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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南周推荐上周好评论

发表于 2008-09-23 15:43:15


给南周推荐上周好评论,今天看报,采用了两个。


国家秘密越多,不等于社会越安全

9月1日《学习时报》,作者:于霞

  据报道,正在修改的保密法主要思路是着力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实现对国家秘密的全面统一严格管理。为此,保密法修改的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定密,二是要及时解除秘密。
  我认为,保密法的这个修改思路和修改重点正切中了当前保密工作的要害。国家秘密范围的大少与我们如何定义秘密及其等级并能否及时解密密切相关。当前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是,不按照定密程序,而是根据领导者的意图随意定密,一旦某件事情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又"一定终身"。
  所谓国家秘密,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某个事情一旦被社会所知,可能会出现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因而它需要在一定时期对社会和公众保密。任何一个国家,总是有某些秘密需要保守的,但这不是说,一个社会国家机密越多就越好,越安全。恰恰相反,国家机密太多不是好事。因为机密多了,乃至到政府作出的每项决策都成为秘密,说明这个国家越不安全,社会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太多。
  目前我们之所以有很多不需要保密的信息被列为国家机密,既有历史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但更多的是出于一些官员和地方利益的需要。比如,我们在一些城市的拆迁中有时见到,对于不听话的所谓钉子户或维权人士,总很方便地用"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的罪名将其抓起来。在一些地方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上,我们也看到:先是以机密为由百般遮掩,一旦走漏风声则恐吓打压,最后要么是石沉大海,永远压下去;要么是被迫承认而又避重就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上述保密多、公开少的情况必须改变。否则,如果社会需要保密的事太多,或者立法机关为了管理的方便赋予政府过大的保密裁决权,将极可能造成以下后果: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官员可以任意宣布他们不愿意披露的信息为秘密,同时也可以合法地追究任何胆敢泄露"国家秘密"的媒体和公民,从而社会和公民个人不可能有安全感和选择的自由。
  知情权是公民行使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等自由和选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基础。没有了知情权,公众不但无法监督政府及其官员,也无法保障自己的自由和安全,因为他不知道政府的哪项决策和措施哪天会伤害到自己。另一方面,政府信息不公开,真正会使得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老百姓不清楚政府文件内容的情况,歪曲事实,煽动民众的不满情绪乃至对政府的仇视,制造社会动乱。
  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涉及公民、法人等切身利益,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四类信息必须主动公开;现在,保密法的修改将进一步缩小国家的秘密范围,让一部分国家秘密进入公共领域,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日益走向开放的执政变化,是对人民的一种信任和尊重。笔者衷心希望,籍由保密法的修改和信息公开条理的实施,从此民众在享受信息自由方面,消除一些不应有的干扰。

点评:

国家秘密和公民自由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在一个遍布秘密的国家,公民一定是不自由的。正如文章所言,国家秘密越多,不仅不能说明社会更安全,反而恰恰说明“国家越不安全,社会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太多”。可惜不是每一个权力者都能认识到这一点。或者说,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但出于对自己权力和利益的维护,总是习惯设定更多的秘密。而减少秘密的设定,就不能仅仅由相关政府部门说了算,建立一套仲裁和监督制衡机制才有可能实现。


