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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0 16:22:25 编辑 删除

浏览 2327 次 | 评论 15 条

道德与法不能混淆,任谦司长应向宋祖德道歉!

(原创作品)

10月28日的“2008影视产业发展论坛暨电视节目推介会”上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任谦司长发表讲话,点名批评宋祖德,称广东的宋祖德公司的老板对谢晋导演进行诽谤一事,已引起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的高度关注,“我们正在跟广东省局和广东的制作业协会协调,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我们必须要予以清除出去。”此言一出,立即引起宋祖德的反击,宋祖德委托律师向广电总局寄送了律师函,要求任谦司长为损害他的名誉而道歉。

俗话说“言多必失”,“祸从口出”,一向口无遮拦的宋祖德,这一会遇到发狠的主了,他要为自己的“率真”付出惨重代价了!不过官员毕竟是官员,人家不打他的嘴,而是准备敲掉他的饭碗,让他饿掉大牙,免得他再胡说!

老实说,宋祖德这样的人,我也很讨厌,今天炮轰这个,明天炮轰那个,唯恐天下不乱;尤其是他近乎神奇的预测,让我们的偶像一个个轰然倒塌,像是被剥光了衣服的小丑无地自容,使我们为自己的狂热而羞愧,浮躁而自惭,无知而蒙羞!由羞生怨,我们在心底早已经抽了他无数的耳光!不过真正要敲掉他的饭碗,我们却从来没有想过。但是,任谦司长想过了,而且还发此“严令”!痛快之余,却觉得任谦司长此举欠妥!

我们不能因个人的好恶,让道德混淆了法律。宋祖德“揭发”谢晋大师很讨厌,但在事情没弄清楚之前,宋祖德拥有这项话语权。因为公民的话语权与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样,是不可剥夺、不可出让、不可压制的重要权利。行使话语权是民主与自由的体现,是社会民主、自由和进步的保障。由于近年来艺术圈不断揭开的黑盖,让人们很难相信艺术家是否会独善其身,宋祖德行使自己的话语权“揭发”艺术泰斗,也可能代表了一部分质疑者的心态。这种质疑是建立在否认艺术泰斗品行的基础上,在常人看来这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是不可理喻,也是不道德的。但是在没有验证宋祖德的“证据”之前,我们只能说他失德,不能说他违法。真金不怕火炼,对于宋祖德提出的“事实”、“证据”,逐一核对,查证,让事实来证明艺术泰斗象我们想象的那样崇高,这样盖棺定论既是对艺术泰斗个人的负责,更是对历史的负责。事实弄清之后,由艺术泰斗的家属按照法律追究宋祖德的责任。然后,史学家将这些事实写入史册,让这样一个完整的历史事件,来激励后人严格自律,务求上进。由此,任谦司长称宋祖德对艺术泰斗进行诽谤为时尚早!

我们不能以违法的成本以暴制暴。假如宋祖德“揭发”艺术泰斗的“事实”、“证据”经不起检验,那么也仅仅是宋祖德本人因此获罪,我们也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宋祖德利用公司的运作来“揭发” 艺术泰斗,他的公司不能因此遭受株连。如果宋祖德的公司不是因此而违法,那么为什么不马上取缔,非要等到年审再让他的公司关门?难道广电部门要通过任谦司长公开承认失职、渎职?况且,任谦司长仅仅是在一个推介会上发布此消息,而并非是新闻发布会。在各部委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今天,任谦司长的新闻发布经过广电局授权了吗?倘若任谦司长没有得到授权就贸然发布此新闻,是否涉嫌滥用公权,打击报复自己不喜欢的对象?!倘若如此,任谦司长不仅应该向宋祖德道歉,更应该为自己的失言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宋祖德有自由说话的权力。当他滥用了这种权利,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法律也有惩处他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仅仅是法律,而不是某个人!法律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宋祖德委托律师要求任谦司长道歉,仍然是他的权力,任谦司长向宋祖德道歉不容置疑!

 

原创:林嘉祥大人,北京来的官员更要要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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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u6411 [2008-10-30 04:26:44 PM]

    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巨大,他们通过暴力手段,公然向法律挑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不仅如此,黑恶犯罪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还阻碍了一方经济的健康发展。长此以往,其行为冲破道德观念、传统美德的底线,毒化了社会环境将造成社会道德的涣散。对于黑恶势力犯罪无动于衷或打击不力,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是对人民的严重犯罪!对于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应该被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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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ianyi00 [2008-10-30 04:43:06 PM]

    支持新月:任谦为什么敢在公开场合点名批评宋祖德,这是公权力与法的混淆。 谁又代表官方,官方难道说得都对吗? 宋祖德又不是拿你任谦的工资,在没有调查此事之前,你任谦有何权力让人“闭嘴”? 文艺圈少了宋祖德,该是多么单调、僵硬、居高临下的声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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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u6411 [2008-10-30 06:13:46 PM]

    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宋祖德有自由说话的权力。当他滥用了这种权利,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法律也有惩处他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仅仅是法律,而不是某个人!法律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宋祖德委托律师要求任谦司长道歉,仍然是他的权力,任谦司长向宋祖德道歉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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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蜀山君 [2008-10-30 07:45:52 PM]

    行使话语权是民主与自由的体现,是社会民主、自由和进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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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蜀山君 [2008-10-30 07:46:13 PM]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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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8-10-30 10:34:38 PM]

    o(∩_∩)o...哈哈有是一群侃大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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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8-10-31 05:05:28 AM]

    在社会不断进步下,人民对“权威”不再惶恐,专制惯了的官员如何应对“刁民”的“挑衅”,任司长得慢慢学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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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8-10-31 05:37:32 AM]

    在法制日益普及,国家不断进步,人民对“权威”不再那么“惶恐”,民主意识日益增强之下,我们的官员也要不断进步---在早已习惯别人都要按照自己意识行事的老“强权”模式下的官员,如何应对这类“刁民”的“挑衅”,广电总局任司长也得慢慢学着进步----将谁谁“清除”之类的话 ,值得讨论商榷,毕竟行政权利不能替代法律 ,胡主席提出科学发展观, 此时竟然显得那么意味深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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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8-11-01 01:43:02 PM]

    把中国电影搞得日薄西山,广电总局的白痴们才该集体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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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8-11-01 06:35:31 PM]

    像宋祖德之流的人物没本事拍大片,只会指摘别人,实在是人渣!清除出队伍也是早晚的事,广电总局胡乱开了一枪,但此次幸运地打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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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月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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