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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4 11:28:46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权证无序创设类 | 浏览 1686 次 | 评论 0 条

剥开上交所权证制度的画皮

    上交所总经理21日发表言论称:“基本妥善解决了南航权证到期、大庆联谊退市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了风险。。。成立了保卫部,完善安全维稳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了交易所办公场地安全 ”。

    古往今来,一切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权证维权是正义的,在我们这样的社会,正义就必胜!我们要回自已被诈骗了的血汗钱,我们不怕什么保丑部——战友们,诈骗团伙胆怯了;他们就是再派800万保卫部,也不能改变“蒋家”覆灭的命运!

    我走到这里还是远远不够的,本博将会与沽友继续努力,用自已的言行与邪恶的权证利益集团作殊死的斗争。并在此,发表本篇文章,向全世界揭露上交所权证制度的虚假本质!

目录

一,《上市规则》适用于权证,信息披露原则不应丢弃

二,《办法》要恰当,直接无误,解释明确,不得篡改

三,创设注销均应有章可循,不该始乱终弃

四,创设属于发行,权利义务平等

五,名称数量须规范守信,狰狞面目需制度改良

六,创设劣迹践踏三公,纠错反腐势在必行

正文

  当您看完这篇单纯探讨权证规则的文章,相信您会对上交所愚民的权证制度,会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上交所权证制度够阳光的话,何必怕我们刨根问底呢!(本文于08年5月22日、6月23日在上海证券大厦呈送总经理被阻止,只得挂号信寄张育军;10月17日、23日、12月2日又面呈证监会,至今均杳无音讯)

一,《上市规则》适用于权证,信息披露原则不应丢弃(略)

二,《办法》要恰当,直接无误,解释明确,不得篡改

  1、国务院《若干意见》指明:“建设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表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在于高度透明,规则首先应具确定性,其中5次重申“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然而上交所权证制度中创设数量不透明、注销制度不健全,不安全的运行程序是补丁加补丁。

  2、规则必定是规行矩步,毫不苟且。上交所明知权证特性尚未被市场投资者完全认识,作为新型投资品种的权证《办法》更应当一言为定,统一遵守,而不能断章摘句,含糊其词难免会让人误解。条件不明确、多选择、可变化的条款,竟被当成规则是不能得到统一执行的,执行的效果当然也不好;上交所对投资者的理解能力、风险认知力、判断处置力并没有任何要求,任何解释权既应该遵循合理的方法与原则,也应朝着有利于弱势群体的角度来解释!上交所相同的说法,不同的解释,严重伤害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再看看上交所的解释权是何等的霸道:《办法》第28条“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不敢想象,权证在最后交易日或行权日正股停牌的,只怕上交所将无法解释与处置;投资者有权要求上交所负责对自已发布的《办法》、通知等,明确地解释每一条、每一句。

  3、投资者视同生命线的严谨规则、公开生效的29条“创设同种权证”,竟被上交所与其会员单位轻而易举地篡改成“创设相同权证”,殊不知“同种”与“相同”意思并不相同(这是又一版本的狸猫换太子:同胞兄弟可谓是同种,也不能混合参与相同的人类活动);他们公然冒充原权证发行人(如机场集团、南航集团),盗用别人名称权混淆视听上市交易;如此公开的歪曲,与盗窃无异。证券公司创设的权证简称不真实、不规范、不合法,证券公司仅凭上交所授权的创设业务不合法。权证的相同创设与无序注销,实属名不正言不顺,上交所必须终止文字游戏,制定并且报批“具体要求”实施细则,公开宣布暂停创设,恢复证监会监管审批程序。

  4、不正常的权证制度已是千疮百孔,弥天大谎还在持续。如果上交所对权证信息应该披露的范围是全面的、要求是明确的、方式方法是标准的(上交所李京真不该因享有解释权就随心所欲,任何解释权都应有合规的方法和尺度、应有合理的自由度,任何推理也应依据事实前提、应有正当性;不能再以已昏昏、使人昭昭了),如果发行人再配合以重新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履行证监会《披露办法》。

