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出租车罢运的几点反思
鄢烈山
11月3日重庆市的出租车全部罢运——不错,新华社当日的电讯用的就是“罢运”一词,而不是“停运”一类委婉而贪混的说法,因为“停运”还可能是缺油、暴雨成灾等状况造成的。新华社的报道说,这天“7时左右,重庆市大街小巷不见了一辆出租车……”显然这是一起讳无可讳的群体事件。
其实,罢工在我国已经存在了多年,比重庆这次罢运更厉害的,比如广东深圳、番禺的工人们为加薪、讨薪而集体上街堵路、游行,这类报道我已见过多次;只不过重庆这次规模更大,直辖市有事影响也要大得多。我的意思是,我们不能做鸵鸟,要面对客观现实。罢工在我国古代叫“歇工”,某个行业同时“歇工”名为“叫歇”。解放前那种作为革命动员手段的政治性罢工罢市罢课且不提;一般性的作为劳资利益博弈手段的罢工,在计划经济时代确实没有多少可能和必要;但在企业所有制多元共存的今天,罢工算不算劳资博弈时“合理冲撞”的一种可以容忍的方式呢?法学教授高一飞已有《工人是否有罢工权应当尽快研究》的评论在《华商报》发表,本文不想重复,就算附议吧。
毫无疑问,罢工是一种应该特别谨慎运用的维权方式,其损失仅低于暴力对抗。如果只是一家企业内部罢工问题还不大,如果是一个行业,尤其是交通运输、码头装卸、街道保洁等事关群众生活运转的行业,一旦停摆,全社会的损失就大了。所以,不到“最后关头”,绝不应该选择罢工方式。这就是说,应该尽力把引发罢工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从重庆罢运事件来看,就两点是可以肯定的,一是政府有关部门长期不作为,没能及时化解出租车司机们提出几大问题。直到罢运,政府有关部门才承认天然气加气困难、黑车营运抢生意,而主要原因是今年有的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车驾驶员所收的“份儿钱”每天增加了50元-70元,加重了出租车驾驶员的生活困难,引发了这次社会事件。我就不相信此前没有出租车司机向有关部门反映过这些问题,为什么要等到事情闹大了,市政府才表态,“坚决纠正擅自提高行业收费的现象,并责成各出租汽车公司将‘份儿钱’降回到去年的水平”?市经委为何没能早日“通过积极争取,每天新增10万立方米CNG天然气供应出租车,缓解‘加气难’问题”?那么多争抢客源的“黑车”平日凭什么能在光天化日之下运行,交警路政等管理部门早干什么去了?
如果不追问相关部门的不尽职,通过问责督促相关部门的公务员吸取教训,却一味追查是谁在“操纵”了罢运,这就未免有因果倒置、主次不分之嫌。
再说工会。观诸世界各国通例,正常的情况下,罢工都是由工会组织的,一个人数个人罢工根本不可能——那不过是自动辞工罢了。重庆这次出租车罢运显然没有工会的影子(且不谈我国的工会现在有否可能组织罢工)。我估计,重庆市像别的许多大城市一样,出租车司机根本没有组织工会。如果是这样,市总工会是有责任的,他们遗忘了一个行业。在没有工会组织的条件下,工人(司机)们没有合法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的可能,也不可能合法而有力地集体向政府有关部门表达诉求。在这种情况下来追究“幕后”组织者,就难免于理于情都欠丰了。一定要追查出来,那也等于成就了一个“为民请命”的群众领袖,臭的不会是他。
至于多数人罢运时,有人阻止不参与罢运的出租车司机经营,因为罢运不是工会组织的,不是出租车行业的统一行动,没有罢工合法条件下的工人“纠察权”(阻止资方另雇人顶班来瓦解罢工),这个问题暂时没法讨论。
本文想说的,重点是,在罢工没有合法的时候,特别要注意做好劳动者维权工作,政府部门、尤其是工会应该发挥为工人服务的作用。否则,矛盾积累,不让罢工也会出现罢工,就像脓包总要穿的。
最后说的题外话:为什么老板欠薪长期难以解决?地方劳动监察部门更多地偏向“招商引资”来的老板,农民工没有得力的工会帮助维权,没有包括罢工在内的讨价还价手段,但可以采取逃工走人的方式抗争。于是老板就用扣身份证、迟几个月发工资的方式束缚他们。农民工不坐飞机没有身份证也可回老家补办,甚至可以买假的,于是老板的法宝就是扣压工资缓发,你走就等于白干了。不甘心白干就要闹乃至拼命。可见,矛盾是回避不了的。
2008/11/05
高一飞:工人是否有罢工权应当尽快研究
2008-11-05 07:20:20 来源: 华商网(陕西西安) 网友评论 911 条 点击查看 罢工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不一定有政治目的。罢工权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法律上是否可以允许工人有罢工的权利,如何进行限制,是立法机关应当尽快进行研究的问题。
作者:高一飞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11月3日,重庆市主城区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罢工。工人是否有罢工权、罢工权如何规范的问题又摆在我们的面前。罢工权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这项权利”,要求缔约国尊重劳动者的罢工权。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通过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相关知识:罢工权与我国的《宪法》
1954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
在1975宪法第28条和78宪法第45条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中写进了“罢工自由”。
在1982宪法、即现行宪法中,又删除了“罢工自由”四字。
体制问题
老鄢的文章很有深度,可国内有些人不容,一直追随你,支持你
老鄢的文章很有深度,可国内有些人不容.一直追随你,支持你,加油老鄢
期待南周成为国人主要的刊物/自私毛
老鄢的文章深刻,耐读.
支持,
谢谢有老鄢这样一些敢于深刻揭示的 人。
一直在关注老鄢的文章,支持
那些被抓得一小撮是什么人啊
经常读老鄢的文章,感觉有正义感,逻辑顺畅,以理服人,为民请命。支持! 我们几十年改革所取得的进步,背后都凝聚了底层百姓的血泪,其实改革在基本上是由民众所推动的,政府往往成了改革的障碍。特别是社会经济取得很大发展的今天,既得利益仍然着掌握了资源分配的大权,官商利益一体化现象十分普遍,基层民众基本权利和利益屡屡被置于虚位,不爆发群体事件或恶性事件就不能得到重视,这真正是我等小民的郁闷所在,也是全体国人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