"永包制":深化农村土地改革不宜拖延

9月5日《新京报》,作者:党国英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朱之鑫9月2日曾在全国政协专题协商会上表示,我国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还存在五大矛盾和问题,其中包括"农民土地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护,低价征收征用农民土地、补偿不到位等问题较突出,征地纠纷频繁发生"。(据新华社报道)昨天,又从媒体上看到了一条关于安徽一对农民夫妻因土地利益受侵害相约上吊差点走上绝路的消息。
  土地制度多元更有效率
  国家三令五申要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农民土地权益仍屡屡遭受侵犯?我们自然要想到制度设计问题。
  现在实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类似于"物权法"中讲的"共有产权",不是容易退出的"按份共有",而是几乎不能退出的"共同共有",就是说农民的土地产权归属一个集体,农民不能退出;退出这个产权结构,就要放弃产权。这种产权制度效率不高,而维护成本很高。为防止这种产权被强势人物掌控后变为寡头产权,一般需要一种民主制度来加以钳制,即使如此,低效率的弊端还是难以克服。因此,"共同共有产权"的适用对象应减少到最低限度,但凡能"按份共有"的,决不"共同共有"。
  土地这个东西究竟用什么制度来配置,要分类看待。与环境和国家基础设施关联的土地可以实行"共同共有"制度,且最好是国家所有;与社区公共生活关联的土地,也可以实行社区"共同共有",例如村庄道路占地、学校占地等。农业耕地则可以实行"按份共有"制度,如果农民想退出,那也应该有一个出口。总之,一个国家的土地制度应该是多元的,这样的制度更有效率。
  其实,邓小平、万里等前国家领导人,早已看到农村传统集体经济制度的弊端,用家庭承包经营的办法,给了农民一定的"退出权",因此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承包制的实行,证明了耕地产权归属农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没有必要一刀切搞"共同共有"。但这个承包制改革不彻底,尽管国家确立了比较长的30年承包期,并承诺了到期还会自动延长,而且还鼓励承包权出租、转让,好像这个承包权就像法学家所期望的那样被"物权化"了,差不多就成了农民的私有财产了。
  然而,实际情况和想像完全不同,所以才发生农民土地维权难的事情。道理很简单。在农村目前这样一个环境下,只要讲土地是集体的,那么集体的"代表"即村干部就可能会行使自己的控制权。再如果土地很值钱(如城郊),掌控土地有很多油水可捞,有些干部们就可能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面对依靠组织资源而成立的集体所有权,显得十分脆弱。这个局面改不了,类似安徽农民遇到的那样的伤心事就还会出现。
  放开产权,管住规划
  目前导致中国农村社会不稳定的第一因素,还是土地问题。下一步具体怎么办?我建议:
  第一,通过改革,国家可以给出一个更强烈的保护农民的权益的信号,例如,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宣布农民土地承包权永远不变了,承包权可以转让,可以抵押,可以继承,当然也可以允许农民凭土地组织合作社。但土地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的规划,例如农民不能随便把土地卖给房地产商来盖房子等。
  第二,土地关系的调节、处置实现社会化、法制化,对于土地避免由少数村干部说了算,有了土地纠纷,让农民找仲裁机构,或者找法院。村干部仅仅管农民授权的村庄公共事务。
  第三,还要理顺在土地方面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可以按照规划征收农民的承包地,但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要定义"公共利益",不能随便搞一个东西就说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要有公平价格。价格要协商,要参考市场价格,要给农民让利。谈不拢,就要仲裁,或者诉讼。
  以上几条概括起来就是"放开产权,管住规划"。这两个方面互相制约,相得益彰。有国家规划存在,其实就有了产权的制约,例如,农民的生态林地不允许种庄稼,种庄稼的地不允许养鱼等,其实就限制了农民的产权。有了产权的开放性,土地可以得到节约,国家规划也更容易操作。
  这个改革办法利国利民,但有的人可能会有如下担忧:
  第一,如果征地价格提高了,建设成本上升怎么办?我认为上升了是好事情。中国土地资源相对有限,就是要用价格来反映土地的稀缺性,否则土地浪费现象难以扭转,18亿亩耕地将很难守住。
  第二,如果土地占有两极分化,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怎么办?这种忧虑反映了某些人不懂土地历史,应该去学习思考。在我看来,现行的土地制度不改革,更容易产生失地农民。
  第三,耕地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农民有了比较完全的土地产权以后,一些农民丧失了土地,进城又找不到工作怎么办?有这种担忧的人,可能没有"新农村"的起码概念。如果一户农民靠几亩地来维持生活,还谈得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么?事实上,中国城市容纳劳动力的前景被大大低估了。如果调整劳资关系,实行积极的城市化政策,农民转业的速度远会比现在快得多。
  第四,如果实行土地"永包制",就要认真做一次土地确权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会不会很麻烦?当然会麻烦一点,但永远麻烦不如一次麻烦。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好处很多,我们期待这件事能早日决策落实。

