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权于民”万言书(上篇)
——“还权于民”为核心的思想解放运动中俺弄不明白的一大堆问题
司马南
近来,南方周末诸精英鄢烈山党国英等以各种方式盛赞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谓之“还权于民”口号提得好。有分析者认为,如果说“真理标准的讨论”是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的话,邓小平南巡时期,关于“姓社还是姓资”的讨论就是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而第三次思想解放运动非“还权于民”的大讨论莫属。这场运动是从湖南发起的,发起人是省委书记张春贤。是张春贤把“思想解放”运动和“还权于民”联系了起来。张书记的基本表述是:当前思想解放 “还利于民的同时,更应该偏重于还权于民”。 (2008年9月16日中新网)
部分媒体跟进了一些解释型的报道,尤以湖南当地媒体为多,据悉,海外有人为此专门开了“理论研讨会”,兹说纷纭,猜想颇多。
笔者不解其意,更不明究竟,专门求教三湘学界诸友,大家哼哼哈哈,个个有的可说,没人讲得清楚。余天生愚笨,遇事爱认死理,想不明白的事,日日萦绕于心,累累不肯释怀。今以一篇万言碎书求教方家,包括张春贤书记本人,拜请诸公不吝赐教。为避免坠入知寡言多的愚蠢陷阱,此文以设问为基,点到为止。所谓设问,横是笔者有所想,而无所得的问题。据称,张春贤在一个多小时的报告当中,先后90次提到“思想解放”,笔者索性凑整写出一大堆死活弄不懂的问题。诚意求教,难免粗陋,不揣冒昧,不计混乱,恭请“先觉者”慈悲为怀,启示一二。
【1】“还权于民”的主体问题,是笔者首先遇到的困惑。
“还权”,是一种行为,一组动作,一个过程。谁的行为呢?谁来完成这组动作呢?谁来实施这一过程呢?“还权者”,究竟谁人也?中国共产党“还权”吗?还党权乎?中国共产党的分支机构,湖南省委“还权”吗?还“部分党权”、“区域党权”乎?国务院“还权”吗?还“行政权力”乎?省政府“还权”吗?还“部分行政权力”乎?中央军委“还权”吗?还“军权”乎?……
如果“应还之权”不在党,不在政,不在军,而在“一部分民”,或者说,在党、政、军之外,仍有还权的其他主体存在,是否符合事实呢?这个议题,是否隐含在湖南“还权于民”思想解放运动总议程当中呢?部分人改革之初,通过人所共知的方式,占有公共资源,成了“问题富人”、“劣根豪强”,上了体面的福布斯排行榜,变作上流社会的一部分,贪婪的官员与之互动,通过服务这些老板而巧取私利,遂成社会公害。
依照作为社会分配公平前提的资源的占有程度,今天社会两极分化日趋严重,有人愤而言之,罗尔斯所说的“结构正义”,现实社会已成奢谈。那么,是否意味着这部分“还权的主体”应该在法律的规范下“退权还民”呢?有否配套政策保证这一点?
假如这个“还权的主体”根本不在“还权”考虑范围之内,那意思是党和政府应该豁出去“自己还”吗?须知,没有分配的正义,便没有有效的权利。不知点出这个还权的主体,是否有必要?是否会被斥之为多事?是否会被一脚踢到地铁轮轨之下?
如果“还权于民”的大道理一定要讲下去,一个尖锐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必须给予回答:党和政府是人民权利的争取者、创造者、保护者、捍卫者吗?人民权利的争取者、创造者、保护者、捍卫者为什么成为“还权于民”的主体?这是个多么复杂难缠的逻辑啊!但是,我们绕不开。不破题,将无法深入讨论此问题。
【2】上述问题也可以简化回答:那么,谁是人民权利的剥夺者?何时,以何种方式剥夺?
既曰今生,必有前世。此时盛“还权说”,彼时有“欠权事”。什么时候——怎样的情况下——以怎样的方式——什么样的“权利”——如何置换到了现在实际掌控“权利”的主体手中?
