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结构的核心命题在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划分结构及其中的制衡机制。组织治理结构如此,社会治理结构亦然。
和谐社会本不关乎主义,亦非单纯利益视角的一块花布,更不该沦为政治秀场的唾沫,其要义在于构建一个平衡的治理结构。其中,每个利益主体,无论个人、组织,抑或政党、国家,均须具有其适度的治理边界,其实质在于明晰与优化各自的职能范围、责任分担与权利分配及其对其他利益主体产生效应的界限。惟有如此,社会才得以和谐。
在一个金字塔式的权势体制结构中,控制性利益主体往往能够凭借其实际控制权以合法或法庭难以证实的方式谋取私利,并使分散性利益主体的利益遭受侵害,此即利益层级结构中的隧道效应,多少全民的利益皆在此垂直通道中不断流失。在一个单边主义的失衡治理结构中,往往一股独大,单极独尊,唯首是瞻,天经地义般的利益侵蚀与高昂的治理成本最终全民共享,而相关职责的边界则逐渐模糊在讨价还价之中。有法无治,机制悬置,冠冕堂皇三千转头空。
在亲亲相隐的差序格局中,社会同心圆层层外推,并褪于远方,但推波助澜的利益之圈并非源自一个圆心,利益集团的横向链条籍此多向延伸与交织。而且,尽管政治文化强调共同体中价值模式的认同与塑造,但政治知觉的要义却在于个体主观感知及其结构的差异。正因如此,资源控制、共同体选择、信息传导以及利益分割等往往会超出有形制度的范畴,并呈现出一片纷繁复杂的现实图景。这同样是一个失衡的治理结构,只不过其常常被人们默许并效仿,或被淡忘。此即“潜规则”文化积淀的结果,在“乡土社会”尤甚,正因如此,“送法下乡”任重道远。
社会和谐关乎政治市场结构与民生民意民义,关乎经济持续发展与文化薪火传承,关乎多元主义与共同治理的生长。治理结果失衡的题中之义在于变革,单极政权边际修正或自我革命的勇气无疑是通往和谐之路的关键,其成因在于,正确定位单极政权自身的治理边界对于其策动的体制转轨效率与效果具有决定性意义。此外,一个社会秩序的自发建构与升级机制同样不可或缺,人人即体制,生于体制,死于体制,不是一个制度文明之国的发展之路。对此,转型中国须给出生动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