点评:

   在农村土地私有还不现实的情况下,实现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的永久化,是一个兼顾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明智之举。但其实,保障农民的“永包制”也并不那么容易,“保持农民土地承包政策长期不变”已经说了很久了,但是,侵害农民土地利益的事件从未绝迹。本文的最大价值是解除了关于土地“永包制”的种种顾虑,表明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对国家和农民都有利无害,“非不能为,不为也”。


走常识的路,让张五常打的去吧

9月16日《东方早报》作者:李铁

  在8月30日于北京顺义举行的“市场化三十年论坛”上,经济学家张五常有关“中国的经济制度”的演讲引发了在场学者的不少争议。据9月11日出版的《南方周末》报道,张引发争议的观点主要是:“我平生没有见过像今天中国这么好的制度,要修改的只是一些‘沙石’”;“七年来中国的城乡差距缩小了,农民的收入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中国的腐败没那么严重……有的也有贪污的问题,但基本上他们的奖金是足够的”。

  张五常是著名经济学家,在交易费用、合约理论研究等方面颇有建树。但面对他的这些说法,我想大家大概不会被他的名头吓住,因为这些结论实在与国人在这片土地上生活的日常感受相差太远。我相信,只要我们基于常识感受,都会发现张五常的研究结论就像盲人摸象般荒谬。

  改革三十年,辛苦走过来,到今天我们意识到改革越来越多地触及一些深水区问题,也就是制度问题。这种认识来之不易,可以说,是一次次的腐败大案,一次次类似襄汾溃坝、三鹿毒奶粉这样的血的教训逼着我们不得不面对制度改革的深层问题。这次同样参加论坛的吴敬琏先生这几年已经认识到,中国的问题主要已不是经济学上的技术问题,而是制度问题。因此他与江平等法学教授合作,致力于探讨如何重建法治以制衡利益集团,如何为市场经济奠定法治的基石,使经济健康发展。原来的“吴市场”因此而得名“吴法治”。可见,我们要修改的不只是张五常说的一些“沙石”。

  至于“七年来中国的城乡差距缩小了,农民的收入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大家看看张五常的发言稿就明白这个数据是如何诞生的。他说:“我已有三十几年不看别人的文章。我不喜欢看,喜欢自己想。”他的数据都来自于自己极其有限的观察,来自于他参观的贵州农村,来自于他雇的河南某阿姨。难怪经济学家李实当场反驳他:“关于这个,可以看农业普查数据,它应该是一个非常权威的数据,当然也可以说中国的数据都不可靠,但即使不可靠,也比个人拍脑袋得出的数据要可靠。”

  再说腐败不严重的问题,张五常在讲话中自己就打了自己的嘴巴:“我曾在一个县里,县干部说张教授,你一年来一次吧,你选一块地,我给你建一个房子在那。我说你有什么权?他说我有权力把这个地给你,我可以有一个借口把这个地给你。”看看这段话,您还相信腐败不严重吗?

  看到这,有人或许又要开骂了,骂专家没良心,为既得利益集团说话。这我倒不同意。因为学者本来就分两类,一类虽浅显但是不偏不倚,有很好的整体判断能力,能正确引导公众看法,像胡适、吴敬琏就属此类。另一类,虽有很深刻的地方但很褊狭,只能做某方面的专家,一谈公共问题就很可笑,比如萨特、张五常这样的。

  我是学哲学的,给大家举几个哲学大腕的例子,看看专业知识分子越界参与政治闹出多少荒谬的事:海德格尔曾经为德国纳粹摇旗呐喊,而且至死不道歉;萨特特别推崇斯大林的大清洗和中国的“文革”,号召法国青年像红卫兵学习造反;福柯主张取消一切司法,认为法律是中产阶级的陷阱;乔姆斯基至今还在推销他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如果当年的法国人要按福柯说的去做,那整个社会都会疯掉。

