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新媒体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lawyer@ifeng.com
京ICP证030609号 本站通用网址:凤凰网
客服电话:(010)84458487 客服邮箱blog@ifeng.com
在中国见报率最高的其中一个词就是“非法同居”。既然有非法同居,那就应该有“合法同居”才合理吧,否则如果所有的同居都是非法的话,在同居前面加“非法”就是画蛇添足了,就好像说“非法抢劫”、“非法谋杀”一样。可是,尽管同居在中国越来越普遍,法律,比如《婚姻法》并不保护同居,也就是说同居不合法。这样看来,在中国,同居是一种灰色感念,没事的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事的时候就跟“未婚同居”、“伤风败俗”、“作风问题”、“包二奶”等负面伦理联系在一起了。
那么在国外有“合法同居”吗?让我们看看澳大利亚是一种什么现状吧。
在澳大利亚的家庭生活中,婚姻家庭(合法婚姻)和同居家庭(事实婚姻)可以说是两大主流。澳洲统计局2006年报的资料显示, 1996年至2001年之间,15岁以上的同居人数上升了28%,从74万4千人到95万1千人。2001年同居伴侣占所有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总人数的12%,而1991年只有8%。
在法律上,同居是什么概念呢?联邦法律没有明确的概念认定同居,各州立法对同居的认定各不相同。我们看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财产(关系)法1984》第四款 “同居关系”中指明,“同居关系是两个成人之间的关系,这两个人像夫妻一样生活,并且彼此不是夫妻也不是同一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同居是两个人(也可以是同性)在一起过着像夫妻但又不是夫妻的生活,听起来真有一点“叶公好龙”的感觉。
那么同居和结婚有什么区别呢?有人说,同居就是没有正式登记的结婚,同居两年以上在法律上跟结婚没有什么区别,而结婚不过有一张结婚证而已。这样说也对,也不对。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结一次婚,否则就犯重婚罪了,可是同居就不一样了。在澳洲,一个人在婚姻没有解除的时候,就可以与另一个人建立“同居关系”,而且是合法的。如果按照中国人的说法,一个人(男人)又有妻子,又同别人同居是“包二奶”的话,那么澳洲的“包二奶”和“包二爷”可比中国多多了,而且还是合法的,绝对不会因此受处分,降职,双规和判刑。
那么在法律上怎么认定“同居关系”呢?同居不像结婚那样有一张结婚证,那么用什么作凭证呢?《财产(关系)法》规定,同居关系必须满足如下条件:(a)关系至少维持两年,(b)共同生活,(c)有性关系,(d)经济上一方或双方有一定依赖程度,(e )财产共有,(f)双方对共同的生活有承诺,(g)共同照顾和支持孩子,(h)分担家务活,(i)在公众场合以夫妇形象出现。但是在另一方面,对婚姻却没有上述要求,不会因为不符合上述要求而宣布婚姻非法。这么说来,同居者比结婚的配偶更像夫妻了。
那么,同居有什么好处呢?《遗产法》规定,如果一个人没有立遗嘱就死了,那么同居者就有权分遗产了。这种事恐怕在中国是耸人听闻,可是在澳洲却是司空见惯的了。好吧,我们来做一个小测验,看看你的判断如何。如果你全答对了,你就有“傍大款”资格了。
好,测验现在开始。有配偶,有同居者(一年),没有孩子,谁得到遗产?答:遗产全部给配偶(傍大款功亏一蒉)。
没有配偶,有同居者(一年),没有孩子,谁得到遗产?答:遗产全部给同居者(傍大款的最佳回报)。
没有配偶,有同居者(一年),有孩子,谁得到遗产?答:那要看是谁的孩子。如果是死者与配偶的孩子,遗产全部给孩子(傍大款投资不足)。如果是死者与同居者的孩子,同居者和孩子分享遗产(父母以子贵,傍大款回报有保证)。
有配偶及孩子,同居者三年,谁得到遗产?答:同居者得到一笔钱财(大约20万元),剩下财产一半归同居者,另一半配偶的孩子均分(配偶出局,傍大款初战告捷,跟别人的孩子分遗产还是有些舍不得)。
最后,有配偶及孩子,同居者一年也有孩子,谁得到遗产?答:同居者得到一笔钱财(大约20万元),剩下财产一半归同居者,另一半所有的孩子均分(配偶出局,自己的孩子越多傍大款回报越高)。
当中国还在羞羞答答谈论“非法同居”的时候,西方已经堂而皇之地分同居者的财产了。哪一种对社会更有利呢?外人恐怕很难理解,只有这个社会中的人,特别是跟同居者争夺遗产的人才深有体会吧!
作者:赵何膺 2008年9月12日
如果你希望了解澳大利亚,敬请继续阅读:
《澳洲,残疾人的天堂!》《我要,我要,我要找到我的爸爸!》《你想在外国政府里工作吗?》《西方人的利益冲突原则》《拾金有昧》《第一代移民在海外的参政热情》《澳洲法律对吸烟的管制》《澳洲的裸体海滩问题》《澳洲的亲子、继子和养子》《澳洲政府公务员的“第二职业”》《澳大利亚生活中的“小文化”》《生活中有动物为伴,其乐无穷!》《街上的红鼻子》《捕鼠记》《人鬼未了情》《让孩子自己动手做玩具》

BigUncle闲翁
闲来无事只能算是无聊,忙里偷闲才是真正的悠闲。************ 如需转载本人的文章,敬请事先联系:big-uncle@hotmail.com
请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