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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於法之罪証尚非十足

发表于 2009-01-19 08:57:58

孔老夫子句不為人熟知但非常高水平的話:〝眾惡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衛靈公〕〞 用今日的話語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管其人在德行及政治等方面上有怎樣的风評,都必須嚴格小心就事論事、就法論法。

因此,儘管人們看到扁案有超大筆現金的搬動、鉅額款項在島海內外轉帳...,說扁一審必將定罪言之尚早,因法院必须只依証据、非推测,認定犯罪事實,然而:

1.   違反献金法,如扁所自認,不科予刑責。

2.   特偵组儘管已大肄行動多時,仍未見直接证据咬定:扁本人、或與珍共謀,收贿。

3.   貪污若不成立,則無洗錢罪可言。

5.   機要費案非絕不可比照馬英九特別費案之法理免罪之。

再加台有無罪推定之法,今一般以為扁必被定罪,於法之据實尚未及如此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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