三,创设注销均应有章可循,不该始乱终弃

  1、上交所李组长认为:“权证创设是合理的,符合了国际惯例”。事实上南航权证是一种股改权证,是南航大股东支付给南航流通股东的股改对价,股改以及股改权证是中国股市所特有的,上市交易已属于尝试,不该还搞权证创设,更不该再增添无限创设的风险;上交所也承认创设是上交所的独特设计,自然谈不上什么国际惯例。因此,在南航权证创设问题上,上交所拿国际惯例来说事,已显露出了某些人一惯忽悠投资者的马脚。其实香港等市场权证创设是作为正常的市场工具情况下推出的,它跟我国把权证作为少支付或不支付对价的股改工具是两回事,流通股东等于是放弃了对价上的要求,对价损失是要在权证交易权和行权博弈的过程中寻求补偿;无限创设与创设又是两回事,风险程度被扩散、扩大了,天量的创设从根本上侵犯了股改对价成果,侵占了流通股东的博弈机会,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极大伤害;试想想:如果创设机制成立,那么股改权证刚上市就被创设一千亿份,权证价格自然会直线下降甚至一分钱不值,这个股改对价也就失去了意义——市场上券商多的是,也就相当于没有参加股改的券商借助上交所的“政策”,无偿享受了流通股的对价权,毫无风险地侵占了流通股东的对价权益;这跟香港市场上非股改条件下的创设不可同日而语,何况香港创设权证上市实行的是T+2以上(深交所创设上市也规定T+2,并因投资者对创设的指责和投诉,负责任地一直延迟推出;上交所对创设暴露出的诸多问题置之不顾、一意孤行,可谓是利欲熏心),且权证代码也不一样(在名称后加A、B、CD字样),以避免混乱令市场有所识别——发行商会珍视自己的信誉而不致过分胡来,同时也方便投资者对不同发行商的资质和行为模式进行鉴别;而上交所对券商实行T+1创设、对中小投资者实行T+0告知,合谋、突袭式的任意创设,加上相当混乱的程序(尤以第一只武钢权证泛滥成灾的创设首为典型),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非常不利,制度因素让投资者猝不及防,击碎了投资人对正常市场的合理预期;曾被监管层作为“必须尽快出台”的衍生创新品种、被当作市场化的重要一步,偏偏又遭受到特权下肆无忌惮的创设来反市场,鱼目混珠的创设给金融创新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扶强欺弱的权证创设自然会失去生命力而夭折。

  2、《办法》第29条:“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历时一年多,上交所既没有对创设与注销进行正式的定义,也不管注销的义务与必要性;放纵会员对创设数量、注销程序无法无天无规定,创设创出天量,就是不出台正规具体的创设方案;“具体要求”可以由上交所制定,但没有说不可以不用报证监会审批——《办法》就是由上交所制定、报证监会审批的;何况权证是权益类有价证券,作为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权证创设上市交易与股本权证密切关联,涉及到短期融资行为,应取得证监会核准;创设上市后还不披露“行权及终止上市”、“自动注销”等信息,长期忽视创设注销生成的风险,让人匪夷所思。上交所一方面给权证订立了有利于投机的制度(如宽幅的涨跌停板,每日涨幅都允许大于100%,对投机炒作给予的是鼓励;不收印花税刺激市场活跃度;T+0交易方式放大资金流动性,扩大了投机能力;以及灵活机动的创设与注销等),造成了价格的很大偏离,佐证了抑制投机不是创设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又貌似公正地指责权证过于投机,采取极端的反市场打压,一错再错地忽视创设风险控制,创设现实已印证了对自称设计初衷的彻底背离,降低风险的实质变成增加风险、转嫁风险。股改时许多人不清楚创设的具体要求,虽然2/3股东同意股改方案,但并没有说、也没有想到居然允许超过标的正股无限量地创设,没有人说创设后注销义务可以免了、信息披露义务也免了;天量创设却可以不用注销实在是一个重大陷阱,权利与义务的严重不平等是何等的滑稽。上交所不兑现第14条中关键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的实质就是有目的性的多此一举),在4个月后就恶意规避承诺,勿忙给自己的“各会员单位”一纸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通知”,以违背“三公”原则的创设把监管职责推给了市场极少数参与者,以不当的注销背叛增加供应量初衷的不成熟创设——即便是券商在自以为很低的价格上回购,也可以不用去注销,而在适当的时机再炒作赢利。而原本股改时权证上市条款建立了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其中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对象是发行人;但因上交所创设制度及创设后的不注销,行权对象异化成不相干的券商,违背了《办法》第2条规定:“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强行改变了对价的合约条款、履约的过程和结果,第三方撕毁了上市合同;由此推断,创设权证应当注销。

  3、《办法》第29条的“具体要求”由上交所另行规定、自已审批、由自已会员单位履行、又由上交所自已监管,该产品质量要求、公正公平实在难以得到保证;成为“具体要求”的“通知”,通知的对象是“各会员单位”,既没有考虑投资者利益,又没有控制创设和注销风险,还恣意妄为企图免责。监管层伪称:“按照规定的程序预设的市场化机制”,事实上是上交所与其会员单位之间的个性化机制(不妨公开一份上交所与沪场或南航等发行人签订的上市协议);上市公司发行权证目的仅是用作股改工具,性质是公平地对价付出,而券商创设目的是抑制别人投机、允许自身投机,性质是套取别人的利益;性质与目的都不相同的权证畸形掺杂在一起交易,别有一道风景。

