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的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涉及到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对新闻单位的处罚而引发的纠纷,本案在全国还是第一起司法诉讼。因此,本案法院是否能够受理,以及如何判决,对中国的新闻管理制度,都将是一个开创性的考验。具体到本案,内蒙古新闻出版局对《财经时报》做出的处罚,在法律上至少有以下两点值得商榷:
首先,内蒙古新闻出版局对《财经时报》作出的停业整顿的处罚,于法无据。我们假定崔帆的文章的确是“虚假”的,那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显然,对纸报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其情节再严重,在行政处罚上仅限于《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责令改正”。虽然《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有“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报纸”的规定,但并没有“停业整顿”的规定。而且,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否适用“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报纸”还要视情节轻重而定。更需要强调的是,从《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体系来看,其中的“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报纸”,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某一期报纸,而不是让一份报纸长期停止印刷、发行,让报社停业整顿!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内蒙古新闻出版局在对《财经时报》社处罚时,却完全没有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财经时报》社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他们根本没有告知《财经时报》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财经时报》社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没有给《财经时报》社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更没有对这篇文章的真伪找作者进行过调查核实。甚至,处罚决定书也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上作法在法律上均值得商榷。
如果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此案的发生,也再次彰显中国缺少一部新闻法的尴尬现实。众所周知,中国的新闻媒体多数都由政府主办,政府的新闻主管单位作为新闻媒体的行政上级部门,多数都是沿袭行政系统内部的管理方式对媒体进行管理。但是,近些年,随着许多市场化媒体的出现,原有的新闻管理方式逐渐难以适应。政府对市场化媒体究竟该如何管理?媒体违反规定该如何处罚?媒体一旦受到政府的处罚,又该如何寻求救济?在没有新闻立法的情况下,这一切,都没有一套成熟的游戏规则。仅仅依靠《行政处罚法》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已经越来越难以处理日益复杂的媒体管理难局。
11月3号,《人民日报》理论版刊发署名文章,呼吁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文章提出,“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对新闻工作领域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应该说,这一呼吁,实乃顺应时代发展的应然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