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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院宽赦17名“东突”是严重践踏中国法律
司马平邦
2005年3月14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把中国政府对台湾问题的态度以立法形式公之于众,同时,依此法律,针对中国主权独立和国家统一的所有试图分裂中国的行径也将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当然也包括发生在中国西部的“东突”组织。
“东突”分裂中国的问题,从2005年这部已经因《反分裂国家法》颁布实行开始,从民族矛盾和意识形态分歧上升为对中国基本法律的触犯。
国法不容。
但10月7日,就有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里卡多·乌比纳下令释放17名关押在关塔那摩美军基地的17名“东突”分子。乌比纳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些囚犯是‘敌方战斗人员’或是对安全造成威胁。”他甚至还说,他将与下周举行听证会,“以决定这些人以什么样的条件定居美国”。
依国际惯例,这些 “东突”分子已对中国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应由中国政府经过司法程序来对他们做出判断。但美国却拒绝将其引渡回中国。2006年,美国曾释放了5名关塔那摩的“东突”囚犯,并为他们在阿尔巴尼亚找到了落脚处。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先生在就此问题发言时曾有如下表示:
中方希望美方尽快将在关塔那摩基地关押的中国籍恐怖嫌犯遣返中国。秦刚说,他们是已被联合国安理会列入制裁清单的恐怖组织如“东伊运”的成员,理应交给中方来依法进行处理。
这位国家最高外交机关发言人的表态,其实很让我失望,他只是从“模糊”的外交和政治层面上表达了态度,他没有注意到美国地方法院在处理17名“东突”分子事件中更“明确”的对中国法律的触犯,而我个人觉得,外交部发言人和能够代表中国最高法律部门在法律方面对此提出严正抗议,才更合适也更有力度。
所以,我个人更建议全国人大迅速修改《反分裂国家法》,使之明确适用于发生在世界各地的所有针对中国领土完整的分裂行为。
从美国政府对台湾问题和美国地方法院到“东突”问题的处理方式,等等等等,几十年来,就一直存在着对中国法律的严重践踏(美国为此专门制订了《与台湾关系法》,Fuck You!),而文明社会,对法律的践踏才是社会文明最能不容忍的,法律是社会文明的终极规范,它也比“主权”、“民族情感”和“人权”具更深刻文明意义。对“主权”、“民族情感”和“人权”的干涉,侵犯者的行为可以在相当宽泛的界定里被定义,但对法律的践踏,则理所当然地直接以“犯法”来定义。
犯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犯法”者本身就是执法者呢――美国地方法院的法官卡多·乌比纳其实已经构成知法犯法,与罪犯同谋,也应受到中国法律的审判。
我们,可以直接向中国法院或国际法庭起诉这位叫做卡多·乌比纳的美国法官,以及美国地方法院,并照会美国当局将17名“东突”分子引渡回国。
我非专业法律人士,眼前,对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法律纠纷,尤其是涉及到它国法院的法律纠纷具体的操作方式和立法、执法原则尚不清楚,但卡多·乌比纳法官因此触犯中国的《反分裂国家法》的事实是非常明显的。
同时也希望通过这件事提醒我们的法律部门,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纠纷,面对中国利益经常因国外法律方面的干涉而受到的严重侵犯,如何通过理智、正义和威严的国际维权活动,保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维护中国人民的民族尊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块金字招牌的响当当尊严,已越来越成为当务之急。
因为法律的公正性最容易被接受,依法律做出的裁决也最具公平正义,法律手段不应只掌握在西方国家手里(如海牙国际法庭),现在应该到了和西方人一起“垂帘执法”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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