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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给司机“拒签”权
目前执法中存在一个明显漏洞。那就是相关的处罚决定书或通知书等都没有给当事人拒签留下空间。法律文书上有当事人对调查认可的签字确认一栏,而当事人如果对相关调查并不认可,却无处下笔,就只能以拒签来表态了。
很多时候,司机在遇到“执法争议”的时候,往往选择拒签罚款通知书。而事实上,这样的拒签行为根本无法保护司机们的合法权益,反而留下许多隐患。有些执法者只收取罚款,根本不管你签不签名,大不了他们在罚款单上注明“拒签”两字就解决了问题。个别执法人员根本不让司机签名,甚至连处罚通知书都不出具,以此来提高“工作效率”,为他们可以让罚款进入自己的腰包埋下伏笔。
一旦“执法争议”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时,司机们不能向法院证实是否拒签交通违章通知书或交通处罚决定书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司机没有拒签权还留下另一个隐患,那就是执法者完全可以借“拒签”为名,而堂而皇之的伪造相关的法律文书,例如询问笔录等,使被执法者处于极端不利的位置。
由此,笔者认为,这类法律文书是否真正保证了当事人的申述权利?为什么不能给当事人留下拒签的空间。换句话说,面对各种违章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如何保证当事人有当场申诉的空间和权利?而这种申诉为什么不能直接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中呢?再换句话说,当事人“拒签”也应该可以在拒签一栏中留下理由和签字。
其实,这并不是什么大事,只是在制作有关法律文书时,多留一点空白而已。(高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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