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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外乎常识?

发表于 2008-12-16 17:35:10 类别:沉思

法律不外乎常识,这是名嘴杨宪宏常说的一句话。以前不以为意,总是认为自己不是学法律,对于法律的见解总是要听专家的解释,不敢胡乱发表意见。可是经过释放陈水扁这个新闻事件以及拍卖吴冠中假画的判决,我要呼吁:让法律合乎常识。

12月15日上午,受到收藏界、拍卖界广泛关注的,因花230万巨款购买吴冠中画作《池塘》引发的苏敏罗诉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拍卖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敏罗的全部诉讼请求。

问题来了:画是真是假?是假画的话,这个判决要告诉我们什么?不懂游戏规则就活该被骗吗?

在画的真伪问题上,我们看一下翰海公司法律主张:“我们(翰海公司)不认可吴冠中的鉴定。我们认为,让画家本人来鉴定其作品的真伪,存在很多弊端,也不符合司法规定。吴冠中在本案中,不能既充当证人,又充当鉴定人,如果吴冠中是证人,他需要出庭作证;如果作为鉴定人,则吴冠中需要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书画的鉴定,主观性很强,弹性很强,画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从法律上看真是振振有辞啊,可是这是什么道理呢?一个东西明明不是我的,却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硬说是我的,因为我没有权利去证明东西不是我的,非要这样吗?常识告诉我真假由画家本人鉴定最权威了,可是法律说我错了,是我没有常识。真是白活了大半辈子,原来还是个没有常识的白痴。

收藏家萧富元先生坚持认为其所委托拍卖作品是真品,并称是他从张帆处以120万元购得,还向法院提供了购买画作支付款项的证据。还说:“如果这幅画是假的话,我也是受害者。”请问萧富元先生如何证明画是真的,心里真的这么有把握吗?购买画作支付款项的证据只能证明画的伪作另有其人,不能证明画是真的。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不能因为也是受害者就不赔偿,找自己的冤家债主才是正经。

可是法律又在保护这位收藏家:萧先生答辩说,他只是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苏敏罗作为买受人只能起诉拍卖人,无权直接起诉委托人,他与苏敏罗不存在拍卖合同关系,他不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好吧,假如法律规定不能告委托人(搞不懂为什么要这样规定),那么萧先生又要去法院出示什么购画证据呢?为什么要冀图证明画是真的呢?等法院判决就是了,假如判定是假画,就以这个判决为依据去讨回自己也是受害者的公道啊。假如萧先生找不到自己的冤家债主,只能自认倒霉。

由于只能告拍卖人,所以只能告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可是大家看好了,拍卖行有个“不保真”的行业惯例,这个惯例厉害啊,可以堂而皇之造假卖假,不保真不就是给造假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吗?为什么《拍卖法》不对这种惯例加以纠正?鼓励造假吗?

拍卖有风险,但是这种风险是价格变化的风险,不是买到假货的风险,造假行为已经有违社会公道,本来法律应该主动介入,对造假者展开追踪调查,并绳之以法,司法单位为什么袖手旁观?可是,法院却判原告败诉,这难道不是为造假者保驾护航吗?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会是这样?

画是真是假?我们需要真相。假如画是假的,那么法律要惩罚造假者,这已经不是原告个人的买卖合同的问题了,社会不能容能造假者,法律必须声张正义。退一万步讲,假如画是真的,那么吴冠中要受到道德审判。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实在违背了我的常识,常识告诉我:造假是不能被容许的,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是必须赔偿的。可是法律告诉我:我是个没有常识的白痴。

同样陈水扁的被释放也是违背了我的常识,有人跳出来说,这是台湾司法进步的地方,可是,好象多数台湾人也反对释放陈水扁,有对夫妻,都是绿营支持者,在是否释放陈水扁的问题上打赌,结果先生输了,只好拿出30万让太太“血拼”,这说明什么?抛开法院是国民党开的(这句话本就是政治语言)这个因素,那位先生的常识也是不可能释放陈水扁的。可是法律为什么要违背人们的常识呢?

假如法律违背了人们的常识?到底是什么地方出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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