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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5日,《长沙晚报》发表《官员财产公开的示范需要掌声》一文,说新年第一天,新疆阿勒泰地区55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填报的个人财产申报表,如期在网上公示接受监督。官员财产公开的呼声早已有之,但真正实现却是在新疆阿勒泰地区,这令人感叹。当然,阿勒泰地区55名县(处)级领导财产公开不是很完善,也不是全方位公开,但毕竟走出了最为艰难的一步,具有破冰意义,我们没有理由不给予热烈的掌声。 2008年7月初,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及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后,被媒体热捧为“率全国之先”,笔者在2008年7月14日发表的《贪官的崇高境界:一人坐牢全家幸福》一文中,就指出官员收入公开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而14年前的1994年起,我国《财产收入申报法》就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现在,已经是2009年了,我国《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进入第15个年头了,还只听楼板响,不见人踪影;一个失范的所谓“示范”,官方媒体居然不惜脸皮的“要掌声”,叫人哭笑不得。 笔者知道,对官员财产公开,反对声最强烈的是官员;而决定官员财产是否公开恰恰也是他们自己。官方媒体曾经报道,97%的官员反对、抵制这一阳光立法。笔者也知道,官员财产公开制度,首先是能够减少腐败、预防腐败,将官员的黑色收入、灰色收入统统纳入阳光下照晒,自然就能威慑腐败官员,让他们收敛伸出黑手。其次,是官员可以自证清白;中国目前,民间流行“无官不贪”的说法,但其中肯定有廉洁的官员,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能让好官不会受坏官牵连。再其次,是对官场人物的爱护;面对诱惑,官员也是人,不是神,贪欲难免;一旦腐败被抓,身败名裂、妻离子散,下场凄惨;若没有保障他们在官场上必须保持清廉的法律,是体制的漏洞,是法制的不负责任。 而阿勒泰这个所谓的“示范”,是“秘密申报”,也并无对申报内容逐一认真调查、核实的机制;所以,官员怎么填写都由他,填了当白填,白填都不填;——比如,无人填“收礼”一项。堂堂一个地市级的官场,居然没有一个收礼的,是这个官场清廉无比,还是这个所谓的“示范”根本就是打醮念菩萨——哄鬼?! 官方媒体以为现在的民间,如同几十年前的人大、政协:举举手,再鼓鼓掌,然后高唱“就是好”、“就是好”?!对不起,现在是改革开放后的第31个年头!除了那些将假话当真话、将肉麻当真理的“五毛”、“六毛”们,大概其他的人都不会这么白痴了。 要笔者鼓掌倒是可以,笔者鼓倒掌!然后,顺手给你脸上一巴掌! 15年来,关于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但有关法律和制度迟迟不能出台,归纳起来,原因有几种,一是认为没必要搞财产申报;二是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多此一举;三是认为将家庭财产公之于众,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心理和现实情况;四是认为申报财产的手续太复杂,恐得不偿失;五是认为家庭财产属个人私事,国家没必要管得太细。 上述理由,根本站不住脚。认为没必要搞财产申报,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多此一举,根本就是强词夺理。认为家庭财产公之于众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心理以及现实情况和家庭财产属个人私事,国家没必要管得太细,看似有理,也不值一驳。在旧中国,中国人的传统心理,还有三妻四妾,那么《婚姻法》就不能立法了?中国人的传统心理,还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个‘后’是指男丁)”,那么计划生育政策是不是错误的?!家庭财产当然属个人私事,那么如果抢劫、偷盗得来的财产,一旦进入家庭后,公安部门是不是就不要追查和收缴了?国家刑法何必规定什么“赃款”、“赃物”?!国家打击抢劫、偷盗罪行,岂不是“管得太细”?!何况,公务员的身份有别于普通人,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普通公民,又是政府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义务,就是针对他们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既然要选择公务员的职业,就必须放弃所谓的“财产隐私权”;否则,你就不要掌握公权力,就离开公务员行业。 至于认为申报财产的手续太复杂,得不偿失的理由,更加荒唐可笑。公务员手中公共权力的廉洁性质,要求公务员不管收入有多高,都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这已经成为世界上清廉政府的公识;而在我国,公务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进行非法的权钱交易是产生腐败的最重要原因,也已经被无数事实所证明。曾有官方媒体报道,我国每年被贪官席卷海外的赃款竟达6千亿之多;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上花费一些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值得的,同腐败的危害比起来,其代价微不足道。而打造一个清廉政府,就打造了一个和谐社会,其对国家和民族的深远意义,更不是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衡量的。 去年两会期间,有高官表示,官员工资的公示可实现,但时机尚未成熟,需要相关的配套改革;比如银行信用、消费信用的完整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许多个人收入可能不通过银行。当时,笔者对此就不能苟同,认为这是给反对官员财产公示的人找借口,为贪官们争取多一些的搜刮民脂民膏的时间。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官员收入公开制度;难道我国现在的配套设施,居然要比瑞典落后240多年?!