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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11月8日《北京青年报》)
山西版的进京抓记者同辽宁版有所同、有所不同。辽宁版中,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立案,但是警方介入诽谤案存在程序瑕疵。事后当地调查结果也证实《法人》记者的报道不存在诽谤。这个山西版,从法律程序看没有问题:有最高检的司法管辖函件,而且履行了告知当地警方的程序。而两版抓记者事件也有一个相同点——都是祸起“负面报道”,都是直接触及到了公权者切身利益。即使记者受贿事实确实存在,在公众舆论哪里,怕也难以释清“公报私仇”的嫌疑。
受贿罪名的认定,指的是借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这里,“职务便利”与“谋取非法利益”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央视记者是否收受了与该采访事件当事人弟弟的财物、记者与当事人弟弟是什么关系,尚在调查中。但是,记者的采访与报道是否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有无虚构事实或凭空捏造,是这一事件的关键所在。理论上说,蒙上了关系色彩的采访有妨碍客观公正的可能,就像检察院因为自己被“负面报道”而立案而招致质疑是一个道理。因此,记者受贿与检察院立案,牵扯出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司法机关面对受贿嫌疑的问题;一是新闻监督司法的风险问题。
侦察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责任,面对贿赂线索无动于衷,是检察机关的失职或司法不作为。从这一点来看,检察官进京抓记者似乎无可指责。然而这一案件却无法回避检察院作为“负面报道”的当事人,办案是否具有“选择性执法”与“报复性执法”的问题。这里有个疑点:杏花岭检察长称,记者采访当天,他已经劝告记者别再进行采访,但记者没听劝告;记者采访结束离开检察院后,检察长突然给其中一名记者打电话说“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检察长阻止记者采访的口气很严厉,要求记者不要到任何单位去采访,马上撤离太原——检察长对于记者正常履行职务的采访活动粗暴干涉和威胁是很明显的,那么报复记者的可能性就不能排除。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质疑,记者被“选择性执法”,被“报复性执法”了。
关于记者采访杏花岭检方“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一事,公安部已发函确认该案属于“民事纠纷”,那么记者的采访或报道应该是属实的,因此应该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检方仍以受贿嫌疑立案抓人,司法行为是否适当、适度,很值得商榷。而新闻舆论监督权力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风险问题,是最值得关注的。司法机关如果能够轻率地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监督实施报复,那么它岂不是成了老虎屁股没人敢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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