   再来看“通知”对券商宽松的注销程序:“权证创设后,创设人可向本所申请注销权证。本所经审核同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当日注销权证”,也就是说,只要上交所同意会员券商注销(没有原则与规定),创设后可以不用回购、不用到期满后,只要向上交所提交一份申请登记,券商就能够无偿注销取回担保资金(一方面券商会力争让该权证失去行权价值;一方面万一必须应对行权,券商还可以到行权日重新创设),犹如上交所表白的:“证券公司的创设与注销权证行为完全为自主行为”,悲哀啊!还有,上市公司权证发行人发布公告:“不行权权证于存续期满后自动注销”,尚可当作是一种合同的终止,而原持有人并没有与创设券商订立合同,券商创设权证的注销就应该有一个回购有过程,需要买回来交付登记公司才能完成注销,否则即使是废纸一张,持有人也不会白白送给券商,持有这废纸的权利不许剥夺;如果创设到期后可以自动注销退回保证金,那么到期日到期日权证帐户余额更应当自动返还;何况券商没有声明过、持有人也没有承认过创设权证的“自动注销”;创设权证要么与原始权证完全相同,仅能在行权结束后“自动注销”、交易期不许注销,要么仅能在行权日结束前回购注销;断无“完全自主”超越权证发行人原始权利的道理——否则原始权证发行人更可以自动注销了,乱象环生呀。正是由于上交所放纵会员券商操纵市场,创设种类与创设数量不规矩、注销与不注销没规矩(有些注销信息,权证发行人极不负责地在非交易日的指定媒体上发布),使认沽权证名不副实地变节似认购权证,才上演了认沽权证与认购权证、大盘长期齐涨共跌“中国特色”的咄咄怪事,最可耻局面已贻笑大方。事实上行权与注销都属交易行为,根据《办法》第14条规定,终止交易后仅可以行权、不可以注销,也就是说 不存在创设权证被“自动注销”之谬传;也可见中信证券创设的800万份沪场权证等期满自动注销明显不当,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平等。

  4上交所不但不明确创设数量这个要素,创设人甚至还可以违背创设目的,既可以先在低位做多买入、将价格推高并天量创设、高位卖出,再杀跌低位买入、低位注销;再在低位做多买入......实施做多做空均获利的恶性循环;事实上又常常在高价创设后暂不卖出,反向做多将价格推向更高后卖出赚更大钱(如07年7月16日起创设后的南航权证未卖出量持续保持在6亿以上,至8月8日创设人持有创设数量已达12.46亿,占南航权证总量的22%);由于创设机制对券商没有任何约束,掌握主动权的券商利害对决的是普通投资人,玩的是猫捉老鼠的游戏,反市场创设咨意地捣乱市场;这简单的创设原理就是所谓的券商创设风险,也就是上交所定义的券商决定要不要创设的“数理模型”;令投资者莫名其妙的“创设机制”,沦为券商攫取暴利的制度源泉,其行为荒唐、效力低下、范围狭小、漏洞百出(既没有对创设的认识从现象的描述进到本质说明的创设机制,也没有不可偏废的注销机制来善终),不但创设数量不确定,而且是否注销也不确定,上交所这所谓机制如再不纠正,谬种流传将会因小失大,疲于奔命;这种伪策略超股本创设机制倒象是见机行事的创设机坑(创设后通常是暴跌—暴涨—暴跌):例如券商坚持不懈地创设使南航认沽跌幅-90%(0.347元)情形下,1月25日低位做多南航认沽上涨16%,次日涨幅竞达60%、换手率420%,普通交易者百思不解的是暴涨后第三天、第四天、第五天反而无一家创设,还在第三天开市后31分钟又上涨45%高达0.976元,比24日价高出近200%!请注意,南航认沽可是已创设至127亿的流通盘啊---何等超级的庄家玩弄得如此潇洒、操纵得有恃无恐;随后的30日、31日的0.60元附近,还是没有一份创设,自已给自已制订的创设机制无影无踪,抑制投机之说演变成纸上谈兵,庄家出货出得不慌不忙,令我等佩服之至——能让我们创设该是多么的好哇。

  继续用数字证实无限创设机制下暴涨暴跌的循环:南航权证在终止交易前的5月21日——23日跌至0.305-0.331元时,在上交所持续风险提示、券商电话通知的配合下,使散户卖出、券商买入,仅用6天时间(离最后交易日10天)南沽就被推高到1.35元,5月26—6月3日仅7个交易日就大规模注销62.79亿,占一年内创设总额51%,不规范的注销又成为南航认沽暴涨的引擎;随后的10个交易日又重返归零的闹剧收场;这就是上交所“推动权证向合理价格回归”的创设机制,为“反投机”而设立的南航创设异化为权证市场的“绞肉机”、成为加剧市场投机的催化剂,这是何等丑陋不堪的创设机制啊!再比如该机制下的07年2月26日、27日,无论是谁、无论用多大资金,创设沪场权证持有1周后不用注销,都铁定无风险获利100%!也就是说,只要谁被上交所吸收进创设集团,谁就发横财,这与最后交易日持有股改及创设权证-100%的损害是多么极端的对立、多么可怕的对比!明眼人都会认清权证制度并没有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所谓创设目的是为了防止价格脱离合理价格区域的谎言被无情戳穿,上交所颠倒黑白的辩解:“创设制度能有效减小投资者的亏损范围和幅度”,早已显得苍白无力。

