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替是另一种假唱可为什么一直畅行?
最近,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起草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否则将予以处罚。国家严禁假唱,是因为假唱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老百姓买票以为听到的是明星真人的演唱,其实与在家听CD没什么区别,所以禁止假唱,是对观众权益的一种维护,一百个应该。
可让人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政府不同时禁止演员使用替身,特别是裸替?从性质上看,影视演员使用替身同样是在用赝品欺骗观众的视听。而替身好像比假唱更假,因为假唱的唱虽然是假的,可人却是真身,但影视替身整个偷换了个人,而裸替不但皮是假的,剥开皮里的瓤儿——奶子、屁股全是假的,造假造的更为通透彻底。
更为普遍的证据是,明星和导演使用裸替并没有在屏幕上事先说明,都是后来替身自己出来曝光后泄的底,但这时票房已经告捷,欺诈已经完成。按说,用假屁股假奶子欺骗亿万观众的眼睛应当有民愤,可是,我们却并没有听到观众对明星的抗议,反而都在骂裸替贱,骂他们自己炒作自己可耻。而那些用裸替的明星们在大片中饰演主角光芒万丈,可又没有付出什么肉体成本,继续保持她们的神秘价值和道德高位。
我们可以对曾经对使用过裸替欺骗过我们的明星列出个清单:《满城尽带黄金甲》巩俐的裸替是周显欣。《夜宴》中章子怡的裸替是邵小珊。何晴当年拍摄电视剧《李师师》,也是找 “裸替”帮她完成强奸戏。李小璐16岁被陈冲找去拍《天浴》,片中裸戏颇多,但全用的是替身。更为不可思议的是,李小璐竟然凭此片获得了台湾金马影后的桂冠。周迅2001年拍香港导演陈果的《香港有个好莱坞》,与两个大胖子拍情欲戏,也用了裸替。港台那边六七十年代,胡锦在《大军阀》、《金瓶双艳》,恬妮在《天涯明月刀》等戏中的裸体,都是替身完成的。1984年,米雪接拍电影《一脱求生》,戏中被饰歹徒的陈惠敏逼着脱衣服兼强奸。这场裸戏用了替身。1988年关之琳拍《血衣天使》,有一场车中被歹徒强奸戏,片商为了加噱头,特意找裸替露了一把。
最近,香港无线举行的台庆颁奖礼,米雪获得视后荣誉后,网上翻出当年她出演的裸戏来羞耻米雪,米雪说那是替身演的,把自己择的清清楚楚,而有些人竟然还以为看到的是米雪的真身,让人一蒙几十年——这就是现实,假唱万人痛恨,而使用裸替的明星们却名节双收,星光万丈……
这是怎么回事?假唱糊弄观众耳朵万人痛恨,可演员用替身却星途灿烂?这里为什么会出现同质事件的逻辑悖反?我想,公众认识盲区的出现,是与人们不知不觉用强化的道德观念屏蔽了商业影视中所受的商业欺骗所致。
因为从中国传统道德上讲,人们认为演员脱光露是一种无耻、是贱,是在污染社会,冲击纯良的道德传统,同时认为,演员在影视剧中暴露身体的不是在用艺术吃饭,而是在变相卖肉,所以对这些演员进行道德鞭笞很不留情。而对于那些坚持不脱不露的明星却心怀尊敬,认为她们坚持不脱是一种道德正派,所以才受了她们欺骗,反而越加捧她们的场。
我们不能说观众的道德尺度有什么错,脱光露确实不占据道德高位,但我们要明白,这个原则不能移用在商业领域。商业讲究公平交易,货真价实。假唱是用录音充当真唱属于商业欺骗,而同理,明星在大片中使用裸替也是一种欺诈。因为在开始大家认定她们是在真身奉献,而导演又有意用她们的裸露作为影片卖点进行宣传,借以驱动票房。后来人们才知道:看到的屁股和奶子不是明星本人的,而裸替都是些无名小卒,没准就是个三陪女,用这样的赝品欺蒙广大观众,等于大家付的是喝太子奶的钱,其实喝的是三氯氢胺是一样的。可以说,假唱怎么可耻,裸替就怎么可耻,而且还应加个更字。
可在很长时间里,我们把脱光露的演员划入另类,认为是她们无德,是脏水,而对那些因为使用裸替而始终干净而光芒四射的明星却心怀尊敬,认为她们是天使,是真正搞艺术的明星。现在我们发现,这是一种严重错位,我们是在亵渎我们自己做为一般观众的权利,我们是让人家给蒙了还在为人家喝彩。
什么是道德?真正的道德不是孔子那套虚伪,而是老子的真实与自然,真实才是道德的本位。所以,从这点上讲,舒淇是真实的、翁虹是真实的、张静初也是真实的、汤唯是真实的……因为她们饰演角色全是本位演出,角色需要什么戏就真身提供,不作假,不坑蒙拐骗,我们应该尊敬她们这种职业真诚。
对那些坚持不脱不露的明星,如果她们的清纯和恪守传统的道德底线也是真诚的,我们也应当尊敬她们。但她们却接下了含有脱光露的角色,然后往里兑水掺假——即用裸替来取代她们不想付出的裸戏戏份,这就是一种无德了,是比脱光露更为严重的一种无德。所以,以后再出现这种事件,观众应该坚决抵制,捍卫我们自己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抵制,而是继续为欺骗我们的明星喝彩鼓掌,那今后只能受到更多的欺骗,因为我们在鼓励他们欺骗我们自己,是我们自己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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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俐裸替 周显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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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子仪的“裸替”邵小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