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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6 08:08:43 编辑 删除

浏览 5324 次 | 评论 104 条

         “还权于民”万言书下篇

                ——“还权于民”为核心的思想解放运动中俺弄不明白的一大堆问题

                              

                                司马南

 

(紧接前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此乃“人民共和”固有之义、恒定之义、本来之义、不变之义。无论是共产党领导,无论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能,还是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其权力都来自于人民,行使权力是为了人民,所有的工作旨在服务人民,所有的利益悉数属于人民。

这个意思在中先生那里可以找到很精练的说法,“民有、民治、民享”。毛主席的话更精辟,“为人民服务”。近年成为流行语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多用了几个字,倒也具体明确。如此重要的大原则,大逻辑,今天难道有什么变化吗?如果没有变化,那么,“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条宪法总则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也就依然庄严神圣有效。

我们现在是要在宪法之外,另行一套“还权于民”吗?若在宪法框架之内,依法保证公民合法权益,“还权于民”从何说起呢?所依之法又是什么法呢?当然,宪法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中国人对“宪法修正案”尤其不陌生。我想悄悄地问一句:今天的“还权于民”为核心内容的思想解放运动,难道是为了“酝酿修宪”不成?

8】有文章披露,所谓还权于民,张春贤的一种解读是: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要通过发扬民主,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笔者十分需要有人帮助,在这个节骨眼上,提高认识,因为琢磨来琢磨去,实在琢磨不出这两句话的特别含意。党的17大讲得很清楚,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权利使然,同时是根本利益使然。这不就是“利益主体”同时兼具“权利主体”的意思吗?从哪里能推导出“还权于民”呢?

9】“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理所当然地要还给人民”——这种解读张春贤书记“还权于民”的奇妙说法,好似不把人绕糊涂了不肯罢休似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这话很实在,意思不错。但是,“理所当然地要还给人民”,就不靠谱了——人民给你权力,你又还给人民,象敬酒一样,还推来推去的。

那到底谁来行使权利?如何行使权力呢?没人行使权力,国体、政体怎么体现?人民的意志又如何贯穿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人民通过什么方式来当家做主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呢?又通过什么方式来保证自己的根本利益呢?难道人民(中国有13亿之巨)自己不通过政府,不通过政党直接能够决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领域当中的一切事项吗?世界现代政治中不知哪里有这样的生动例子?亦不知这样的浪漫幻想如何变作了时评文字?

10】据称,北京大学某教授对“还权于民”的解释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但是,中国有两套不同的规则:一套是纸面上的规则,一套是潜规则……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人民实际上是被架空了……这位北大教授的观点,难道是“还权于民”的本意吗?

关于“人民实际上被架空了”的说法,理解起来很费力。如果所谓“”架空,系指中国的民主政治还不完善,我们的法制建设还有漏洞,我们的人大制度,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政治协商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自治制度哪方面不尽如人意,那是一点也不奇怪的,但是假如“潜规则”的存在,“人民实际上被架空了”是基于事实的客观描述,那可就不是小修小补的事情了,此种意义上的“还权于民”岂非等同于推翻积木重新搭建?这和某些人处心积虑的“去毛化”、“非共化”、“去社化”区别在哪里呢?
  
11】海外媒体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过度解读还权于民四个字,称“看上去简单,其实包含很多丰富的内涵”。据某报分析,“这个权,可能包括‘所有权’。中国公民可以拥有很多私有财产,但是不包括土地。如果把土地所有权还给人民,那将意味著中国土地管理体制要进行改变……”

近来,关于土地私有化的声音,某些自由派人士调门颇高,有人甚至连通常盖着脸的纱巾都摘了,气喘吁吁满头是汗,赶在三中全会之前要拼死一搏。胡锦涛小岗村关于未来农村政策向农民交底的话,让他们心里阵阵发狠又无可奈何,接过张春贤“还权于民的话大做一番自己的偏心文章,这难道有什么奇怪吗?一点也不奇怪,奇怪的是,我们有些患”右派幼稚病”的媒体也跟着瞎忽悠。

12】大约是为澄清糊涂认识,有理论家出面来讲了些东西,他们不讲还好,越讲我们越听不懂了。他们着意强调还权于民的理论根据,说“还权于民”并非是一个新概念,其论据为《刘少奇文集》,称《刘少奇文集》中曾有专门章节论述应该“还权于民”,但是他并没有出示给我们,没有告诉读者,少奇同志究竟是在怎样的具体历史背景下,籍怎样的历史事件,如何论述“还权于民”的?少奇主张还什么权?以什么形式还?少奇同志所讲的“还权于民”是否与其同时代领袖的论述相一致?其区别在哪里?等等,这所有的一切,都需要理论家给我们讲的清楚一点。

更为重要的是,关于“还权于民”这样的根本原则,除了少奇同志的一个秘不示人的说法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理论根据?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经典成果的毛泽东思想,关于“还权于民”有怎样的论述?就一般情况而言,人们引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会首推毛泽东,而今天首推刘少奇,仅推刘少奇,不提毛泽东,也不见引用邓小平,满腹经纶的理论家,出于什么考虑如是为之呢?

