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新媒体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lawyer@ifeng.com
京ICP证030609号 本站通用网址:凤凰网
客服电话:(010)84458487 客服邮箱blog@ifeng.com
关于执勤民警配枪使用网弹的建议
情况:
2007年1月22日晚上,杨炳静与同乡在昆明佴家湾吃烧烤时与人发生争斗,当邻桌的一个人被打倒后,杨炳静便与同乡离开。谁想后来接到报警的民警追了上来,并开枪将杨炳静射死。杨炳静的家人认为民警的开枪行为不合法,便将该民警所在的渡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一审中,法院没有支持杨炳静家人的诉讼请求,家人不服又上诉到昆明中院。2008年11月12日,昆明中院开庭公审此案。此案在网上争议较大,集中的焦点在于,警察该不该使用枪支把犯罪嫌疑人击毙。
分析:
从新闻报道看,事发当晚,杨炳静在与邻桌人发生冲突后先行结账离开了打架现场;民警没有到杨炳静等与人发生争斗的现场,而是半路遇上杨炳静一行的;杨炳静一行没有抵抗便四散逃跑,民警孙永军在杨炳静身后开的枪。如此说来,警察在开枪的时间,杨炳静一行并没有任何负隅顽抗、威胁警察生命的暴行,他们唯一的拒捕便是拼命逃跑。那么,此次事件中,警察真的有必要将其击毙?在警察的执勤中有没有类似事情发生?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者,有可能使用刀、枪、棍、棒等器械,极易引起参与打架的一方或双方、甚至无辜群众的人身伤亡,公众为此十分憎恨。但憎恨归憎恨,我们也不能因此以暴制暴。
建议:
制止嫌疑人犯罪,即便使用武器,并不非得是枪弹,能用催泪瓦斯、网弹、麻醉弹等其他既可制服嫌犯又不令其当场毙命的武器岂不更好?即便警察当时没有这些武器,瞄准犯罪嫌疑人的臀部、腿部等非致命部位进行射击,击伤犯罪嫌疑人不是一样可以令他们束手就擒?法律规定了警察在紧急情况下有使用武器的权力,但是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击毙犯罪嫌疑人。警察打击犯罪的目的,一方面是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是挽救犯罪嫌疑人泥足深陷。使用武器有可能击毙犯罪嫌疑人,但击毙决不是目的。

李新月3186
职业媒体人,某中文网站签约作家,《知音》、《女友》杂志特约撰稿人;腾讯网、环球网、新民网、大河网等多家网站特约或签约评论员。被凤凰网评为2009年论坛“十大金牌写手”。原创文章均已注明,约稿请联系lixinyue186@sina.com
请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