  5、既然创设可以不注销,就应能够全部行权,除非上交所从一开始就不准备让创设行权、从一开始就知道创设不可能行权,就是形同虚设;上交所对于占市场绝大多数的欧式权证仅有一天行权日,无法“错开行权”的风险闭口不谈,创设改革的假面目已暴露无遗;对于标的证券远远不够权证行权的事实(现金给付行权的南航创设权证紧急集合式注销,所谓合格创设人责任感的伪命题暴露无遗:如果创设是不合理的当然应赶快注销,如果创设是合法的就应当有注销办法,惟独不该再抱着可以注销、也可以不注销的不确定办法;正是由于“注销机制”的不明确、不规范,南航认沽临到期前似是而非的集体注销,又导致南航权证几番暴涨暴跌)、新的风险被增加的事实,除了证明“创设机制”的荒谬,谁也不能再把创设粉饰成什么义举。

四,创设属于发行,权利义务平等

  1、权证,一个全球成功的产品,经过上交所面目全非的改革后变成了众矢之的;被上交所借口的国际通行“再发行机制”,是以发行比例限制、总额限制(同一权证上限)、当日可创设限制、单一发行人限制、再发行人名称、分开交易等来保障市场平稳和公平交易的,并未用什么“创设不是发行”来忽悠投资者、来推卸责任与义务。上交所承认:“国际上的权证再发行机制和上证所的创设机制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为及时增加权证供应量,区别在于权证供应量的提供者不同”,不难理解:甲某再发行提供的权证属于发行,乙某创设提供本质相同的权证不会不属于发行;对于提供者不同的区别,被上交所以“条款完全相同”轻轻掩盖,让投资者无法识别。再看上交所自已网站的言行:“市场交易与提示”栏目公布创设权证的名称正是“发行与中签”,创设没有申购自然不是中签,创设当然属于发行无疑了;透过现象看本质,增发、再发行和创设各属于发行的一种,都具有发行的功能和作用。

  2、创设权证也是权证,当然符合上交所“权证知识问答”、《办法》第2条权证定义:“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上交所对权证的分类,备兑权证和公司权证也是按发行主体不同发行的,认沽与认购权证还是按照未来权利不同发行的,显然创设的认沽也在其列;上交所诡辩说“创设不是发行”,那么创设与非创设就不能同时适用于《办法》,又违背《办法》第2条,这自相矛盾的言行,上交所至今无法说明。当初股改之时,我们投票人、权证发行人没有人知道创设权证可以不注销(如有请说明根据)。创设既然不是发行,注销当然不是行权;创设即使不是发行,注销也不可以在上交所审核同意下违规随意操作(沪场权证创设人3月1日在终止交易后的行权期内注销)。如果是性质不完全一样的权证产品,创设券商无权冒用“XX集团发行的第一只”权证名称混杂在一起上市交易,券商被禁止用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证券的发行、增发又应由证监会核准,同类的权证创设当然也须核准,没道理不报证监会审核的。

  3、上交所既然说创设不是发行,既然《办法》已禁止发行人买卖自已发行的权证,来防范发行人获得非法收益、防止权证价格的大幅波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然而其后竟不禁止发行人买卖创设的同种权证,对创设人买卖自已创设和非创设发行的同种权证都没有限制,不但给创设券商操纵权证提供了可能,还会使创设后的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的利益极端冲突,背离了法律法规与道义。对创设人在特权创设、天量创设中可能发生的腐败违规,上交所竟仅以“暂停或取消其创设资格”充当罚则来应付,可见创设特权是何等的鲜明与不公。

  4、即使创设不是发行,但创设的权证与非创设的权证具备同样的条款和权利,创设人应该履行发行人同样的义务;创设权证上市交易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创设与注销又具有增减供应量的权利,所以更须承担对应的义务;创设人注销权证时也履行公告义务,可是其后创设人没有履行“最后交易日”、“行权及终止上市”公告义务,被上交所视为“自动注销”的未行权权证,创设人违背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抛弃公告义务。通俗的道理是“过期作废”,而到期自动还“钱”存在着一厢情愿,并没有规定或公告说未注销、未行权的创设权证,到期后必须自动返还履约担保,或者创设人履约担保金可以答谢给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上交所不能再处处为“会员单位”、“合格机构”谋福利,轻视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了。

