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岩
曾经为驾车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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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0 17:23:49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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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处罚决定书,必须声明“放弃申诉”

举报电话回答说:这是江苏省交通厅的规定

 

2009220日上午,旅游客运司机徐先生从执法现场给记者打来电话,他在驾驶旅游客车路途中,正在当地被江苏睢宁运管人员扣车处罚。因为他对处罚不服,在交过罚款后,拿到收讫罚款的单据后,执法者继续扣车不放。如果想把车开走,必须按执法者的要求,在处罚决定书上写明“放弃申诉、不要求听证”的文字。否则别想把车开走,也别想拿到处罚决定书。

先生在执法站点找不到公示的监督举报电话,却看到在执法者办公桌玻璃版下压着一桢供司机照着抄写的字条,即“放弃申诉、不要求听证”的字样。

之后,依据记者从网上查到江苏省交通厅监督电话,先生进行了拨打,电话接听者告诉他另一个电话号码025-84211977,让先生向这个电话投诉。  

与记者联系大约40分钟后,先生再次来电话告诉记者,接听投诉电话的人告诉他,睢宁运管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规定,要求被处罚者签写“放弃申诉、不要求听证”是省交通厅的统一规定。

为了证实先生所说,记者也拨打了025-84211977电话,对方首先详细追问记者是什么身份,什么单位,然后简短说道:这就是交通厅的规定,我这里不负责解释。然后就挂断了电话。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草根解义——

为了执法者的利益

现在,司机们的文化素质越来越高,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这就引出了新的问题:随意实施处罚的执法行为,要承担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

执法认定事实不准、运用法律条文不当,被处罚的司机有可能要举报,上级行政机关有可能要受理。如果事情一旦被上级监督部门追问下来,或者法院的传票下到当事部门,就给执法人或具体部门带来不少的麻烦。轻者要费劲心思,在辩解或者是应诉中承担对事实的举证;重者(并非很重)要承担“错罚”的责任。

对那些投诉数量高发的地方和部门来说,被过多的投诉所缠,在述职考核中就难得顺利通过。

必须承认,大多数的秉公执法者没有这个担忧,也无须设计法定程序以外的一些“办法”去束缚被罚者。反过来说,被罚者如果理亏,也不会厚着脸皮往上找,因为投诉和诉讼也必须付出先期成本。

想在路上轻轻松松地进行罚款,又想巧妙地避开法律风险,就得动一番脑筋。

强制司机在处罚笔录或者处罚决定书上签署“放弃申诉、不要求听证”的字据,无疑是个好办法。

司机自己签字了,受理投诉的部门就轻松多了。否则,那么多投诉哪解决得过来?司机自己签字了,随意实施处罚的执法者也轻松多了。即使被罚的司机明白过来以后或者离开处罚地点以后,想再回过头来举报或诉讼,对执法者来说也无大碍了,真是两全齐美。

如果司机不签字呢?这也不必担忧,反正车在我手里扣着,处罚决定书也没给你开,你能怎么样?

告状?那好!我没给你开处罚决定书,你凭什么告我的状?大不了我把“简易处罚程序”改走“一般处罚程序”。我的处理程序还没结束,你能状告我哪一条?

你不是要求听证吗?也好!在“一般处罚程序”中没有规定对滞留车辆进行调查的时限。最终要看谁能耗得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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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主

我是岱岩

三十年记者生涯已经结束,曾关注披露“公路三乱”现象。一直准备成为新闻官司的被告,但未遇到。没遇到官司不甘心,于是又写了本书《为驾车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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