  大家不要笑他们傻,这些全是哲学里大大的腕,为人类文明做出过巨大贡献,随便一个都比张五常牛得多。现代学术专业分工极细,很多学者只专注于理论的可能性,追求高精尖的创新。至于理论是否可行,则需要接受常识的漫长论证。人类文明进步就是这样一个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艰难过程。专业学者冲锋在前,犯点错误太正常,可你要是以为大腕说的一定对,不加求证就拿来,那就是你的错了。中国的改革要尊重常识,脚踏实地地步行。张五常天马行空,就让他打的去吧,这本来就是他的角色。

点评:

    认识常识、遵循常识,可能对普通人来说是简单的,但到了一些专家那里可能会变得困难。而可怕的却在于,这些专家的“非常识”理论常常会被冠冕堂皇地用来“纠正”普通人的常识。


北京律协“严正声明”的语用学

9月16日《南方都市报》作者:邵建

最近北京部分律师要求律协换届民主直选,于是律协在它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关于少数律师呼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的严正声明”。与其说我关注该声明的内容,不如说是它的语言使用让我更感兴趣。语言是思想和时代的直接表现,它既折射语用者内在的思维形态,又能反映语言本身所处的那个时代。

这是该声明的第一段:“呼吁书中打着推动民主的幌子,直接质疑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合法地位。随后,以降低会费、改变税收制度为诱饵,煽动广大律师声援所谓‘北京律协直选’”。什么叫“打着推动民主的幌子”?那些要求直选的律师,正是为了追求行业自治上的民主,才呼吁直选。他们的诉求很明确,并不阳奉阴违,怎么叫打着民主的幌子呢。套用改革前的语言“打着红旗反红旗”,只有“打着民主反民主”,才合适这幌子的招牌。它不但用反了对象,退而言,这些律师即使打着民主的幌子,难道不是他们的权利?这权利还包括后面遭遇否定的“直接质疑”。一个律师如果连质疑自己协会的权利都没有,那肯定是这个协会本身有问题。可是,我们看到的是,要求直选的权利成了“煽动”,要求降低会费的权利成了煽动的“诱饵”。权利(right)本身即正当(right),但在这样的语境中似乎成了非法。这样的语句听来惯熟,好像是改革前那个时代的揭露敌情。语言的错位,让我感到语用者与时代够脱节。

北京律协当然也民主,该声明声称,律协是“按照行业规则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很好,但它却疏忽了一条:民主选举。选举是民主的龙头,有龙头才能带动龙身。如果它们身首未一,至少说明该律协的民主还不到位。因此,不是这些律师打着民主的幌子,而是他们想让民主真正落实,并且是首尾落实。律协如果贯彻民主就应该支持他们的呼吁才对。

可是我们看到的是这样的语言:“任何人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介,采取私自串联的方式,以推动民主选举为幌子,发表煽动性言论,在北京律师中制造谣言,蛊惑人心,试图拉拢不明真相的律师支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都是非法的。……其本质是妄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这样一个长句无法不让我想起一个时代。凡是在阅读上经历过上个世纪50、60、70年代的人都不会对这种语言陌生,或者说,这是改革前那个时代的语词在今天经典般地重现,而且高密度。

这里有三个语词可以分析:

一、“私自”。要求律协直选,是那些律师以公开信的形式发布在网上,这是在阳光下的阳光作业,追求的是阳光目标,何私自之有?如果不是50年代“策划于密室,点火于基层”之类的思维,当不会有这样的语言表达,它是威胁性的。然而,过去是一个听不得一点不同意见的时代,今天,发表不同的声音,比如针对律协,可以公开,也可以私自,两者都是权利。“私自”不外表明它没有获得权力的同意,可是在公共领域,权利并不需要权力的同意,才能自由表达。在我看来,该声明动用“煽动”“蛊惑”这类对权利胁迫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权力意志,是很不应该的。

二、“妄图”。“图”是一个人的内在想法,一个人有什么样的想法不可以,以至需要被打成“妄图”?这只有在那个时代,那是个有思想罪的时代。一个人不仅不能乱说乱动,还不能(或不敢)哪怕是私下的胡思乱想(小心日记会泄露)。那个时代只有权力意志,没有权利意志。权利只能服从权力的意志,否则就是“妄图”。这个语词的时代特征如此明显。但,我们知道,一个民主时代是没有妄图可言的。任何人可以有任何想法。哪怕就是想当总统,也是任何一个人的自由,而且他或她并不会受到任何警告。