五,名称数量须规范守信,狰狞面目需制度改良

  1、股改权证对发行量与发行规则有严格的要求,上交所审核同意的创设权证克隆上市,强行谎称与原发行权证“条款完全相同”(也忽略了更为关键的最后交易日条款),不但瓦解了对价意义上的权证,给股改权证注了水,还不顾上市公司发行人与不同名称权的法人券商不可能“完全相同”,私自把创设权证的责任主体强推给原发行权证的集团公司(南航权证是南航机场集团发行的第一只南航机场股份认沽权证),随意对股改权证期满后才可注销的条款不“完全相同”、对真正需要相同的信息披露义务反而不同了。同种的权证《办法》,我国深交所创设数量就有多种限制、有多条较为严格的要求尚且停止了创设,只能说明其出发点与上交所不同(上交所假借“抑制投机”之名无限创设后,权证交易并没有比深交所未创设的平稳),“合格券商”只有蜂拥到上交所创设发财了。不排除创设抑制投机炒作有控制价格的作用,但《办法》罚则第44条“本所对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上交所对许多明显的操纵行为不去认真查处和严惩,放着对违规操作早就规定的条款弃之不用,竟然用这种盗名欺世、以恶制恶的创设来扭曲市场,殊连其他原始的、善意的、无辜的权证持有人,竟然联合券商动机不纯地调控权证价格,逆市场低风险、低收益的惯例,将明明风险很大、会亏很多的权证允许中小股民习惯于跟风交易,置口口声声最被保护的公众投资者利益于风口浪尖;而实力雄厚的大券商则被特许进行风险很小、收益极大的机动创设。

  2上交所貌似合理声称:“创设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长远利益”,我们不论创设这块遮羞布被夸张得多么长远、形容得多么美妙,也不必纠缠于3元的认沽权证与1元的认沽权证谁合理谁不合理,不如用无可辩驳的既定事实说话,看看创设的负面与正面影响哪个大:(一)、创设的结果就是26家创设券商赚大了(中信证券创设最多,赚得最多),被创设机制长远“保护”的中小投资者赔大了。以南航认沽为例,发行时14亿份,上市最高涨至2.603元,就算最后交易跌到0.000元,整个市场沽民共计损失36.4亿元;而以疯狂创设至121亿份的11月30日收盘价0.719元计算,南航沽民确保增亏50.5亿、共计损失86.9亿元(既使按极限价值的行权价格3.715元计算,不创设极限损失52.01亿元);这巨大的差价都堂而皇之地被创设券商掠夺了,广大中小沽民实在感觉不到创设有多么好;创设后价格跌去了70%多,表象上好看些了,可全国沽民的巨亏却是实实在在的,已经满目凄凉。上交所独特的创设设计人为地将“合格券商”与广大投资者对赌,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性,完全是不恰当的风险转嫁,而成熟市场并不是券商跟投资者对赌。(二)、权证上市交易就是供投资者买卖的,投资者购买认沽权证可以把它当作一种看空品种或看跌期权,试图回避市场不理智上涨时段的风险,而无限创设的强行插入使以小博大的工具变种为以大博小,上交所不应该、也用不着这样大动干戈地创设,这其中的良苦用心怕是难免藏有利益输送的成份,事实已不幸验证正是为了大肆掠夺而设计,并不是真的大公无私地解救全国沽民于水火——要不然怎么竟有那么多的骂声不绝于耳,不可凌弱啊!(三)、如真正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完全可以禁止创设人买卖权证以抑制炒作(买入的只允许用于注销)、还可以改权证T+1交易、可以与股票交易同税、又应该T+2创设、并可以缩小涨跌幅度等措施,任何的一种或几种都可以切实有效地抑制炒作,都不会有超过创设机制的副作用。(四)、权证创设违法之争仍在进行中,规则的诸多缺陷却已是不争的事实。事实上没有这样蜂拥而上的创设,权证的价格也并没有居高不下,如第一只股改上市的宝钢权证05年8月22日以3.877亿微量上市后,单独交易3个月时间的不允许创设,并没有超过其后招行、南航等天量创设后的暴涨暴跌,宝钢权证价格自然地理性回归(如宝钢权证最高价是2.38元,不少权证高于该价格;宝钢权证年换手率为190.4%,低于超股本创设的招行权证年换手率237.3%),与之简单对比的招行、南航等权证是创设后的几番暴炒,创设抑制炒作的概念又不攻自破,创设已有被利用之嫌。而认沽权证全部终止上市后,所有认购权证没有创设并没有被暴炒(投机原本就是权证的三大功能之一),供应量不足导致投机被进一步证明是伪命题,至少说创设作用事与愿违---投机是上交所应当监管的事项,而不应成为创设抢劫的理由;何况权证发行上市之初,就规定允许有很大的涨跌幅比例。只许券商创设,巨额财产堂而皇之被榨取,市场公平被蓄意践踏;其实所有市场参与者愿意全额交钱担保,并按规则创设权证同样合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已被关停并转的券商原先也是监管部门认为合格批准设立的,真的合不合格,恐怕还得以事实让市场、待时间让后人说了算。(五)、权证为股改立下了汗马功劳,认沽权证走到今天这一步,衍变成特定历史阶段留下的怪胎;权证持有与买入者并没有罪过,监管层应检讨一下自身,不要一味怪罪于权证投资者;既然管理层认识到认沽权证的祸害,善良的券商们可以一并买了去,使罪恶的认沽权证及早终止上市,终止祸害证券市场,没道理反而火上浇油似地创设加深对社会危害。

