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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7 18:42:27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焦点透视 | 浏览 1097 次 | 评论 1 条

警察,请管好手里的枪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民警吉忠春酒后因倒车纠纷,向一男子连开三枪致其死亡。蒙自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吉忠春的行为只代表他个人,所以公安机关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死者潘俊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不过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家属一点慰问金。(2月16日《新京报》)

    吉忠春的手枪因为针对暴力犯罪分子而获得合法性,可却被用来对准手无寸铁的公民。当公共安全守卫者手中的合法武器,成为残暴夺取公民生命的凶器,我们的安全感该到哪里去找寻?这一事件不仅严重伤害了民众感情和公安形象,更让人们对“合法暴力”的滥用充满了忧虑。

    当此时刻,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当事公安局的沉痛道歉和深刻反思,没想到等来的却是急吼吼地撇清责任与自我狡辩。“民警开枪杀人纯属个人行为”这样的解释,撇开了杀人民警与所属单位的关系,同时也撇清了赔偿的责任和舆论的炮轰。如此卸责,是对法律的无视。

    吉忠春开枪杀人的行为,不是在执行公务,也没有得到上级的授意和许可,而纯粹是基于个人的一时决定。作为成年人的吉忠春应该对自己的杀人行为负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蒙自县公安局可以就此完全撇清责任。因为吉忠春的杀人凶器,不是来自任何非法途径,而恰恰是来自公安局的配发,是当地公安在枪支管理上的失职和在制度管理上的漏洞,直接造成了最终的严重后果。

    当一个警察佩戴上枪支,公众就有权认为,他是合法暴力的代表者。当合法的暴力被用于违法的领域,需要对此负责的不仅是违法者本人,也包括给其配发枪支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蒙自县公安局“不可能拿出钱来”的蛮横,显然是对法律的无知。我们需要担忧的是:出现如此恶劣事件尚且轻描淡写,公安机关“在管理上的漏洞”,又如何能够真正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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