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昌海的博客
凤凰博报 由你开始

三鹿等“主动”赔偿结石婴孩的欣喜与悲哀

发表于 2008-12-28 10:19:16

20081228日,媒体报道,记者从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获悉,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责任企业愿意向患儿主动赔偿,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据医学专家介绍,患儿治愈后发生后遗症的可能性极小,但本着对患儿高度负责的精神,22家责任企业还共同出资建立了医疗赔偿基金,患儿今后一旦出现相关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由该基金给予报销。

22家责任企业愿通过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以取得患儿家庭和社会的谅解。目前,赔偿资金已全部筹集到位,近日将通过多种渠道发放到患儿监护人手中。

据报道,一名知情人士透露,赔偿方案之一是敲定24亿元(注:或会提高到29亿元)赔偿总额,政府和企业都要出资。三鹿负责当中的9亿元,有3亿元摊到蒙牛、伊利、雅士利等有关奶企。

而此前,新华网报道,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获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正在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来自24个省市的87名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以及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志愿律师黎雄兵、兰志学、李静林、张兴奎、杨景林、张凯、刘云雷、周世锋等,为维护广大奶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发表了法律声明。

声明称,考虑到广大婴幼儿受害者的长久善后及复杂漫长的赔偿程序,结合三鹿集团强大的产能和市场渠道优势等重组再造潜力,反对以破产清算消灭赔偿义务主体的方式对三鹿集团进行重组,而应保留赔偿义务主体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对三鹿集团进行重组。数据显示2007年底三鹿集团总资产16.19亿元,总负债3.95亿元,净资产12.24亿元,在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确认奶粉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债权之前,三鹿集团并不具备《破产法》所规定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定要件。

如果法院坚持进行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广大奶粉受害者是三鹿集团的未决债权人,必须严格依法保护其正当权益。

声明称,20081124日,我们已向三鹿集团及张振岭董事长本人送达《关于解决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事宜的律师函》及《赔偿方案律师建议书》;128日,我们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集体民事诉讼,并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参加三鹿集团制售有毒食品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请求。政府和法院等相关部门承诺,正在主持研究受害者赔偿方案和诉讼程序,广大受害者对政府和法院的信任、期盼与等待,并不表明受害者放弃索赔权利,也更不表明免除三鹿集团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义务。

1、三鹿集团的经销商、供应商,同属三鹿奶粉的销售者或生产者,依法应当与三鹿集团一起承担对受害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经销商债权、供应商债权均不得享有受害者债权同等位阶,不能在三鹿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与奶粉受害者同顺序受偿。相对于奶粉消费者,经销商、供应商是三鹿奶粉产销关系中的内部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消费者债权的法律效力。另外,本次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负有重大行政责任,应当对受害者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三鹿集团欠缴的国家税费不能对抗受害者债权而获得同等顺序破产清偿。因此,三鹿集团欠缴的国家税费以及三鹿集团欠付的经销商、供应商货款等债权,在广大受害者的赔偿债权未获足额清偿前,无权获得破产清偿。

2、依据《破产法》,石家庄中级法院受理三鹿集团破产清算申请前一年以内的下列行为均属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包括: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以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提前清偿未到期的银行债务或其他债务等等。因此损害奶粉受害者利益的,奶粉受害者有权提起司法救济。奶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

3、破产管理人接管三鹿集团财产后,所有受害者索赔诉讼程序应当继续进行。债权未经确认的奶粉受害者,可以请求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并据此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受害者债权,三鹿集团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中提存相应份额,以保障实现受害者债权。

4、《刑法修正案(六)》之六规定,严厉禁止以虚假破产形式逃废债务,损害他人利益,任何通过拆分核心企业、剥离优质资产、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进行虚假破产或并购重组,逃废赔偿义务侵犯受害者权益的行为均属非法,甚至涉嫌虚假破产刑事犯罪。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及《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将与广大奶粉受害者一道密切关注破产程序,并对调查发现的一切涉嫌虚假破产罪侵害广大奶粉受害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控告直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声明指出,无论三鹿集团是否继续破产程序,我们呼吁,应当立即接受我们已经提起的受害者损害赔偿诉讼程序,并最终在政府的统筹主导下建立全国性的奶粉受害者赔偿援助公募基金,逐步解决本次奶粉受害者赔偿及善后事宜,以恢复消费者信心,重建政府公信,回归法治,维护稳定,实现和谐。

从“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责任企业愿意向患儿主动赔偿,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的报道看,企业的“主动”二字可圈可点。笔者是不相信这些企业会“主动”赔款的。结合此前律师们的声明,笔者很能够得出“广大奶粉受害者及其律师”呼吁“在政府的统筹主导下建立全国性的奶粉受害者赔偿援助公募基金”,政府回应民众的要求,“统筹主导”下建立了这么一个全国性的奶粉受害者赔偿援助公募基金的结论。