  3、上交所借鉴成熟市场增加权证供应量,创设数量却不预期、不公开透明,而且在关键的点睛之处,上交所偏偏不借鉴成熟市场对同一标的证券以权证“XXP2”、“XXP3”等排序上市、不用自已的真实名称分开交易,对已经是国际通行的成熟产品,别出心裁地混合交易,既无道理,也无必要;回顾我国当初设计权证简称XXP1、XXB1,尾数代表的序号1,就是为同一发行人对同一标的证券再发行权证预备1-9批次编排的,作为权证的创设人无权反而超越同一发行人的权限,也不必非要混淆说成不切实际的“完全相同”,而且分开交易还可以错开行权期来保证各创设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平稳交易;上交所的“创设机制”与成熟市场的“再发行机制”没有一个相同,所谓借鉴的改革更不比同类市场任何一家优越,洋为中用简直就是为了去长存短;制定权证制度时上交所没有检查无限创设对广大投资者的适合性,嘴上说控制好风险,其实是天马行空。何况,创设如真是单纯为了平抑投机炒作,就不如效仿深交所及上交所南航末期的涨跌幅停牌限制、还可以调高权证交易印花税手段增大炒作成本、又可改 T+0交易方式、更应采取《办法》第44条“限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证券账户的权证交易”等措施才是正道,唯独不应该层层设计智慧型创设圈套;认沽祸害根本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刘啸东07年8月3日在上交所举办“媒体与权证研讨会”片面专行说:“上证所永远不会对权证的创设进行额度管理,因为对于任何一个衍生品市场来说,供需平衡的前提必须是市场化”,而现在的事实是权证蜕变成乱群之马,上交所信用匮乏的“市场化”权证创设已经失败。相信随着维权的继续深入,创设机制的狰狞面目终将大白于天下!

  4、上交所假惺惺美化创设权证是为满足:“投资者对权证这一创新产品表现出热情和需求”。如果创设真的是公平合理的,那么多的所有的高溢价、深度价外的认购权证就不会至今未见一个券商创设一份;其言不由衷的“热情”谎言掩盖不了认沽创设的漏洞。为了创设集团的利益,上交所对天量创设后(不应该以每一个创设人数量有限来为总量无限作借口)无法行权的不安全因素,以不确定、不可靠的“错开行权”来塞搪国人,已引发市场反创设抗欺诈的声浪;如果“错开行权”之说真的是切实可行(占市场大多数的欧式权证,行权方式是一种只允许持有者在到期日行权,一个行权日根本无法错开行权),上交所就应当出台具体操作程序;仅凭市场上的自愿行为,怕是难以逃避无限创设的无限风险,而国外市场对权证供应量新的提供是非常慎重的。上交所对权证最后交易日拐弯抹角地选择性小范围披露(不排除安定操作),不愿最大化地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却通过不正当的无序创设注销使权证市场风险最大化,还不厌其烦地曲意发布“权证市场交易行为分析”,企图掩盖认沽权证的被操纵真象:对认沽权证与认购权证差以毫厘,失之千里的反差视而不见,继续混水摸鱼。

