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曾對上帝忏悔說:〝無妻者能專心事主,有妻者則留心俗事,想取悅於妻。〞故不奇也:扁在新書說珍既为他坐輪椅廿三年,他甘為她坐廿三年黑牢。扁非愚人,扁案結局究如何,他必心裡有數。
台案概依法官的自由心証而定,但因須明列依客觀証据推出兼合情合理的裁判理由,亦非纯任主觀所定。就審判法官角度想,珍昨証詞對扁應有利有害,要言之:
1. 國務机要费認偽造文書及領$全交扁,扁乃共犯,除非採纳大水庫理論。
2. 南展案辧了事,收了及〝洗〞了$,有對價,但扁全不知情,未見余政憲另有說法。
3. 龍潭案背著扁收了〝政治献金〞,對此$扁也屬不知情,除非李界木等有咬证扁〔?〕,並為法官採信。
4. 南、龍二案$皆背著扁〝洗〞出海外,未有直接証据顯示扁事先知情。
珍之言顯有助扁撇責,按扁今表示他若有所知悉必不准珍收南、龍二$,检方於此方面之反証仍欠鎖實。然聰明若扁,珍之作為又豈可逃其法眼?且扁當初並未在与珍之間、慎〔實亦無从〕建防火牆。怕老婆、不管$等的自我說詞未必充份,扁珍無犯意連络之辯解,法官要非不可折扣之。何况形势比人強,扁於法欲全身而退,惟所遇法官乃要屬中性的蔡守訓、而非屬友善的周占春,難也。
以上這些疑點,料法官應未全有心証,亦不在急。但或許法官須先就已懸吊近月的扁方解除覊押声請作出裁定,是押是釋?隨案進展,除非有重大轉折,就法論法,續押理由勢將與時遞減。
至於特偵組是否真能鉄腕嚴辦第二波滋事体大的金控案,而令扁处境更加難堪?大哉問也。法律所及畢竟有限,正本清源,宏觀的政商文化及機制實更為关鍵所在。國民党仍未妥善处置黨產,陽光法案之遲遲不過,諸多問題阻障猶頑存。而扁案最難處恰在有關政治献金的法規太寬鬆、不周延、及不明確、與貪污多所重疊,為何如此,始作甬的背後成因又怎可不究。中國有句〝不教而殺謂之虐〞的古訓,明智公正之法官,其於定罪及量刑上之心証过程中,如何對甚喧染之媒体及民意抗壓,等等,當應周全深刻思慮,確皆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