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新媒体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lawyer@ifeng.com
京ICP证030609号 本站通用网址:凤凰网
客服电话:(010)84458487 客服邮箱blog@ifeng.com
声援北京律协直选
我想说的一点是,我不是律师,可是我将来有可能成为律师,所以我必须表明我的立场。
北京律协的“声明”中提到:“近日少数律师联合签名,在网上发布题为《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 呼吁书中打着推动民主的幌子,直接质疑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合法地位。随后,北京一些律师开始收到少数律师发送的手机短信,以降低会费、改变税收制度为诱饵,煽动广大律师声援所谓“北京律协直选”。
北京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是北京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代表北京市全体律师的利益,依照《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对北京律师行业实施管理。北京市律师协会通过会长、秘书长信箱,理事接待日,代表提案制度等形式听取广大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行业规则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任何人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介,采取私自串联的方式,以推动民主选举为幌子,发表煽动性言论,在北京律师中制造谣言,蛊惑人心,试图拉拢不明真相的律师支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都是非法的。他们借北京律师协会换届之机,利用部分律师参与协会行业管理的热情,打着 “律协民主管理”的旗号,其本质是妄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
我想这次北京律协把玩笑开大了,他们这一篇“声明”稿,和西藏事件和贵州事件的声明稿的语气是一样的,其意直指联名律师有谋反的阴谋。我想说的是律师本来和政治沾不上什么关系,而社会团体内部的选举,和政府的选举是不一样的,一个社会团体内部的事务,也不是政治事件,而北京律协岂图将事态扩大化,把莫须有的罪名强压给联名律师,把社会团体内部自治事件扩大大全北京乃至全国范围内的政治事件,真正居心叵测、“企图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不是联名的35名律师,而是所谓的“北京律协”。北京律协是一个民众自治团体,却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口吻在说话,我不知道这是什么律协,我不知道这样的律协如何维护广大律师的合法权益。
现就法律的层面对所谓北京律协的行为进行分析。
一、 所谓北京律师的行为是违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般是指公权利上的选举,如人大代表、政府官员的选举,以及部分参照政府管理的社会组织的选举活动,如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等。而不涉及公共事务的私法领域的选举,宪法只是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作为宪法上的选举行为来对待。
既然是宪法规定的权利,而且《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由律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我想北京律师既然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而选举必然具有争议性,选民的选举结果的怀疑是一种正当的行为。所谓的北京律协公然漠视选民的合法权利,侵害选民的选举自由权,已经构成了违宪。
二、 所谓北京律协的行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
《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
而所谓的北京律协“声明”中提到的“任何人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介,采取私自串联的方式,以推动民主选举为幌子,发表煽动性言论,在北京律师中制造谣言,蛊惑人心,试图拉拢不明真相的律师支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都是非法的” 我不知道他们所说的“法”究竟是什么“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还是他们所谓北京律协制定的“法”?法律明文禁止的竞选行为仅限于“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等等,属于法定的选举舞弊行为,而所谓的北京律协提出的“以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介,采取私自串联的方式,以推动民主选举和选举为幌子,发表煽动性言论,在北京律西中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等,纯属污蔑之词,事实上,35名联名律师的行为并没有违反《选举法》第五十二条之处,相反,北京律协作为管理组织,公然污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律师的行为是非法的,恰恰属于“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区区有一个所谓的北京律协,有什么权利判定35名律师的选举行为是违法行为?究竟是谁给了他们如此大的权利?那些本属于全体律师行使的权利,如今却被这些律协贵族窃取了,本应该维护律师合法权利的律协,成了压榨律师的黑恶势力,成为律协贵族敛财的工具。如果北京律协对选举中的事项有争议,应当提起选举之诉,不应该以强势地位迫使选民屈服。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离不开律师,而律师工作的正常开展离不开一个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公正、高效、廉洁的律师协会。北京35名律师的愿望也是全国律师的愿望,全国所有法律职业者的愿望,乃至全中国人民的愿望。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希望所谓的北京律协好自为之,不要步瓮安后尘。
□翠湖周刊:hi.baidu.com/alexphil
□公益法律:http://www.gyflr.com
请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