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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超限还是变相谋利

发表于 2008-12-22 12:27:37 类别:评论

    “按倍数实行计重收费,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
    按倍数进行计重收费而不强行制止超载,显然并不是在制止超载,而是一种变相的谋利。
    对收费的部门来说就是经营超载。

陕西宁强天价过路费探秘之三
治理超限还是变相谋利

■记者 鲁晟

    “按倍数实行计重收费,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说。
    一位北京交通大学的学者则对记者表示,目前虽不能准确计算出超重车辆对公路的损害,但按倍数计重收费,能更好地补偿路损。因此,计重收费其实维护了大部分人的公平。
    但周泽认为,这并非一个解决公正或公平的问题。路政部门的行政罚款,目的是制止违法。按倍数进行计重收费而不强行制止超载,显然并不是在制止超载,而是一种变相的谋利。“如果超重上路算违法,理当立即纠正,而非收费让超限继续。”周泽说。
    经陕西省交通厅治超办工作人员核实,该站配备了静态磅,一旦发现车辆超限,决不允许其上路。据《陕西日报》文章,陕西自去年九月底至今年十月底,对超限车辆的劝返率达到100%。因此,如果该车确实超限,允许其上高速就是纵容违法。
    在宁强收费站出口500米处,记者看见一个较大规模的治超站。省厅治超办解释,该站仅用来检测由四川进入陕西的车辆,对宁强站驶出的车辆,按照规定不予以检测、处罚。“收钱后就让超载的违法继续,对司机来说就是花钱买超载,对收费的部门来说就是经营超载。这显然不是治超的目的。”周泽说。
    事实上,如果这辆车经过潼关时被认定不超重,经过宁强时却被认定超重,在法理上也说不通。“在前面称量过了,应该以前面为准。公权力性质的行为,有一个依赖原则,不可以随意改变。”周泽说。
    周泽对此进一步解释:在一个地方处理过的问题,另一个地方不应该再处理,在法理上叫“一事不再理”。两地对同一事给予不同处理,是错误的。车辆准载量应该是确定的,不应该出现甲地不超载到了乙地就算超载的问题。
    然而,陕西省内遍布着数十个检测站。在治超办2008年10月绘制的一张地图上,标明了9个高速公路省界治超检测站,64个国省干线超限检测站,其中不包括流动检测站。宁强收费站、陕西省交通厅的工作人员用司机转运、中途加货等情况,证明多次测超的必要性。
    对此,周泽认为,如果确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中途加货从而超载,当然要惩罚,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以交钱而使超载继续。“正是这样经营超载的思路,才导致了超载无法禁止。违法超载超限者可能会想,抓住了大不了交点钱,抓不住就赚了。”周泽说。
    对“460号文”中的具体规定,陕西省治超办工作人员解释,相关审批部门可以允许特定的超限车辆上路,但仍要对其处以惩罚性的6倍收费,对造成的公路损坏进行补偿,是以经济为杠杆治理超限。
    周泽表示,这一规定不合理。如果超载超限是违法的,就没有人可以为违法开具通行证。如果是特许上路运输的物品,要么就不应该收钱,要么不允许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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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高昌,字一丁,现任北京某报深度报道记者,长期从事道路交通范畴内维权报道。《183个红手印的愤怒》、《三千万司机难抵“潜规则”》等报道在国内外引发了较大影响 。 原创文章受版权保护,如需转载,请先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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