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不能混淆,任谦司长应向宋祖德道歉!
(原创作品)
10月28日的“2008影视产业发展论坛暨电视节目推介会”上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任谦司长发表讲话,点名批评宋祖德,称广东的宋祖德公司的老板对谢晋导演进行诽谤一事,已引起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的高度关注,“我们正在跟广东省局和广东的制作业协会协调,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我们必须要予以清除出去。”此言一出,立即引起宋祖德的反击,宋祖德委托律师向广电总局寄送了律师函,要求任谦司长为损害他的名誉而道歉。
俗话说“言多必失”,“祸从口出”,一向口无遮拦的宋祖德,这一会遇到发狠的主了,他要为自己的“率真”付出惨重代价了!不过官员毕竟是官员,人家不打他的嘴,而是准备敲掉他的饭碗,让他饿掉大牙,免得他再胡说!
老实说,宋祖德这样的人,我也很讨厌,今天炮轰这个,明天炮轰那个,唯恐天下不乱;尤其是他近乎神奇的预测,让我们的偶像一个个轰然倒塌,像是被剥光了衣服的小丑无地自容,使我们为自己的狂热而羞愧,浮躁而自惭,无知而蒙羞!由羞生怨,我们在心底早已经抽了他无数的耳光!不过真正要敲掉他的饭碗,我们却从来没有想过。但是,任谦司长想过了,而且还发此“严令”!痛快之余,却觉得任谦司长此举欠妥!
我们不能因个人的好恶,让道德混淆了法律。宋祖德“揭发”谢晋大师很讨厌,但在事情没弄清楚之前,宋祖德拥有这项话语权。因为公民的话语权与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样,是不可剥夺、不可出让、不可压制的重要权利。行使话语权是民主与自由的体现,是社会民主、自由和进步的保障。由于近年来艺术圈不断揭开的黑盖,让人们很难相信艺术家是否会独善其身,宋祖德行使自己的话语权“揭发”艺术泰斗,也可能代表了一部分质疑者的心态。这种质疑是建立在否认艺术泰斗品行的基础上,在常人看来这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是不可理喻,也是不道德的。但是在没有验证宋祖德的“证据”之前,我们只能说他失德,不能说他违法。真金不怕火炼,对于宋祖德提出的“事实”、“证据”,逐一核对,查证,让事实来证明艺术泰斗象我们想象的那样崇高,这样盖棺定论既是对艺术泰斗个人的负责,更是对历史的负责。事实弄清之后,由艺术泰斗的家属按照法律追究宋祖德的责任。然后,史学家将这些事实写入史册,让这样一个完整的历史事件,来激励后人严格自律,务求上进。由此,任谦司长称宋祖德对艺术泰斗进行诽谤为时尚早!
我们不能以违法的成本以暴制暴。假如宋祖德“揭发”艺术泰斗的“事实”、“证据”经不起检验,那么也仅仅是宋祖德本人因此获罪,我们也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宋祖德利用公司的运作来“揭发” 艺术泰斗,他的公司不能因此遭受株连。如果宋祖德的公司不是因此而违法,那么为什么不马上取缔,非要等到年审再让他的公司关门?难道广电部门要通过任谦司长公开承认失职、渎职?况且,任谦司长仅仅是在一个推介会上发布此消息,而并非是新闻发布会。在各部委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今天,任谦司长的新闻发布经过广电局授权了吗?倘若任谦司长没有得到授权就贸然发布此新闻,是否涉嫌滥用公权,打击报复自己不喜欢的对象?!倘若如此,任谦司长不仅应该向宋祖德道歉,更应该为自己的失言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宋祖德有自由说话的权力。当他滥用了这种权利,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法律也有惩处他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仅仅是法律,而不是某个人!法律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宋祖德委托律师要求任谦司长道歉,仍然是他的权力,任谦司长向宋祖德道歉不容置疑!
把中国电影搞得日薄西山,广电总局的白痴们才该集体下课!!!
台湾正是有让明星们讨厌的狗崽队,所以阿扁五毒具全,惟独不敢包二奶。正是有邱毅的报料、推理和猜测,才让阿扁腐败案大白于天下。本百姓严重支持宋祖德!!!!!!!,北京的司长滥用权利,让人想起:“我是北京来得,我的官比你们的市长还高”的官员语录。
民主社会,公民的话语权很重要。公务员和吃公家饭的单位人员说话要排除私心。
宋祖德是谁???
剪不断,理还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