银行信用、消费信用的完整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就只能任由贪官当道、腐败横行?! 即使是白痴,都知道,我国现在的任何设施就是再差劲,也要比240多年前的瑞典先进;而什么叫银行信用、消费信用的完整体系?恐怕没有任何人、任何国家敢于宣称自己的银行信用、消费信用体系是完整的;即使再过240年,该体系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我国官员收入公开制度已经冰冻了15年,是不是还要等待240年?! 然而,中国公民不愿意等待!! 中国公民社会的逐渐成型,也不容忍等待!!! 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曾说,“权力永远意味着责任和危险”;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曾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目前在中国,谁掌握权力?谁掌握绝对权力?是执政党和执政党领导下的政府;是各级公权力部门和公务员们。可是,古往今来,掌权者都习惯于权力的攫取、滥用、享受。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我们深刻认识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我们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继续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切实改进作风”;“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因此,制度性的“危险供给”,对掌控权力的官员来说,就成为了必须。 事实上,我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之规定,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但这个“规定”的软弱无能,已经显而易见。仅仅是一纸表格,胡乱填了,交上去就万事大吉。这种“收入申报”规定,只是一种“自娱自乐”的游戏,根本没有约束力,不具备实效性。 而且,这种归党的纪委管理的“规定”,严格从法律上来说,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一个最直接的例子是,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3000余万元,不明财产近5000万元;上亿元的资产,他肯如实填写吗?应该说,从1995年开始直到他倒台为止,每年他都会进行“收入申报”;但处理他,是因为从“收入申报”得到的线索吗?推而广之,全国所有被揭露的腐败官员,谁没有填写向上级、向内部交差的“收入申报”?又有谁能如实填写?如果有法律的约束,他们就必须如实填写;如果不实,任何人都可以依法举报,司法机关也必须依法检控。 2008年4月24日,韩国政府公布了一份报告,公示了包括总统李明博在内的103名政府高级官员的资产;其中,李明博以354.7亿韩元的资产高居榜首。这103名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明细,包括其配偶共同拥有的现金和不动产总额。该信息表明,总统和所有政府官员财产公开在韩国是一种例行公事;而这种例行公事,官员有了“清白自证”,也为国家反腐败提供了参照系。然而,这样的例行公事,却是在韩国独裁政府执政期间就开始形成的。1980年全斗焕成为韩国总统,在1981年就颁布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中,主要内容之一是财产登记制度。但是,登记的结果是不公开的,这实际摆脱了国民的监督。正因为如此,1987年12月总统选举前夕,总统候选人卢泰愚的“选举公约”上,就提出了主要公务员要公开财产的意见。接着,在1988年3月,卢泰愚作出修法的指示,并与1988年4月22日,带头公开了总统财产。该法经过4次修改,于1993年6月基本定型。1995年11月16日,全斗焕和卢泰愚两位前总统相继因筹集和侵吞秘密政治资金而被逮捕、被判终身监禁。虽然如此,国民还是没有忘记他们在任期间为民主、法制曾经做出过的贡献;1997年12月,他们得到候任总统金大中特赦,并于1998年初获释。 韩国的事例,值得我国官员和民众深思。 在我们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这个阳光法案却被冰冻了15年。阿勒泰官员申报财产,本身就是一个失范的范例;而我们的媒体,居然有如此厚而且坚的脸皮,请民众为之鼓掌!这不是极大的讽刺是什么?难道我们现在的“配套改革”,居然还没达到1988年3月卢泰愚时代的水平?! 拍马屁可以,但不要拍得无耻,得悠着点儿。 当然,阿勒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尽管是个摆设玩意儿,毕竟还是将它当成了一个摆设玩意儿,比起全国其他地方不将它当玩意儿来,似乎也是进步。但笔者,决不认为它具有“示范”意义;如果有,则是执政党的悲哀,是政府的悲哀,是人民的悲哀。它的存在价值,只能起到一种警示作用:中国反腐败,是如此的凄凉和无奈。 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多次呼吁:尽快建立政府官员个人资产公布制度。王全杰说,政府官员向社会公布财产状况是世界大部分国家成功实行多年的政治制度。“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申报和公布个人财产对于建立阳光政府、防止贪污受贿、遏制社会腐败是一种最有效的机制。”王全杰代表建议:“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应该在每年年初或年终公布个人财产,欲任县以上领导职务的候选人在参选前必须公布个人财产”;“领导干部公布财产的范围,应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并包括其海外资产。所谓财产,应包括所有的有价资产,如现金、存款、股票、投资、不动产,及个人拥有的一切有形资产。” 如果说有示范作用的话,王全杰对于全国各级的人大代表,才具有示范作用。他代表了人民群众,在如此鼓与呼。 而一些官方媒体,在他面前,应该惭愧,应该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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