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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VS生命=拷问良心----一年前的悲剧何以再次重演

发表于 2008-10-12 08:44:06

将近一年前,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自称是孕妇的丈夫的肖志军,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在束手无策的情何况下,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
日前又传出济阳的医院在病人家属要求先输血救命,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情况下,医院仍坚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等到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在经过6个多小时等待后,引产大出血的患者董明霞最终于9日下午不幸去世。

为何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会发生两次相似的意外医疗事件?这向我们提出一个当法规与生命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以何为优先考量的重大问题

前一次是病人家属拒绝签字,所以医院拒绝手术;这一次是家属要求手术,而医院要等血液化验。虽然原因不尽相同,但其结果都是相同的,那就是患者付出了自己无谓的生命代价。于是我们不得不问:制度是为谁服务的?设立医院的目的是什么?这两个问题并不复杂,制度是人制定的,也是为人服务的;设立医院是救死扶伤的。

我们常常见到救护车和救火车的“闯红灯”、“逆行”等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但没有人去指责司机,还主动的让路,这是为什么?因为他们是在抢救生命,是在抢救国家和个人的财产。难道救护车和救火车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违法”,而且是“公然的违法”,那到了医院,这个专门救死扶伤的架构就不能“违法”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那救护车的“违法”还有何意义?
去年的家属不签字孕妇死忙时,有人说“避免某种极端特殊的悲剧,需要的不是向制度动刀子,而是制度之外的东西——责任感、良心、道德等等”,那这次又要向谁开刀?我以为还是制度和相关的法规。我们很多法律规定是很灵活的,原因就在于很多情况具有它的复杂性,这是法律所无法预知的。救死扶伤和以人为本,凸显的就是对生命的的敬畏。特别是这一次由于等待化验血液而的导致患者死亡是极不应该的。

因为在采血的时候,血液应该是做过化验的,安全系数相对是较高的。在这样特殊的情况下,即使输入有病毒的血也不至于死人,最多再治疗血液中毒,也不至于私人。而在不输血一定会死人的情况下,我们是先抢救生命,再迎接可能的输血后病毒,还是为了避免输血后可能造成的病毒,而眼看着生命的逝去?这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吗?况且我们的制度果真是那么的刚性而不可动摇或没有灵活性吗?我还没有发现。这里有一个我们的医护工作者是否具有一个敬畏生命的道德高地,是否具有以人为本的理念问题。
我想,这也不排除有人利用制度和法规表现出来的没有责任感、没有良心和没有道德。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看到“特事特办”,也常看到根据制度即可以马上办,也可以等待十天后再办,现在就是能办,也让你等待十天再办现在就是不给你办的推拉扯皮情况。
虽然血是热的,但有些人面对生命表现出来的行为和心态却往往是冷的。当法规与生命发生矛盾的时候以何为先考量,这个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居然也成为问题的时候,可见我们的问题有多大。是制度的刚性害死病人,还是“冷血”害死了病人?假如躺在病床上的患者是你的家人,你会如何处理?摸摸良心自问吧。难道生命的代价,还唤不起一些人的道德良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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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强 大行者不顾细谨,大礼者不辞小让。---司马迁《史记》 天不为人之恶寒也辍冬,地不为人之恶辽远也辍广,君子不为小人之匈匈也辍行。---荀子《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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