13】某报文章专门论述“还权于民”有两处提到了邓小平的话:

早在1962年,针对一些地方农民关于“包产到户”或“分田到户”的要求,邓小平就提出了“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回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的意见(《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323页)。在1992年十四大召开前夕,邓小平又说,“乡镇企业是谁发明的,谁都没有提出过,我也没有提出过,突然一下子冒出来了,发展得很快,见效也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由农民首先提出来的……我的功劳是把这些新事物概括起来,加以提倡。”(《邓小平年谱》下卷,第1350页)

问题是邓公这两段论述与“还权于民”关系并不大,邓公说的无非是毛主席倡导的共产党的传统做法——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非得把这样的内容,都列到“还权于民”的名下,是因为在小平同志们那里寻找关于“还权于民”的理论依据难度系数比较大吗?

14】一种关于“政府交出权力”,建设“小政府”的说法,近年来很时髦,借着张春贤书记的“还权于民说”,其改头换面又神气活现起来,仿佛张春贤会同意其主张。

这种说法混淆了“权力”与“权利”的界限,更不懂得“公权力”救济“民众权利”受损,是从“血亲救济”、“私力救济”艰难过渡到今天,带有标志性的人类文明成果。

按照这些人的说法,一个政府,把权力交出去,自己手中的权力变少了,就一切OK了。

“政府少权”就好吗?那“手中无权”岂不更好?饱食终日无所用心懒堕成性岂非公务员的标兵?无所作为,干脆不作为,岂非好政府的最高境界?

相对于机构臃肿的、滥权的、事无巨细统揽的政府状况而言,从精简消肿角度看,“分权”“小政府”的说法是有一点点道理。但是,这不是所谓“还权于民”的问题,而是如何提高公务员素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问题。

从管理学角度看,政府的工作,核心在于用权,一个好的政府和不好的政府,其区别仅仅在于,谁把权力用得对路,即所谓守法、高效、廉洁,体现人民意志,归根结底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进而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不是比拼什么那家政府权力少。

余不解,那种把权力交出去的政府,在现实生活中将如何“权能分治”(孙中山语)?做不到“权能分治”,不能有效地施政,将如何“执政为民”?不能“执政为民”,或曰,执政为民不力,止于“还权”就行了吗?美其名曰“还权于民”就行了吗?“还权”不能一俊遮百丑,况且,还权俊不俊,现在还在讨论当中,下结论不宜过早。

“夫权者,非兵威之谓也,非官势之谓也。权者,谓所执以行天下之大经大法,所持定天下之至正之中者。执法者必有其物,无以名之,名之曰‘权’而已矣”。(何启胡礼恒语)“天下之大经大法”是干什么?无非求“本固邦宁”,无非求其公平正义。交出政府权力,片面强调“小政府”,分明是“右派幼稚病”秋季发病,用天津人的话说“可不老好”。

15】新华社发表过一篇文章,归纳了人民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选举权,选任官员权利等等,新华社的文章还提到人民的生存权、弹劾权、申诉权、所有权、发展权等等。

抽象地说,这些提炼和概括没有什么大问题,所谓权利还可以举出更多。张春贤讲话之后,一些成年人象幼儿园小班可爱的小朋友一样,争先恐后地扳着指头数权利,似乎数出的越多越好。

枚举如此之细如此之多,真的那么有意义吗?

思想解放的大讨论中,鲜见有人对权利本身略作一点生态学意义上的分析,不知力倡“还权于民”的张春贤书记是否注意到,权利酷似森林中的蘑菇,其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必须与森林生态环境相伴。每一个权利人,“都是相互负有义务的公民当中的一个主体”。(托克维尔语)而独立的权利主体与权威(好比政府吧)之间,必须有一种“完美的结合”。 夏勇先生在《中国民权哲学》第三章中曾写道,通过这一结合,公民个人来获得“对秩序的喜爱”,来理解“权力的平衡”,来聚集“明晰的实践观念”——这些都是出于他的义务。

如果缺乏德性,关于权利的对话,不过是“一本只有词汇和词组,而没有句法和语法的书”。中国不能步某些国家的后尘,从“权利缺失”,径直进入“个人权利绝对化”——人民大众虽然眼下尚无此之虞,但是在反体制精英报纸的鼓噪下,绝对个人主义在中国的时髦,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大家想想看,范跑跑先生难道仅仅是个孤证吗?

强调责任与德行,必然与伸张权利相悖吗?

当“还权于民”成为流行语的时候,责任、义务、德行、操守、合作、秩序、集体、公众、家庭……就应当自然受到冷落,自然被边缘化吗?

综上所述,虽然关于“还权于民”的理论问题,摄于认识能力和信息黑障,本人一脑袋浆糊,但是有些简单的事情,大概还是看得明白的。譬如,某些人热切希望的张春贤异于中央部署,走一套单独的政治体制改革路线,眼下似乎没这个可能;譬如,张春贤、鄢烈山、党国英虽然都在讲“还权于民”,但是,浑然不是同一个意思,心中所托物不同,路径、方法亦不同。

(全文完)

200810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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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主

司马南

在下司马氏,傾心司马迁。闲暇好诗书,才情平且淡。祖籍登州府,戌邊二十年。居京始三八,酸甜苦辣咸。愤世不疾俗,仇家江湖骗。幸而远行觞,幸而不吸烟。检讨无恶好,修身有习惯。而今知天命,乱耳非丝弦。博客结同道,窄客聊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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