仅凭猜度冒蒙发问:是曾经“野蛮占有”的吗?是凭借“外力剥夺”的吗?是某时“合法转让”的吗?是过渡时期“赎买”的吗?是特定条件下“借用”的吗?……为什么是现在,而不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某一个时候,提出来“还权说”?
【3】讲“还权于民”的文章,似乎篇篇理直气壮,句句慷慨激昂,但是若轻声问一句“权利是什么耶”?赳赳者很可能立码失却抖擞,迫而陷入思考状。
权利是个颇具创造性的古为今用的新词,与中国传统文化“或尚仁义,或务权利”中的“权利”已有本质不同。没有当年美国学者
“权利事实上是简单的,不可定义的,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费因伯格语) 法理学上,人们多从“伦理的”和“实证的”两维角度刻画权利概念,将“利益、主张、资格、权威、自由”列为权利的五要素。关于权利,一个不完善的定义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提出的,与自己的利益或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必须不作为之要求的资格”(夏勇语)。
有了循“资格”路径而来的定义,总是方便一点。请原谅,我想换一个角度重复问一遍前边已经有所涉及的问题:
(1)按照“还权于民”的普遍说法,特定主体“权利人”明确是指人民,那么特定客体“义务人”呢?是指党和政府吗?
(2)是义务人不尊重权利人的权利,致使权利人的权利丧失或部分地丧失其价值吗?构成侵权的要素有哪些?侵权的事实依据在哪里?
(3)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一种关系?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怎样建立起来的?权利人权利要求的道德依据在哪里?
(4)“还权于民”是否为一项“适当救济”措施?救济的方法是什么?
(5)权利人并未主张权利,义务人主动“还权于民”的行动,对过去的所谓侵权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宽宥的(免责的)理由?
(6)“还权于民”是否带有强制性?谁是可以强制施与救济的主体?施与救济的主体本身如何强制自己呢?自己的刀如何削得了自己的柄?
【4】,“还权”的形式是什么样的?换言之“此权怎么还”?这个问题越理越乱,治丝益棼。“还”者本义,“恢复原状,返回原地”也。“还权于民”是在这个意思之下展开的吗?
假使就是这个意思,“人民-权利”最佳状态模式何处何时得见之?“人民-权利”最差状态模式何处何时得见?笔者不知道“人民-权利”状态怎样标记,亦未见到“人民-权利”范式或模型,为简便起见,姑且以具代表性的历史阶段(时间)作为标记,这样,关于“原状恢复”和“原地返回”问题,便有了一系列悬疑存在:“还权于民”是指恢复到改革开放之初“人民-权利”状态吗?那时“人民-权利”状态难道较为优化?或是恢复到文革开始吗?或是恢复到1956年的“八大路线”吗?或是恢复到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之初吗?是恢复到延安时期吗?…抑或恢复到中华民国吗?……
之所以用时间(历史阶段)为标记,来讨论“人民-权利”模式,盖因为“权利不可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这个结构所决定的社会文化的发展”(恩格斯语)。慈禧太后没吹过变频空调,袁世凯没坐过京津高铁,红军长征时李德也没有牛奶巧克力吃就是这个道理。
假使有人坚持“人民-权利”模式与时间(历史阶段)无涉,倒也无碍此问题的讨论,那么,“还权”所欲之结果,必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之状态了吧?吾族未有,他族曾经有过此等我们向而往之“人民-权利”最优状态吗?何妨指出来,我们大家学习一番。
如果彼岸、彼国亦不曾见之,那么,“还权于民”显然不是基于事实的一种判断,而是基于信念(理念)的一种善良的愿望了?也就是说,“还权于民”的倡导者,在大讲“应如是也”,而不知如何“必如是也”。
既然不知如何才能做到“必如是”,这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救济,全部的法律依据岂非想象之产物?想象之产物,信念之产物,如何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如此这般,“还权于民”,啥子个还法嘛?“还”了之后,又是个啥子样哟?俺自认迷糊,谁人不迷糊?
