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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再现“搭车”收费
缴养路费必缴垃圾费
“我们这货车缴养路费时还要缴纳垃圾费。”河南省新乡潘师傅这样描述他们遇到的怪事。
记者在盖有新乡市城市管理局财务专用章的票据上看到,收费基金项目一栏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吨5元”。潘师傅回忆说,开始收费的时间应该是2007年下半年,他每月要缴纳60元垃圾费。潘师傅说,不买垃圾费就不给养路费票据,被强制缴纳垃圾费的车主不只他一人,其他车主也对此事也颇有微词。
国家关于缴纳养路费的规定中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为什么新乡市的货车必须缴纳垃圾费才能完成缴纳养路费的手续。
据潘师傅介绍,新乡市人民政府在2004年4月7日下发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明确规定营运车也要征收垃圾费,其中“长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吨位计收,每吨位每月5元。”
潘师傅说:“很多车主都不明白,我们家在农村,都是跑长途的,市里也不让货车进城,为何还要向我们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其实,《现代司机报》“司驾热线”2005年就曾经披露过一起类似的事件,引起当地有关部门重视,该省物价局明确答复“不应向营运车辆收取垃圾费”。
据了解,还有一些地方也如新乡一样。山西祁县,榆次区、太谷县也是用这个办法收取当地车辆的垃圾费。
垃圾费的全称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这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出自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2002年6月7日出台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于有“包括交通工具”的括号提示,就被个别部门当作向营运车收取垃圾费的理由。
但这句话有个前提,那就是“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才能收取垃圾费。
如果说长途客车会产生生活垃圾尚可理解,那货车如何产生生活垃圾就存在诸多疑问。更何况向其征收垃圾费有重复收费的嫌疑。
长途客运车都是在车站载客,即使乘客产生一定的生活垃圾,也都是在车站进行处理。而车站属于需要缴纳垃圾费的场所。如果车站已经缴纳了垃圾费,那么向长途客车收取垃圾费难免涉嫌重复收费。
长途货车也是如此。一般货车都有单位,他们在货场或公司装卸货物,而货场或公司,甚至是货车所属单位一般都缴纳了垃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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