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西方学者將民意政治分為理念和務實两大型,前者著重直接民主的原理,後者則反;前者以古雅典為典型,而今之美國無疑乃屬後者。
美國憲法採三權分立,各有反民主的架構如:1. 總統大權由贏家獨攬,不若內阁制可按比例分配;2. 參议院的組成與選民人口比例全脫鈎;3. 大法官既終身職又非民選,且其任命全不受最按民主原則選出的众院〔受參院〕審核。
換言之,美國司法的民主性很有限,尤其可不受民意政治所左右。
美國享有成熟民主是如此,台灣的情形却大不同,如火如荼展開中的扁案特別有表徵性。
珍今再爆光一大夥在社会上極為有头有臉的金主們,實情撲朔迷離之餘,政治献金和贿賂究怎明辩?* 波連範圍該怎設界?遲遲不過的陽光法案怎可再拖?所涉及台灣整片既深又廣的政商文化,區區特偵組和一審法官們怎勝任妥断之?被激起的偌大民意关注將怎導何?黨派政治上的得失影响又怎展現?
对於這諸多難題,台灣各界顯皆腹中無案,甚至是過河不摸石;則扁案成也民意,是否会败也民意?其中可汲取的教訓之一莫過是:有道司法和民意政治,特別是扯上政爭的,畢竟應保持距離為宜。
〔* 天下無白吃的午餐,民意政治和金錢難分難捨,大額捐款人豈無回報之期待,有否对價主在技術運作之差。〕
扁案发生后,各种各样的有头有脸人物在自觉和不自觉的过程中把自已推到审判官的位置。
台湾可借鉴美国建立陪审团制度
陪審团是較客觀
扁非等闲之辈,审判他等于给他更大挥洒空间。
扁案政治介入还是较明显的,后面还是马英九和吴敦义。
媒体的公信力也有问题。
美国司法界也并不是太干净
现在同情扁大多是些善良的民众,政客大多是投机分子。
理论容易实际难,司法难以顶住民意政治的压力,特别在政治力量失衡情况下
民意須知司法應超然、不隨波逐流。
所以在美国,坏人好做,好人难做!!!!
只能在台湾的宪政架构下自寻平衡,时间会冲淡一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