【5】恢复原状,返回原地,谓之“还”。应该说,恢复到什么时间段,取决于“原状”被改变的时间段。而“原状”何时被改变(被打破),迄今未见有人给出任何说法。在没有说法的情况下,“原状原地”纠缠下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即使有人给出了说法,告诉我们某时某刻即为“原状原地”,问题就解决了吗?某时某刻的“人民-权利”如何媲过此时此刻“人民-权利”呢?这个论证大约更为复杂。
举例来说,总结改革开放30年经验,部分人坚持认为,文革时期人民享有的权利,要多于30年之后的今天:看病不难,读书不难,上学不难,买房不难,吃绿色食品不难;找贪官难,找桑拿难,找毒品难,找二奶难……另一部分人誓死不同意这个结论,称此说法是历史倒退。人们为此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如果这个争论——论证没有完成,社会尚无共识,“还权于民”的正当性、正义性,从何说起呢?
此刻,断然喝住笔者发问的人,一定不少。他们会强调:“还权于民”不是倒退,更不是要回到文革中。诚然如是也,但是,究竟何时始,属于人民的权利,到了人民对立面——“权利掌控者”手中了呢?同是评价文革,有人称自己是“权利被剥夺者”,哀鸣《往事并不如烟》;另一部分人则信誓旦旦,称在文革中曾经享有充分的,迄今依旧怀念不已的,高于资产阶级的,真正的民主权利。认识如此分立,此刻放言“还权于民”,咋个还法?
【6】“还”字的另一层意思是“归回,偿还”,余料可能更接近“还权于民”中“还”之本意。但是,这种“还债”“还钱”意义上的“还”,仍有双解:“归回”与“偿还”涵义大不同焉。完璧归赵,意味着“归回”,而不是“偿还”的意思,“还回来,即作了结”,也意味着“归回”,重要的是,这里边没有“增量”出现。但是“偿还”,则不排除“增量”出现,这个增量可正可负,可大可小,大到N倍于原值,小到N分之原值——完全取决于“偿还”所指具体情况。
偿还的动作方(法律用语的义务方),多半处于道德被动语境下,所谓“主动偿还”也是建立在先前有过失、有错误、有愧于人的前提之下。舆论热炒的口号“还权于民”,究竟是将权利“归回”人民,还是因为过失、错误、失误、愧悔,而现在要“偿还”人民呢?若是“归回”,完璧者若何哉?若是“偿还”,“增量”复若何哉?
“还权于民”,民即人民,对这种说法,似乎没有人提出需额外审视。我的疑问仅仅在于:
(1)“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部分之于公民的权利,其适用口径小于人民,所以其政治权利的兑现,必定不能照应到全体人民;
(2)“还权于民”,是还给民之个人,还是还给民之集体?“义务人”所救济的是个人权利,还是集体权利呢?
(3)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的差别,并非是一个与多个的关系,而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拒绝承担义务的权利人是可怕的;
(4)今天的中国,集体主义,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来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前所未有之挑战,一个社会成员为什么偏偏要把政治参与权等,仅仅理解成个人权利呢?
(未完待续)
(2008年10月3日星期五)
心达而险,行辟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
阿富汗和伊拉克都还权与民了吧!为何美军赶不走!
我不明白,“权”是指“权利”,还是“权力”?二者不能混淆。
支持司马南先生!
司马南不是个东西,故意把问题搞的复杂,目的是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
司马南先生,所提问题针针见血,剑剑封喉,支持司马。
司马南广大人民喜欢你 你的存在 就是那些人头疼痛时 继续写下去 中国不能没有你
没有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有了英雄却不去爱戴就更加可悲!身为华人,我为这个民族能涌现经国先生这样的伟人,首创自由,民主,均富的社会而倍感自豪!.....==什么逻辑?你的思维简直混乱到极点 另外你对台湾的知识 ;也无知到令人厌恶 连台湾人自己都知道他们是M型社会 自己都不知道该如何解决 而你却在说什么自由,民主,均富的社会而倍感自豪 你真是烂的无以复加
司马南先生,所提问题针针见血,剑剑封喉,支持司马。----脑残与脑瘫的合唱!
热烈恭贺司马南,此文为你的无耻行为又添加了一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