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改组为 股份制省级农村合作银行的建议 情况: 农村信用社省联社( 以下简称省联社) 是我国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产物, 目前从省联社的性质和职能来看, 身份比较特殊, 它既是由农村合作金融发起设立, 受农村合作金融委托对其实施行业管理的联合体, 又是受省级政府委托对农村合作金融实施管理,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的管理机构, 还是一家可以提供部分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法人。三位一体, 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主体的基本运行规则相违背。因此, 省联社管理体制受到不少人的抨击与质疑。 分析: 从实践经验看,农村信用社改革走向会影响省联社的发展走向。由于最初设计时, 省联社只对本省的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 在一些经济相当发达城乡一体化和工业化程度比较高的的县市, 成功改制的农村信用社组建为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后, 按照公司章程,存在脱离省联社管理的可能。 这样, 省联社有可能被逐步架空,不利于整体管理。 另外,长期以来, 农村信用社无论是由原来的人民公社管理、农业银行代管、人民银行代管、还是由银监局管理, 都是一个个分散在全国广大的农村, 没有形成一个较大范围的合作金融体系, 这也是我国农村金融历经多次改革, 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从国际上来看, 合作金融的一个主要发展趋势是逐步从分散各自为战, 走向联合, 自下而上参股, 形成完善的合作银行组织体系, 确保整体优势发挥。因此,政府应借助深化农村改革为契机,整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建议: 在完善省级联社的管理、服务行为的基础上,探索把省级联社改组为由法人单位参股、向法人参股的股份制省级农村合作银行新体制。 可以分为三步走: 1. 县级联社通过决议,参股省联社组建省级农合(商)行。县级联社从自身利益出发,需要实施某项管理或开展某项服务,但是单个法人社由于规模小、手段落后、影响力弱、管理水平低、信息不充分、风险承受能力差等原因,想做却做不了或做不好,可通过社员大会决议形式,参股省联社即将组建的银行,避免省联社管理权限上的法律尴尬。在此基础上探索省级农合(商)行如何从管理职能向管理与经营的双重职能过度,在履行管理职能的同时,展开一些批发性金融业务和社团贷款业务。使法人社迫切要求的规模化服务能更有效展开,使自身的法人治理更趋完善,使其与法人社、与银监、政府关系更加明晰,责权约束更加有力。 2. 省级农合(商)行对参股的县联社优质资产有选择的向改制成功的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再参股。这样做可以使成功改制的县级农信社做大做强,盈余能力增强。 3.让资产质量相对较低的县级联社就近重组,并入改制成功的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进行资源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