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水、陆、空交通的迅捷和便利,社会化大生产的形成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交往也日益广泛和经常化,而且,科学与生产的飞速发展在提供给人类丰富的特质生活条件的同时所造成的资源短缺和对环境的破坏,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促进了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因此,随着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TO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建立,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及世界市场的统一,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并且,这将在更深远的意义上保护和促进全球经济贸易安全、快速地发展,以满足人类共同的生活需要。
在这样的国际社会经济条件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的国际私法,就显得日益突出和更加重要。从根本上说,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商事法律规范产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冲突规范(或叫法律适用规范)及其相关的制度(如识别、先决问题、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以选择适用准据法从而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为出发点的。不仅如此,为适应日益发达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世界各国之间通过制定、签署和批准一系列国际条约,适用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经过反复实践而形成的国际惯例,从而产生了为数众多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用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这些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国际民商事主体规范;二、国际货物买卖规范,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三、国际运输和国际保险规范;四、国际结算和支付规范,如《托收统一规则》(即URC52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即UCP500);五、国际投资规范,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六、知识产权和国际技术转让规范,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七、国际民商事侵权规范等等。
世界市场的进一步统一与开放,就意味着全球范围内人与货物的流动和贸易的更加自由。显然,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也将随之而日趋完善、发挥更为广泛和重要的作用,这主要的表现在有关人的身份和能力、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和债权以及婚姻、家庭和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从广义上说,国际私法的内容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四个大的方面。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各国国内法的渊源(如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和判例)、国际法渊源(如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一般法律原则(如约定必须遵守、诚实信用、不当得利、不可抗力免责等)以及法律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与作为国际公法的国际法相对应而存在的,并且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关系密切。国际私法一个最显著的特征是它是以冲突规范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规范产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我国国际私法的创制和实践起步较晚,虽然在近二十几年来所制定的一些相关法律中包含有国际私法的内容,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不足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并且,在1987年我国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多项司法协助协定,但在总体上仍然是不健全、不成体系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我国的国际私法法制也必将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