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男人】洒家杂说
孔子的中庸不是让我们左右逢源,而是海纳百川……

2008-12-23 09: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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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产物

南宁市江南星光大道北大桥和桃源大桥立交交汇处一住户曾经因为拒绝拆迁,致使在建的立交桥项目停工达数月之久,给施工单位和地方政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媒体报道后,迅速成为南宁市民关注的焦点。对于城市公共基础项目,出现这样的“钉子户”,市民们有的反对该住户以此要挟政府,阻碍工程的顺利进行;有的旗帜鲜明表达了对该住户的支持,认为即使是公共项目也不能牺牲个体利益,众多人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凭什么让少数住户来承担损失。

鄙人在此不想支持哪方意见,只想就“钉子户”这一现象发表一点个人拙见。近年来,因为城市基础公共设施和旧城改造建设,出现了众多因为利益无法达到个人要求而拒绝拆迁的居民,对于这部分人,社会上都冠以“钉子户”的称谓。鄙人对这一称谓是持反对意见的,这一称谓本身就是对那些拒绝合作的人带有很大的公众歧视性。无论是公共项目建设还是商业改造,从法律角度上,涉及的利益各方都是平等主体,维护各自利益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和义务,这些所谓的“钉子户”,鄙人一直视他们为依法维权的“维权户”。

“维权户”的出现,折射出了较多社会弊端和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薄弱,但却体现了社会法治的进步。在过去,为什么没有“钉子户”“维权户”,是因为那时我们根本没有法治,统治严重依赖威权和人治,老百姓是不可能向统治者提出个人利益要求的,否则不弄你个家破人亡你就不知道统治阶层的厉害。现在,这些“钉子户”“维权户”的出现,恰恰反映了当公共利益和百姓利益有冲突时,政府首先想到的是协商和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而不是过去单一的强制执行。政府职能部门在这方面虽然还做的不尽完善,但至少已经让我们看到了一定的进步和希望。

“钉子户”本身也是公民法律意识加强的体现。在自身利益遭到侵害时,公民不再是过去的一味屈服和顺从,而是通过正常渠道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不受到侵害。公民维权意识的加强,恰恰也反映了政府至少有意愿倾听百姓的声音,哪怕这种倾听是一种肤浅的形式主义,至少也比过去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的惨景又迈进了一步。这些“钉子户”“维权户”的出现,促使政府在面对公共决策时需要考虑更加周全,更符合法治和人文道德观念,否则政府本身就把自己推到人民和舆论的对立面。

“钉子户”的出现,反映了政府在面对公共事件危机处理能力的欠缺和灵活性的不够。以南宁在建的立交桥项目来说吧,施工方称停工每天的损失就高达4万元,项目延后使用的社会效益损失估计更高,对于这些个案的处理,政府显然欠缺灵活有效的方法。不可否认,如果给予“钉子户”过高补偿会引起原来的一系列连锁反映,但只要“钉子户”本身要求是不逾越市场规律的,政府、项目施工方和住户是完全可以坐下来灵活处理的,既可规避政府的尴尬,又可以减少施工方的损失,同时相信也会让“钉子户”满意。毕竟世界上能用钱解决的问题它本身就不是问题。

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大力推行基础设施建设,这些维权户的出现,给政府决策部门无疑敲响警钟,在做公共项目决策前,首先就要把涉及到的各方利益解决平衡好以后才进行施工建设,这种边建边拆的方式,本身就反映出决策的随意性,出现几个“钉子户”“维权户”是必然的。

“钉子户”“维权户”的出现,本身就是法治进步的反应,必将推动和促进社会法治建设和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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