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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为单位扣个税”值得期待

发表于 2008-09-16 08:13:33

 

    今年3月1日,国家个税起征点调节至2000元,那么,个税起征点近期是否会再提高,提又会提至多少呢?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主任杨崇春表示,多位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在研讨中。(《东方早报》9月15日)


     尽管当下公众对个税起征点讨论较多,但是,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这样一来,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在笔者看来,“以家庭为单位扣个税”就是公平原则的更好显现,值得期待。


     我国个税以个人为基本申报单位,国际上普遍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目前我国的这种做法存在许多问题。如两个三口之家,一个家庭只有一人有工作,月收入2000元,另一个家庭三口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1000元,但就不用纳税,显然这种现象不合理。就目前来说,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主要是从收入角度来设计的,它不能对特殊的项目采用因素扣除,因而不能起到预定的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可以说,我国目前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它与综合所得税相比公平性确实较差,“以家庭为单位扣个税”有助于改变这种现象。


    首先,“以家庭为单位扣个税”符合传统习惯的要求和普通公众的心理。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尽管受现代思想的影响,离婚率近几年呈不断上升趋势,但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是不可改变的。经济行为、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行为,因此,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是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本点。
  

     其次,“以家庭为单位扣个税”更能体现公平的要义。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有利于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所谓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其主要体现也就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按综合纳税能力来征税,并且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如对老年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对有在校学生的、贷款购房的、购买保险的、捐赠的家庭都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


     家庭是基本的生活单位和核算单位,也应当是基本的纳税单位,但个税要向家庭申报过渡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不是说改就能改的。在现实生活中纳税单位选择的转换会面临很多实际问题,如我国的核心家庭与西方的核心家庭结构不完全一样,即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包括夫妻双方及孩子。一般很少有几代同堂的情况,这样以家庭为单位比较容易设计税率水平,因为家庭结构基本是同质的。但我国的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至少存在3种结构:三口之家、三代同堂的家庭、四代同堂的家庭。这些都是设计“以家庭为单位扣个税”时所应考虑到的,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差别都是技术问题,经过一定时期应该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个税改革的具体方案人们争议很大,有些问题需要决策者做出一定的价值判断,但是,“以家庭为单位扣个税”给了我们更好的公平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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