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从《纽约时报》身上想到些什么?
从《南方周末》
在和小波讨论这篇文章的时候,他说“不休的博弈”这样的说法本身就能够说明问题,中国的媒体能和中国的国防部形成博弈吗?我完全赞同他的说法,且不论某一个新闻机构,就是整个媒体齐力又能和某一部门相抗衡吗?更何况这是有着特殊地位的“国防部”!而“国家安全”和“政府机密”以及“政党利益”仍是一个无法确定的领域。
运用“法制”的手段。《纽约时报》向曼哈顿区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状告美国国防部。从法制的观念来讲是绝对可行而且是应该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在意愿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有进行诉讼的权利。在我们的目前阶段,要是哪一个新闻机构“胆敢”状告国务院管辖下的任何部门,用我们的惯性思维看来,这简直就是“乱民犯上”!其结果可想而知,轻则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则可以轻而易举地把该媒体从大众的视野中抹掉。我们可以从陈配斯、朱时茂状告央视侵权而被封杀至今中看出些端倪,这还只是涉及相关的民事权利,不涉及“国防机密”“国家安全”等方面。把陈、朱与央视的案子放大就是中国传媒和行政机构的关系。而从1971年《纽约时报》和美国国防部、司法部之间那场震惊全美的案子来看,美国司法部紧急起诉《纽约时报》,也是运用了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打压。我们也相当佩服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能“依法办事”(中国惯用名词)!当然,这得益于他们的三权分立体制与“宪法至上”的精神。
具有相关的法律体系保障。享有这种保护,美国新闻媒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免遭官方的报复。
立法保障:美国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 因为《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于1786年指出:“我们的自由取决于新闻出版自由,限制这项自由即会失去这项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于1791年被纳入美国宪法。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美国国会1966年又通过《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简称FOIA),它使提出要求的公民-通常是记者-可以得到政府档案和没有因涉及安全问题而被归入机密的文件。
司法保障:近十年来,由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废除了13条联邦法、8条州法及4条地方法。
最高法院的裁决体现了美国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保障新闻自由的宪法高于联邦、州或地方的单项法律。最高法院做出的加强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重要的裁决包括:
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Near v. Minnesota)。最高法院除了保护新闻出版不受联邦法律的干涉,还进而保护其不受州法律的干涉。在此之前,新闻出版只受到不被联邦政府控制的保护。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还废除了此前施加的大多数限制。
1936年格罗让诉美国出版公司案(Gorsjean v. American Press Co.)。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不得根据报纸的发行量征税。世界各地有很多政府仍在利用歧视性税收手段不公正地压制媒体并增加媒体的负担。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最高法院裁定,公职官员不能针对发表与公务行为有关的诽谤性不实言词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有关言词出于"实际恶意"。这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后来被扩大到所有公众人物。
1971年《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最高法院裁定,新闻出版不受"先前的限制"是近乎绝对的。《纽约时报》获准刊登同越战有关的"五角大楼文件"(The Pentagon Papers),尽管政府认为这将损害国家安全。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未能证明公布这些文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的、即时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1974年《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内罗案(Miami Herald v. Tornillo)。最高法院裁定,竞选公职的候选人没有权利以对等的篇幅回应报纸对他的攻击。不过,最高法院尚未向广播传媒提供类似的保护。广播公司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应答的权利。
1988年《皮条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最高法院裁定,媒体有权模仿嘲弄公众人物,即使这种嘲弄“极端无礼”,甚至造成精神痛苦。
2001年巴特尼基诉沃珀案(Bartnicki v. Vopper)。最高法院裁定,在涉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时,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媒体,即便媒体播放的手机交谈录音是他人非法截获的。
两者的实力相对平衡。美国新闻媒体一直保留着一些实施了两百年的重要原则:独立于政府之外,依靠公众的支持获得独立生存的财政能力。美国新闻界发挥着“政府监督员”的作用,这一角色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封的,但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却使新闻界赢得了位于3个正式的政府部门(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后的“第四等级”的美誉,这是构成博弈的前提条件。而我们在新闻体制的设计与原则上就出了问题:首先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讲究“党性”原则。媒体要对其负责的,首先是“党”,而政党的利益很多时候是和民众有着偏差甚至是对立的(自我标榜不能证明实际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专挑“党”喜欢听的说。其次是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新闻机构受同级政府“领导”。同区域内的新闻机构与政府等行政机关之间是毫无监督可言的,甚至新闻机构的工资待遇也来源于政府财政(在媒介市场化经营之后要稍好一点,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从而才会诞生出“异地监督”这一特殊手段。
对中国媒体的意义。中国的官方媒体动辄喜欢报道国外政治丑闻,国外领导人的不光彩事件且大肆渲染。可头脑稍微清醒一点的都会想得明白,这样的事情能被报道出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体的曝光,依赖于媒体能顶住压力。这样的事情不胜枚举,大众耳熟能详的也很多。我们所关注的不仅仅是事件本身,而是信息能否有效传达的一种机制,保证传达的途径不被行政强制力阻断。我们允许错误的发生,关键在于错误发生之后如何解释、反省和补救,以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我们见不到类似的事件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尤其是事关高层领导人(我不相信每个人都清廉如水,也不相信针对每一件事情的决断都是正确的,因此,媒体的监督至关重要,这种监督不是至上而下,而是至下而上的。这也是监督机制能发挥作用的最有效手段。),当然,这样的事情被报道出来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或者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但由此换来的却是开明的国内环境和开放的国际形象。在萨达姆统治期间的伊拉克,到处是歌功颂德,更不要说是批评的意见了,可这些都是凭借强制力来实现的,世界上大多数人对伊拉克的印象除了“专制”和“能源”之外想必没有其他的形容词!
类似的事件给官方媒体扇了一巴掌,也给中国的传媒好好上了一课。如何进行必要的抗争,逐步拓展新闻的自由空间,也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因为没有任何政府会自愿地约束自己的权力,平衡在于法律的制约和多方长期的博弈。
Ps:部分美国新闻案例来自于《维基百科》
2006年3月13日下午5点半