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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與民意政治應保特距離

发表于 2009-02-18 21:06:07

 有西方学者將民意政治分為理念和務實两大型,前者著重直接民主的原理,後者則反;前者以古雅典為典型,而今之美國無疑乃屬後者。

美國憲法採三權分立,各有反民主的架構如:1. 總統大權由贏家獨攬,不若內阁制可按比例分配;2. 參议院的組成與選民人口比例全脫鈎;3.  大法官既終身職又非民選,且其任命全不受最按民主原則選出的众院〔受參院〕審核。

換言之,美國司法的民主性很有限,尤其可不受民意政治所左右。

美國享有成熟民主是如此,台灣的情形却大不同,如火如荼展開中的扁案特別有表徵性

珍今再爆光一大夥在社会上極為有头有臉的金主們,實情撲朔迷離之餘,政治献金和贿賂究怎明辩?*  波連範圍該怎設界?遲遲不過的陽光法案怎可再拖?所涉及台灣整片既深又廣的政商文化,區區特偵組和一審法官們怎勝任妥断之?被激起的偌大民意关注將怎導何?黨派政治上的得失影响又怎展現?

对於這諸多難題,台灣各界顯皆腹中無案,甚至是過河不摸石;則扁案成也民意,是否会败也民意?其中可汲取的教訓之一莫過是:有道司法和民意政治,特別是扯上政爭的,畢竟應保持距離為宜。

〔* 天下無白吃的午餐,民意政治和金錢難分難捨,大額捐款人豈無回報之期待,有否对價主在技術運作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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