   5、上交所抵赖之说:“创设对非创设权证的到期内在价值没有任何影响,更没有摊薄或稀释非创设的权证持有人的权利”,被事实否定:(一)、照此逻辑和已经发生的情况,股票扩股就不用除权了,对于未到期就已没有内在价值的权证,也可以毫无顾忌地印发(创设)权证上市换钱(26日、27日没有一点行权价值的沪场权证也可以100%创设获利)。(二)、供求关系变化对价格信号的影响剧烈,上交所制定创设机制时称:“可能对权证交易价格产生影响”,权证发行前就与一些会员谋划好由券商调控权证价格,先有创设,后有暴炒;偏偏权证持有者追求的利润惟有价格上的差价,可上交所却宣传说:“权证的价格不应过多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应体现其衍生产品的特性,与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相关联”,创设明明已严重影响了价格,却扯谈什么不应过多影响(上交所无法说明南航创设中2.603元、1.35元、0.305元的价格,什么价位不属过多影响)。(三)、马克思指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劳动”,股改权证是按原持有比例有限派发的,是长期非流通股对流通股的一份补偿,与无限创设的劳动差别大了去了,因为价值量的大小决定于生产(创设)权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的焦点是在于高价值的非创设权证被低价值的创设权证混淆,原持有人的权利被侵犯了——假冒伪劣产品的非法上市,同这一个道理。(四)、即使是媒体传导,对产品价格也会产生影响,何况实实在在的创设上市;无限量创设相同权证,人们基于权证价值的劳动时间、立场态度、信念理想、反应和取向等价值观念、存在方式等,主观与客观都会发生变化:就比如在长江中的一碗水,与拿到沙漠中的同一碗水,价值显然是天壤有别。(五)、量变产生质变,是政治经济学早就告诉世人的科学原理。物以稀为贵的道理更加浅显:上市公司的股票送股,交易所都是因为价值被稀释而为其除权的;再例如全世界仅有1000只大熊猫成为我国宝,如果克隆至65亿只时,熊猫的内在价值当然会受到影响的,颠倒黑白是不会长久的;创设数量举足轻重,对于原先上市权证价格的影响是数量增大价格下降,不断创设的副作用已然一目了然。(六)、创设数量可以是股本总数的几倍、几十倍、无数倍,这是我们在股改投票时、到现在都不能想象和难以理解的,因为我们深知物极必反这句千年古训,认同凡事总有个度(就象久旱遇甘霖,降雨恰当是恩泽,十天半月下个不停就变成水灾了),就是没想到、也没有想过上交所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玩无限创设的把戏;无论创设理由多么冠冕堂皇,谁也无权滥用创设办法,这种规则的不明确、可塑性,完全是为其后的腐败预留了空间。(七)、如果说创设数量不作限制,过多的创设干预市场,被漠视的最大群体是弱势的中小投资者,不但背叛了社会秩序与道义,而且大量创设至一定数量时,创设人宁愿用远低于创设的成本操纵标的正股价格(直至买进全部标的流通正股),致使大量权证不能行权,从而确保赚取正股、获利创设。(八)、正反二方面看:一方面创设上市的权证如有价值,它的价值凝结的劳动与股改权证价值凝结的劳动并不完全相同,根本不符合混合交易条件,如南航权证上市之初,南航正股价为8.66元,股改方案行权结算价从7元调整到7.43元,然而大部分创设南航上市时正股南航价格已达22元附近,创设权证的行权价仍旧为7.43元,显失公平啊;另一方面创设权证如果没有价值,则直接暴露创设骗钱的把戏。(九)、回过头来再看,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价值相同,并因有所差异进行股改对价后才允许混合交易(幸亏上交所认定非流通股上市对流通股的内在价值有影响,否则非流通股就不用付给股改对价,而被上交所放水直接上市了),进一步明确即使价值相同,也绝不是混合交易的理由。(十)、权证价格受到创设打压,投资者帐户资本金因此大幅下降,权证持有人的权利受到创设侵害是明摆着的事实,抵赖与蛮横都解决不了问题。

  6正常的理解是创设数不会超出总股本,否则至少经过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通过;现在的无限创设根本违背了05年9月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10条、第32条八款之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操作时相关股东会议等多种形式从未沟通过、股改说明书披露可能涉及的风险也从未提及过、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等任何场合都未公开过可以超股本无限量创设权证,更没有任何操作程序,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管理参与权的股改指导意见又被打了折扣,投资者基于正股数量内的非无限权证创设,所作的正常表决被刻意干扰与歪曲。如果说上市公司发行人对无限创设不知情可以理解,因为股改的申请文件、方案及论证报告、说明书、非流通股东协商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协议、法律意见书等众目睽睽,都没有一份、没有一句说明过或提到过创设会是无限的,承担尽职调查的保荐机构也没有对所谓存在的无限创设风险发表丝毫意见,上交所也是异口同声无任何修改。股改说明书格式指引中早就明确要求:“不得存在表述不清或存在歧义的情况”、“股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针对各种可能性逐一提出处理方案”等,各种讯息都没有考虑过可能影响股改方案的无限创设因素;这么多专业性很强、风险防范全面的设计过程任何环节都没有提到一句可以无限创设,已足以说明无限创设为无本之木、无稽之谈,无限创设从根本上脱节于股改承诺,如此的调包伤害的是流通股东的权益。又例如发行人“上市公告书”特别风险提示:“创设权证可能会对权证上市后的交易价格产生影响”,试想:发行人如果知道创设数量会是无限的,就会删除“可能”二字,更会说明创设数量无限的风险。

  推出权证产品时,上交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说:“权证只是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一种工具”,并承认是由交易所与一批证券公司研究设计的成果,证券公司参与制定规则、又参与创设交易,创设设计成为股改权证的致命伤;投资者做梦也没有想到“捞的(创设)”会比“买的(股改权证)”多;制定游戏规则的上交所对于如此重大的事项,并不曾明文规定公告天下,如此的业务操作给了市场与投资人不可预知的风险,防范风险在这里又成了一句空话;上交所既不该有如此重大遗漏,又不该在股改后强暴民意,臆断成投票人同意创设无限,更不该合伙勾结、见风使舵搞无限风险,无限创设的性质就是欺诈--当价内权证到期可以行权时,由于正股数量不够行权,行权的基础就不存在了,无法行权的创设就成了“空手套白狼”的游戏。这些都是上交所必须正面对待、亟应纠正的问题。