这从报道中也看得出来,“据医学专家介绍,患儿治愈后发生后遗症的可能性极小,但本着对患儿高度负责的精神,22家责任企业还共同出资建立了医疗赔偿基金”;根据主流媒体的溜须拍马的伟大精神和一贯作风,“但……还……”的吹拍句式用在一些导致了30万婴孩身体受损的企业上,不是很可耻吗?如果它们真的如此有良心和崇高觉悟,为什么会生产毒奶粉呢?即使主流媒体,也断不会愚蠢到对它们拍马。只有一种解释,它们的“主动”,是背后有政府的统筹、组织和施压。主流媒体这种吹拍句式,也一直是用在政府的身上,才能体现其“政治觉悟”和“舆论导向”。

但无论怎样,尽管“后遗症可能性极小”,但政府还是出面统筹主导,建立了这个基金,对广大受害者是一个事后的补偿和安慰,笔者感到十分欣喜。

但也不无悲哀。

此前,大概是1010日,国家有关部门高官就表示过,中国将帮助要求赔偿的外国公司;外国公司从奶制品出口商那里进口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外国公司的索赔要求将在商业层面解决,但是如果索赔要求遇到问题,中国准备通过外交渠道提供帮助。还说敦促所有公司遵循市场规则,按照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笔者对官方这一表态表示欢迎,说明中国政府是一个敢于承担国际责任的政府,这个责任还包括因自己国家的企业法人的不当或错误行为给国际消费者到来的损失和伤害,政府并不进行“国家保护主义”,而是愿意遵循市场原则和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包括索赔。

不过,中央政府在国际上都愿意承担责任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却大肆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国庆节前,香港《大公报》就报道,北京三鹿事件志愿律师团在全国招募的公益律师日前有30多人因受到压力而退出。北京某部门给各地发出了“明传电报”,禁止律师“私自串联”、不允许律师利用媒体、互联网、报刊发表影响政府处理事件的言论;相关索赔案件要汇报,不得私自受理……等等。“美国之音”也报道说,毒奶粉事件在中国曝光之后,最先被曝光的生产毒奶粉的三鹿集团所在的河北省的律师受到压力,不能代理毒奶粉索赔案件,其他省市志愿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也受到要求他们回避毒奶粉案件的压力:尽管中国在技术先进到上可以把人送入太空,但是在法治建设方面却依然没有迈入现代法治国家的门槛。

政府司法当局阻止律师为受害者索赔,现在却搞什么“基金”,明显地是用政府行为替代了司法行为,和“依法治国”的理念格格不入。

主流新闻媒体对律师被禁止接受毒奶粉索赔案诉讼代理一事保持沉默,却又对这么一个迟到的、与国家法治进步和人文关怀相对立的企业“主动”行为极尽粉饰,也说明新闻媒体道德观念、法律观念的堕落。

三鹿等企业在政府的组织和统筹下“主动”赔偿结石婴孩的行动值得肯定,值得欣喜;这聊胜于无,说明政府部门愿意为自己的失职而对民众造成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尽一定的补偿义务。但政府行为替代司法行为,却令人无比悲哀。

市场经济下的中国,依法治国的中国,如今还在用计划经济的手段来处理问题,以行政手段来替代司法手段,如何不令人悲哀!

 

推荐阅读(点击下列标题即可):

国内“活寡妇”与海外大黑帮的双重悲哀

摒弃习惯思维,尝试从正面看待达赖

陈水扁效过往民进党囚,狱中写书搏民心

中央高层频频视察地方,严防4万亿“豆腐渣工程”

引导民怨的有序宣泄,考验当权者的执政智慧

就业形势严峻,港媒吁政府对症下药化危为机

抵御危机,须速建社会保障和公民权利体系

燃油税是垄断集团对抗油价的“缓兵之计”?

中央将助外国公司索赔,地方却阻律师法援百姓

“首富”黄光裕,畸形经济的又一殉葬品?

颜昌海诗歌博客:http://blog.ifeng.com/1493093.html

分享 浏览(5271) 评论(23)
上一篇 << 防扁李串供,台湾应再度拘押陈水扁      下一篇 >> 扁李“父子”沆瀣,不法办李登辉天…

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

关于博主

颜昌海

一个中国人;说点表达自己想法的话;仅此而已。本博欢迎转载、引用或抄袭。抄袭时也欢迎注明抄自本博。(本人网易主页:http://bigtigeryan.blog.163.com/edit/?setNone163Cookie=true,某些话题系在该主页发表)

加为好友

给博主留言    查看留言

文章列表

文章分类

最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