限也延续到了2029年。“这也就是说,从1987年到2029年,我们将实际为这条路交费42年。”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对此难以理解。
  而据北京市人大代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院长赵仑的调查,北京市现有的9条收费公路,全是经营性公路,而它们几乎无一例外经历了由“政府还贷路”到“经营性公路”的转变。北京市的收费公路状况是全国各省市收费公路的缩影。
  《办法》出台后,某证券公司专事公路上市公司分析的人士指出,目前大多数的公路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都是各省的交通集团,手里拥有大量的优质路产。《办法》由于明确了收费权益转让条件,让公路上市公司的外延式收购趋于活跃,有望给资本市场带来更多的机会。
  但是资本市场的利好,对于民众恰好相反。由于多数收费公路投资机构与职能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血缘关系,使“政府还贷路”转为“经营性公路”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就形成了“拿老百姓的养路费修路,修好后老百姓掏钱才能走”的怪圈。
  这样看来,《办法》能否拨开收费公路的迷雾还需假以时日观察。对此,有评论人士指出,收费公路问题的纠扯不清,缘于民众是在与有背景的利益集团博弈。收费公路的实质问题是该不该收、该不该获利甚至暴利的问题。遏制公路乱收费的关键在于厘清这些问题,收费年限并不十分重要。否则,再严厉的规定也缺乏杀伤力。(周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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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媒体经理人。“匪号”秦裳、行者萧桐。越人后裔,沧州落草。早年从军,后混迹媒体圈,长期从事编采、媒体管理。现供职于北京某汽车消费类纸媒。 M:ppcm2008@gmail.com; SMN:ppcm2008 bj@msn.com; QQ:655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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