六,创设劣迹践踏三公,纠错反腐势在必行

  1、任何权利的产生,必定有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证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履行制度化,创设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也无权选择放弃(原发行人承担义务的数量并不包括创设数量);如果说创设的权证可以不披露信息,那创设就变成了“有娘生,无娘管”,创设权证与发行权证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平等,义务是不容逃避和削弱的;创设后的上市与注销应有明确的规则可依,行权比例、行权价格和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调整信息,也要依规定的条款披露,披露的质量标准、公正与公平性才能得到保证;创设的具体要求既然由上交所规定,上交所就不能以“证券公司的创设、注销权证行为完全为自主行为”推辞职责。拷问创设机制下最后交易券商享有的地位:上市保荐人、创设人(再发行人)、交易人(双向)、注销人、被行权人、行权人、套利者、做市商、业务教育者、证券分析师等多重身份(如中信证券在07年7月16日创设2亿南航认沽权证,却又同时在媒体公开推荐南航标的正股为黄金股票),又被上交所委派协助调控当监管人、甚至还可以限制客户的正常交易(如国泰君安限买南航权证),偏偏缺少一个信息披露义务人。诸多的不平等不规范,其他权证交易人的利益毫无保障---这正是小洞不补大洞难填。

  2、回过头来看,投机是权证市场三大功能之一,也是监管层预知和允许的属性,上交所不在监管和公布市场信息上下功夫、不在风险控制上做文章,不在有限的创设内,改革权证管理办法,却在权证上市后倒行逆施,以打击投机为名,设局给少数券商更大投机的可能,上交所纵容创设人打着“平抑物价”的幌子,行造假之实,公然联合会员暴力干预权证交易,火药味充斥着权证市场,所作所为实在不可思议;投机风险本由投资者预知、甘愿接受市场的自然价值规律,如收获的是教训也不会怨天尤人;难以承受的是这不透明的制度性风险,这种没有节制、失去控制创设后的巨大振幅已揭开了创设机制的伪善面目,腐败特权下“火里抢包袱”式的创设,血雨腥风的权证市场,当然是几家欢乐万家愁。

  3、道德沦丧、哀鸿遍野的创设成果,惊心着26家创设券商疯狂创设数百亿暴利,相对应的是中小投资者惨重的等额损失,权证市场被无耻掠夺:市场创设造成的最小损失,已经是不创设权证形成最大损失的数十倍之多,权证腐败可见一斑,创设恶果无以复加,如此创设明摆着是合伙倒卖、明偷暗抢的一场闹剧。悲哀的是监管层居然有人说:“要改革就得有牺牲”,拥有强势话语权的上交所与其会员单位蒙骗普通投资者充当牺牲品喂肥自已。不否认金融创新允许出错,但绝对不能允许以强凌弱,如果真是正当的改革失败,就应该公正地纠偏和善后;08年7月29日终于听到尚主席坦承:“股指期货等金融创新要吸取南航权证的教训”、“ 金融创新必须适度”。希望知过不改不再是上交所的一大特色。我们不怕牺牲,但是我们不甘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出卖,不甘自已的人格被污辱;如果需要牺牲,作为“权证门”、“创设圈”的始作俑者,上交所将付出的牺牲应当会是最大的;上交所权证制度下的认沽权证就象是一条泥泞小道,无论投资者多么小心,总会有人摔倒;创设制度的真面目就象蒲松龄刻画的《画皮》,没有身陷其境的人是体察不到其凶残本质的;如此民不堪命的改革牺牲,已与当前我国致力和谐稳定的大政方针很不一致。事实上证券监管层未跟上权证创新的步伐,权证已沦为一些人逃避监管的特殊腐败手段。上交所千万不能再拿改革作挡箭牌,玩“帽子戏法”,做遗臭万年之事了。

   综上所述,权证存在着制度性缺陷,权证利益集团已被人脏俱获,仍不思改过退脏, 却怪罪“失窃者”安全防护不够,足够滑稽了。监管层应切实遵循国九条,全面反思权证制度,积极处置权证问题,相关各方如果继续强词夺理、对投资者的声讨还顾左右而言它、对权证损害后果还置之不顾,股改来之不易的成果势必遭到蚕食,民众怨声载道、京沪上访不断、法院诉讼纷纷、弄权恶果、国耻家仇将会成为全世界的笑柄。衷心地希望监管层高悬起明镜,招用贤人新人,修订《权证管理办法》,做有始善终的裁判员,敢作敢当地承担起历史责任和时代使命,快刀斩乱麻地挽救社会影响;设身处地替受害者着想,给受害者一个公道,还权证市场一片净土,恢复活力良性之面目,放眼衍生产品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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