三、“非法”。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词汇,也是该声明中几乎唯一带有这个时代气息的语词。可让人不解的是,那些律师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要求律协直选,都是他们的权利,而且是宪法具文保障的基本权利。如果说它们“非法”,请问法据何在?相反,如果权力用任何方式(包括语言),阻碍这种来自民间的直选要求,才是非法,而且所非的还是宪法。律师的专业是法律,理应比我更懂法。但“非法”之说,让我这个并非吃法律饭的人很怀疑该律协的法律专业水平。

一言以蔽之,该声明的语言还是改革前政治全能时代的语言。这些充满政治强势的语用,如果不是语言的时代错位,就是声明的思维还停留在那个错位的时代。

点评:
    语词是思维方式和价值观的写照。一个以“法治”为职业核心依撑的组织,却用了几多非法治的语词,足见完备的法治离我们的距离。而放弃法治语词而改用政治语词(这种政治语词透着文革年代的味道),其实“醉翁之意不在酒”,占领某种制高点堵人之口罢了。以这样思维管理这样的组织,恰恰说明了改革的必要。

以下为推荐篇目:

孟学农辞职想到三鹿事件的问责

2008-09-16《珠江晚报》)作者:张若渔


山西襄汾9·8溃坝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254人死亡,35人受伤,伤亡之惨重,再次惊悚世人。而身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孟学农显然对此负有重大领导责任,其被免去党内职务,并自行辞去行政职务,既是孟本人政治耻感的觉醒,也标志着中央政府问责机制的启动。

坦率地讲,相比于众多鲜活生命沉入末劫,孟学农个人的仕途沉浮简直无足轻重。更进一步说,正是因为地方大员的官冕不再稳如泰山,人民生命至上的价值方才得以坐实。

中央政府面向那些倏然委顿的生命,不因行政级别而姑息,不因为官时间而踌躇,刷新吏治、重塑政治文化的决心和意志不言而喻。我们亦相信,仰仗着高层强大的问责心意,地方政府与治下人民之间的关系或许有着乐观的前途。人民福祉与政府责任,唇亡齿寒、荣辱与共的"同一律",日渐内化为政治基因,这既是一个国家在走向政治文明征程所付出的高昂学费,更是人民在历经劫难之后应得的制度性福利。

山西襄汾9·8溃坝事故因孟学农的去职显示出行政问责的高度和力度。而这,自然而然地令人联想到三鹿奶粉事件。

时至今日,三鹿奶粉事件的责任追究正在进行之中,"不法奶农"与"不法奶站"浮出水面,但企业方和政府领域的责任尚无一人出来领受。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不仅三鹿集团至今没有向公众表示最起码的歉意,当地政府亦无只言片语的表示。

我们注意到,河北省委省政府日前信誓旦旦宣称对三鹿集团"绝不袒护"。姿态之秉公诚正固然对接人心,但却远远不敷民意期待。

遵循某种惯常的行政逻辑,我们并不奢望当地某些政府官员主动"引咎辞职"。但三鹿奶粉事件危害之炽烈、影响之恶劣尽人皆知,三鹿集团固然难辞其咎,但当地政府的监管体系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业已是不容辩驳的事实。当此之时,等待问责其实已有违公共权力的本义,只有主动问责,尽快公布政府体系的监管漏洞和相关责任人,并公开向全社会道歉,才算是不辜负公众的信任和托付。

我们认为,在各种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之中,被动等待高层问责绝非地方政府面向灾难的唯一方式,其理应率先反躬自省、主动检视,尽其可能地公示真相、进而消弭舆论动荡,既有助于挽回政府公信力,更可使接下来的高层问责奠基其上、深入人心,从而为中国政治文明的进步开拓不失道义又不失政责的新路。我们最终会明白,问责当前,面向公众与面向更高层政府,哪一方面都不可或缺,甚至前者比后者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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