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松--凤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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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小偷编号示众是在培养潜在的反社会群体

发表于 2009-01-18 17:59:53 类别:法律评论

据重庆市多家媒体报道,116日,重庆市公安局将30名扒手编号,押往全市各大车站码头等人流密集场所,供市民辨认。这样的新闻看得我目瞪口呆!

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这是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在做出这项决定时,是否考虑过相关的法律问题?其实,将小偷游街示众涉及的法律问题很简单,那就是违法;警察机关之所以无惧违法,是因为这种违法行为能够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

“对待小偷尤其是惯偷,我们要坚决予以严惩,游街算啥?应该在他们的额头上刺字!别跟我说小偷也有人权之类,被偷的广大民众的人权在哪里?”

“对这些垃圾,就要灵活处理,不要受什么人权之类的观点影响。”

“我很幸运,在广州这么多年没有被扒手偷过,但是我认为对小偷应该更严厉一点,他们没有尊严。”

“同情小偷就是同情犯罪,希望全国各大城市也参照执行,打击犯罪,保障民生。”

新浪网在转载这个新闻时,网友的跟贴有大量的类似言论,这就使得警察虽然行为违法,却在道义上获得了支持,由此构成了这种违法行为“存在即是合理”的现实正当性。

作为广州市民,深知人们对盗抢的深恶痛绝。这个城市流行一个尽人皆知的说法:“没丢过自行车的人不是广州人。”我在广州生活了17年,前5年骑自行车上班,先后有6辆自行车被盗贼看中,一直偷到我不敢再买自行车,终于被“偷”成了广州人。

不用说,我对那些遍布于城市每一个角落的毛贼也是恨得牙痒!但我又经常干一些看起来颇为“大逆不道”的事情——曾经多次在街头喝止警察、保安体罚、殴打鸡鸣狗盗之徒。按说,面对那个趴在地上、人人喊打的家伙,我也该冲上去来个三拳两脚,以解6辆自行车之恨。但是我没有加入街头喊打行列,反而在“保护”那些毛贼,这是为什么?

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个是从纯粹法律的角度,既然法律明文规定,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那么,每一个未经审判定罪的人,都是犯罪嫌疑人,将嫌疑人拉出去示众,无疑是违法的;即便是一个罪犯,除了依法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其他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采取包括游街示众等方式对其羞辱,同样是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是从社会学角度的思考。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基于罪刑相适应的现代刑法原则,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仅仅处死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罪犯,而对大部分罪犯实行劳动改造,使他们最终再次回到社会。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除了法律意义上的惩罚外,还包含道德感化和心灵救赎。在基督教新教伦理下,对恶者的教诲是以回归天国,免受上帝的惩罚为道德合理性;在儒教文化背景下,惩恶之目的是对恶者从行为到心灵的矫正,使其回归到合乎主流价值观的社会大家庭。虽然犯罪的人处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环境下,但是,无论中西方文化背景下的哪一种教诲和感化,都是精神救赎和道德再造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不应当存在殴打、体罚、人格侮辱等任何合法和非法的暴力。

将坏人拉出去游街示众,在千百年来的中国是一件习以为常的事情,具有深厚的社会文化根基,其中的核心是坏人不配有权利,可以被“好人”任意羞辱和处置。警察以此行为张扬除暴安良的思想,普通公众通过街头围殴坏人,向被示众的小偷吐口水,以满足复仇的心理。可是,甚少有人思考这种快意恩仇的后果,将在一定程度上催生犯罪者的反社会人格,一旦有机会再次实施犯罪,必将更加疯狂和残忍,从而通过犯罪行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今天对于一个手无寸铁的所谓坏人施暴,等于间接地为我们自己埋下了将来可能被报复的种子。

当然,这不是说我们害怕坏人,要把他们供起来。必须强调,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但这种谴责和惩罚必须是以文明的手段,以符合程序正义的形式实施。这就使我们不难理解,在法治国家,对犯罪的追诉过程,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为什么会有如此复杂。或许,从极端的方面理解,“坏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才是对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最好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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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方周末高级记者、21世纪经济报道高级记者、瞭望东方周刊编委、法制早报常务副总编辑。目前供职于中国周刊。 ggs8964@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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