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周占春法官曾在新竹法院同事多年,非常了解他的审判风格。周占春法官为人正直,学养丰富,并且是一位不可多得的凭良心办案的好法官。一直以来,他严格依法判案,对案件的判决既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又不屈服于任何政治压力。我和周占春法官共事期间,经常会讨论法律问题。有时,我认为法官要有正义感,要为人打抱不平,但周占春法官则很冷静,他严格遵守法律的执著性比我强。我们有时会因为对案情的理解不同而发生争执,周占春法官经常会提出不同的思路和建议供我参考。
我认识的周占春法官,曾担任司法院人事处处长,这是因为司法院院长要借重他正直又坚定不畏压力的个性,请他来整肃司法界贪官。一般司法院人事处处长都曾担任过法院院长,卸任后,也当然回任法院院长。但周占春法官并不求官,在人事处处长任务结束后,他并没有为自己安排院长职务,仍然回归法院从事审判工作。
周占春法官是司法官训练所第24期结业,以他的资深经历进入高等法院当庭长,或担任地方法院院长完全没有问题。但他却选择返回地方法院当法官,亲身实践:资深、有能力的法官回到基层法院,带领年轻法官,教导基层法官办案。光凭这一点,就令人佩服。
羁押犯罪嫌疑人或人犯必须慎重,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得很清楚:必须要有逃亡,或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并且有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等情形,法院才应考虑羁押。在缺乏确实证据情况时,法官不能仅以推定的论证作为证据,或为了方便办其他案件而采取羁押手段。周占春法官以严谨态度处理一切犯罪嫌疑人,也包括陈水扁在内,这样的态度并没有错。
在台湾,并不是当事人涉有刑案就必须羁押,我们在司法官训练班受训时,老师经常告诫我们一句话:「一人在押,十人在途。」意思是指:一个人犯被羁押,会有许多亲人或朋友为他奔走营救。羁押一个尚未定罪的人,不仅会对被羁押人造成侵害,也会对一个家庭造成很深的伤害,所以台湾法律对羁押限定得非常严格。「不轻易羁押任何一个当事人」,是台湾法官办案的一个基本原则。台湾刑事诉讼法还严格规定,法院羁押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期限,超期羁押一天,法官、检察官就极有可能被当事人控告「非法拘禁」犯罪。在司法官训练所受训时,老师一再叮嘱我们:「绝对不可以超期羁押当事人,羁押期限届满,一定要释放当事人。」
严格地看待陈水扁的案件,台北地方法院首先是以有串证的理由同意检察官的声请,将陈水扁羁押禁见。但在这个案件已经完成调查程序,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证据已经公开,陈水扁已经无法再串证,羁押禁见的依据就不再存在,虽然陈水扁犯下的弊案远不止已经起诉的四件(南港展览馆案、龙潭购地案、国务机要费案、洗钱案),但是周占春法官依据法院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能对检察官起诉的这四个案件进行审理,其他案件有无串证的可能,不是周占春法官应该斟酌的。特侦组检察官必须就陈水扁涉及的其他犯罪,例如二次金改案等案件,另行侦办并再次请求法院以有串证的可能予以羁押禁见。
一般人认为「审检是一家」,其实法官是独立的审判者,而不是检察官的合作者,法官与检察官各有各的职权范围,检察官不能寄期望于法官的配合。所以,周占春法官释放陈水扁的裁决是恰当的。我希望陈水扁别心存侥幸,别再想玩法,不然,绝对会受到周占春法官公证的审判。这次陈水扁最大的不幸是:遇上院、检双方都是最优秀,绝对不受势劫利诱、公正办案的检察官与法官。
我请大家拭目以待,这次扁案侦审过程,对全台湾人民会是最好的法律教育,对台湾的司法绝对会立下良好的典范。
错的是陈水扁,周与蔡都没有错,押与不押都有充分理由。
我看了,所有的评论都很好,不知谢女士看不看,想必一定会看的,所有的人看问题都有偏差,你也一样,陈水扁肯定不咋地,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周占春也不是什么好鸟,一眼就看出的,谁说啥也无用,还是尊重民意吧,你没有必要替周说话,你就真的那么了解周,比你伟大的多的人都看走了眼,何况你看的人现在的多数人就不同意呢!大陆和台湾的英明领导人都曾选接班人走了眼,所以并不是你说的话一定就是对的,这一点要指出,这可能伤了你的自尊,没有办法,你的话语伤了很多信任你的人的心,再说一遍,周肯定不是你说的好人,这一点已足够说明一切,做法官先要做人。
谢启大大混蛋
你不要为烂扁开脱,不要为周占蠢开脱,一丘之貉,滚回台湾去。
秃头乌鸦邱毅为何爱假发?因为邱毅把假话当成命根子,没办法这是他从小养成的习惯,他一天不说假话好比让他去死,他通过爱假发表明爱假话,这是秃头乌鸦邱毅为何爱假发的原因,同时他也表明他是台湾第一秃头假话先生------说这话的是猪(动物)
我就是不明白:周占春一向以严厉执法著称,在他经手的案子里95%以上都羁押了,为何不羁押退位后陈水扁?既然陈水扁已有四大弊案在身,又有“二次金改”案有待厘清,如此的重罪羁押禁见是合理合法的必然选择,所谓周法官居然两次当庭释放,天理何在?周法官的公正在哪里?周法官的良心又在哪里?动辄几十亿的海外资金,让人看清了“台湾之子”的丑恶嘴脸!
公正、客观、理性,,可惜大陆连半个也没有!
或押、或放,一切依法公开博弈,押有押的理,放有放的依据,不服可以抗告。周占春的性格表现在第二次裁定放扁。高等法院并没有提出有力法律依据必须羁压,周不维上级暗示,仍然坚持放扁,虽有舆论压力,仍然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裁定,如果高院认为周的裁定是错误的,你高院可以自己裁定羁压,并对裁定负责。从这里看出了法官的独立人格,彰显了司法独立的伦理。回看大陆的不少法官,最缺少的就是独立办案的人格,一切听从“领导”的指示、督办和招呼,缺少法官的秉性,让人瞧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